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孙权:财产,抗争与共同使用
发起人:橡皮擦  回复数:0   浏览数:1504   最后更新:2015/10/12 08:57:23 by 橡皮擦
[楼主] 橡皮擦 2015-10-12 08:57:23

来源:Heterotopias  文:黄孙权

台北当代艺术中心(TCAC)日前举办了「财产、抗争、公/共以及艺术的另类经济」(Property, Protest, Commons and the Alternative Economies of Art)两天的论坛,演讲者来自台湾、香港、波兰、纽约、伦敦与印尼的策展人与艺术家,提供了不同的实战经验与操作。虽然参与者不多,但实為近来难得的国际心得交换场合。讨论核心由台湾太阳花和香港雨伞运动开展,试探艺术生產新可能。然而,若不对熟习的词语重新命名,对词语相关的实践做出具体的关联与描述,我们很难转化宝贵的交换经验成为实践的参考。

这里重新整理一下我于讨论会上的说法较为理论的部分。对我来说,重组议程的标题是必要的,因為必须「对抗财产」(protest against property),才能达成另类经济(commons)的创造,而非平行的三组概念。首先,社会运动并不是艺术家的田野,不是为了个人成长(这通常是个好的副作用),不是為了再现,或者做作品,而是齐心致力改变社会现实的过程。思考社会运动与艺术的关系,并不在於无谓的区分运动与艺术的关系,再现方式的可能,或者运动后伤害的如何自我疗癒。恰恰好与上述相反,社会运动在个人层次来说,正是要改变个体的过度自我注视,以及社会位置给定个人的价值。在