作品真伪艺术家说了不算?为你解读最匪夷所思的Peter Doig案件
发起人:灰常灰  回复数:0   浏览数:1848   最后更新:2016/09/05 19:58:42 by 灰常灰
[楼主] 灰常灰 2016-09-05 19:58:42

来源:artnet


涉案作品描绘的是一幅沙漠风景图。图片:ARIS Title@ARIS_ArgoGroup via Twitter


本周,作品价格早已登上千万美元级别的苏格兰艺术家彼得·多伊格(Peter Doig),因拒绝为一位加拿大藏家所持有的多伊格作品进行鉴真而被告上法庭一事,终于在长时间的纷纷扰扰后迎来了一个戏剧性结局。

案件回闪
彼得·多伊格(Peter Doig)与前假释官罗伯特·弗莱切(Robert Fletcher)以及艺术经纪人彼得·巴特罗(Peter Bartlow)的这场官司持续了5年。5年前,弗莱切与巴特罗一同将多伊格告上了法庭,坚称他于1975年因携带LSD而在加拿大西北安大略省的Thunder Bay劳教所服刑期间,曾画一幅风景画,并以100美元售予弗莱切。

随后在2011-2012年间,当弗莱切和巴特罗准备把该画作送拍,并可能获得数百万美元收益之时,多伊格拒绝对画作进行认证。弗莱切和巴特罗随后上告法庭,要求多伊格证明这件作品的真伪,并且要求至少500万美元(约合3318万元人民币)的补偿。


多伊格一直坚持认为此画不是自己的作品,首先,自己也从来没有进过监狱,或是在Thunder Bay呆过;再者,十分诡异的是,该画作上的签名是“Pete Doige”(Peter Doige的昵称)而不是“Peter Doig”,两者是否为同一人更是无从证实。原告方则多次紧抓多伊格无法证明自己少年时期究竟在加拿大何处居住的漏洞来进行指控——多伊格的确是1979年才回到英国,到伦敦温布尔登大学学习的。


另一方面,有证据显示,多伊格的已过世的姐姐曾经说过,在1970年代,多伊格在Thunder Bay劳教所服刑期间喜欢画画打发时间。


此次案件的巨大影响力在于,如果最终的判决有利于原告方,那么一扇新的大门就此打开——从此之后,除了在世的艺术家本人之外的其他人也有了对作品真伪的发言权。

作为证据之一的,一张属于某位“PeterDoige”的学生卡。图片:Courtesy of the New York Times


最后,美国伊利诺伊北区区域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的法官盖瑞·费纳曼(Gary Feinerman)裁定,画作并非出自多伊格的手笔。


费纳曼法官的这一裁决是否能作为之后几年内,艺术市场和法庭上纠葛的判例呢?为了进一步了解这个问题,我们采访了四位著名的艺术法律师和专家,而他们也为我们列举了两个与此案相关或具有可比性的案件。比如,1995年艺术家巴尔蒂斯(Balthus)拒绝承认作品为自己所作一案,被纽约高等法院上诉法庭裁定败诉。法官的依据在于,因为这件作品是在艺术家的前妻手中,所以巴尔蒂斯想要以此来降低作品的价值,进行某程度上的报复。另一案件则是格哈德·里希特(Gerhard Richter)曾经否定了自己的一批早期作品,显然他这么做的原因在于这些作品并不能代表他的真正水准。

那么,弗莱切与多伊格的这次案件又究竟意味着什么呢?我们来听听律师和专家们的说法。


1. 诉讼律师John Cahill,CahillPartners LLP:既然艺术家否定了作品为原作,那么法庭的判断便是次要的了

John Cahill(右)和Robert Lowinger 以及 Renee Vara 在菲利普拍卖行。

图片:CourtesySean Zanni/Patrick McMullan


很不幸,这位艺术家(多伊格)要被迫为另一个人(弗莱切)的一厢情愿而出庭辩护。原告方觉得自己找到了这幅画就像是中了彩票一样。


和其他学者、专家一样,艺术家不应该在对一件作品的真伪发表自己意见时,还要担心会被起诉,而如果真的受到起诉,他们也不应该为一场牵连甚广、经年累月的审判付出高昂的费用。


当然,也有极少数是由艺术家故意为之的误导,从而造成糟糕后果的个例。我目前所知的仅有几宗案例中,一件是根据《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 VARA)对几幅背面附有乔治·德·基里科(Giorgio de Chirico)手写日期的画作发表的判决,以及艺术家巴尔蒂斯出于对自己前妻的敌意而否认作品为原作的案例。在后一例诉讼中,法官在最后结论陈词中指出,大都会艺术博物馆(MetropolitanMuseum of Art)的一名策展人认为,巴尔蒂斯是“出于与前妻的个人恩怨才做出这样的举动”。策展人还认为巴尔蒂斯拒绝承认过去的一些作品是出自自己之手,目的就是在于“惩罚与自己意见不合的旧情人或前经纪人。”


然而,在多伊格这起诉讼中,证据薄弱得毫无立足点可言。原告方提供的唯一的“专家”意见还是从财务风险角度出发的,但完全不足以成为一则可靠的依据。


既然艺术家已经否认了这幅画是原作,那么法官判定多伊格“绝对没有创作”这件绘画的影响,相比于艺术市场本身对这件作品的认可与否,无非只是一个产生了一个新的判例而已。(也就是说当艺术家否认了此画为原作后,不管最后判决如何,大多数情况下,在艺术市场上这幅画都会被视为伪作。——编者按)


2. Amy Adler,纽约大学法学教授:艺术界和法律界对于艺术作品的真伪的定义,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

Amy Adler。图片:Photo PatrickMcMullan


尽管一开始,人们对这件纠纷竟然会闹上法庭而感到震惊,但其中的原委在于法官认为,多伊格是否真的创作了这件作品,是一件值得存疑、需要证明是否属实的问题。公众也许会觉得《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能在此发挥作用,就像艺术家卡迪·诺兰(Cady Noland)援引了此法案来否认了某件作品是原作,尽管她此前曾经宣布该作品就是她所创作的。但是,这条法案并不适用于在它生效前,也就是1990年前创作的作品,而这次涉案画作的创作年代则远早于这个时间。


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都会为这件事情叫屈。我们都认定艺术家对自己的作品拥有最后的绝对发言权。即使法官判定了某件作品为艺术家真迹,艺术市场也不一定买帐。我们都明白,多伊格才是在艺术市场中掌握了主动权的人,现在看来艺术市场都不会再承认这件作品是出自多伊格之手的了。这种情况下,法律上的判决其实已属无关事项。奇怪的是,很多律师并没有真正了解这一点。多伊格的案例实则暴露了一个关键性的断层:艺术界和法律界对于艺术作品的真伪到底意味着什么,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


不过,现在我们姑且假定多伊格在画作真伪这件事上撒了谎。我并不认为《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赋予艺术家连真迹都能说成伪作的权利,除非它已经被大幅修改过了。从法律诉讼的理论方面来看,确实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艺术家的一个谎言,就能轻易抹去一件价值1000万美元的作品。在那种情形下,作品的拥有者几乎无计可施。因此,假设现在有另一个案件,个中原委和事实都和此案不一样,那么很有可能,我们反而会同情原告。


至于这次案件会确立怎样的判决先例,其实你更应该关注的是多伊格能否获得律师辩护费用的补偿,这样才能阻止未来更多类似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这样的诉讼案之所以令人愤慨,在于它很有可能创造了一个现实中的梦魇,其中艺术家处于弱势,时刻担心会被起诉,还会被迫为一件任意强加在自己身上,宣称出自自己之手的作品做辩护。不过,艺术家要讨回律师费绝非易事。许多人都遭到了不公正的起诉,还不得不花大笔钱为自己辩护。多伊格并不是第一个经历这种情况的人。


3. Virginia Rutledge,艺术史学家、律师:这个案件引出了更多关于归属权的问题,却没提供任何法律解答

VirginiaRutledge。图片:Photo Ben Gabbe/Patrick McMullan


总体而言,这件事的结果对艺术家并没有任何实际帮助。多伊格的案子反映了一个惊人而混乱的情况:在关于艺术作品的真伪和归属问题上,我们严重缺乏具体相关的艺术法律。这听起来似乎有悖常理,因为艺术家名字的本身,对于许多人而言就是用来理解所谓美学上的意义和价值。


此案的怪异之处在于,它几乎完全被置于一个市场环境中进行讨论,而有关经济价值的争论似乎主宰了一切。最终的利害关系也来得更高——艺术家是否拥有决定一件作品真伪的权利。记住,诉讼中其实涉及了两位艺术家的声誉(“Pete Doige”和“Peter Doig”),只有其中一人拥有这份权利而已。


这些问题都十分有趣,而早期的一些观念艺术家的作品就已经让它们浮上了台面了。


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的《记录》(Document,1963)作为艺术家发表的一份声明,表示他要撤回自己的一件作品中“所有的美学意义和内容”。他此前将这件作品卖给了建筑师、收藏家菲利浦·约翰逊(Philip Johnson),但后者并没有及时支付购买的费用。对于这件发生在50多年前的事情,尽管当时有一些人对艺术家的举动表示质疑,但作为艺术家的莫里斯,还是有权否定自己某件作品的价值,再加上这笔交易发生在当时仍十分狭小的艺术市场中——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所以当时人们并不认为艺术市场上普遍存在着此类问题。当然,约翰逊随后还是接受了莫里斯的做法,而莫里斯也紧接着让约翰逊手上的那件作品重新拾回了美学和市场价值。


但如今,在全然不同的艺术和市场环境中,我们并不能指望每个人都有着相同的价值观。


而较近期的艺术家卡迪·诺兰一案中,主要的争议是围绕着艺术家是否能够由于某件作品受到某种“损失”,而将自己的名字撤出原本的作品。这样的否认权在美国并没有受到充足的法律保护。许多其他有见识的艺术家和藏家都没有意识到作为保护作品归属权和完整性的《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在此案中根本不适用。况且,该法案只保护了创作时间在法案生效后(1990年)的作品,那么它何以控制不同的时期艺术家的“否认权”?这实在是有些草率。


多伊格一案中,原告要求的“确认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反映出了这一方面的法律灰色地带。这一请求实则就是在尚未完全确定某人拥有做某事的权利之前,先一步寻求法律判决。但如果当时法官在此要求下认为作品确实是彼得·多伊格所作,而艺术家却作出否认的话,结果将是如何,我们如今不得而知。


从这一方面出发,我们也许可以期待相关的法律能够提供更多确定性。具体该怎么做呢?首先,应该明确归属权的概念,然后制定相应更为强硬的法规。严格来说,法规要与版权法联系在一起,可以作为《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的扩充。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谁拥有施行归属问题和真伪判别的权利呢,权利的有效期是多久?《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只能由艺术家本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引援。那么,归属权是不是真的如此私人化以至于我们宁愿让它随着艺术家的去世而一同消逝?或者说,我们应该允许艺术家把作品的归属权也代代遗赠,就像著作权那样,通常在艺术家去世后的70年内仍属于本人或被馈赠者。


我们是否关心某件有可能是伪作的艺术作品最终拥有市场价值,即使已去世的艺术家本人在九泉之下急得原地打滚(“这灯光、这质感、这颜色明明是错的啊!”)?艺术家的后代真的是除了艺术家本人外最好的真伪鉴定者吗?这些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艺术法律进行规范。


这个案件引出了更多的问题,却没有多少具确定性的法律解答。


在我看来,艺术家在拥有归属权之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的话,如果艺术家只是出于对某人的敌意而故意否认自己的作品时——这并不是什么不切实际的假设——艺术家本人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另外,艺术家什么时候能够采取这种姿态?什么时候需要非常小心地处理真伪问题,尤其是去否认一件别人投资了金钱又认为应该得到相应保护的作品?


这样的案例多久会发生一次?只要有人觉得有利可图,就会发生。况且现在市场那么火热,我认为发生的几率会越来越高。最近,有两位相当成功的艺术家来向我咨询,别人是否可以强行要求他们对工作室以外流通的作品进行鉴真。这样做法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另一方面,法律的补救手段却是零。


4. Frank K. Lord IV,Herrick`sArt Law Group合伙人:如果案件往相反方向发展,那么真正受害的会是艺术家

Frank K. Lord IV。图片:CourtesyHerrick`s Art Law Group


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案例。通常,关于作品真伪的诉讼案并不会涉及一位在世艺术家,因此法官进行判决的依据一般会是某位专家的判断或是某个鉴真委员会做出的共同决定。法官不得不根据一位在世艺术家的说法来决定作品的真伪,我实在想不到任何一个与此相似的案例。


如果这件事往另一个方向发展,那么艺术家们确实有忧虑不堪的理由了。因为会有越来越多人提出类似的法律诉讼。希望这一点不会成为艺术家日后需要顾虑的方面。


根本而言,最终决定这幅画价值的是市场,而非法官。这个案子中,一个特别有意思的地方是在证词说明结束后,特别安排了将画作送到法官工作室,这使得法官不得不怀着一股恐惧的心情,来尝试判断作品是否由多伊格所作。但一般情况下,通常都是由经过特殊训练的专家来对画作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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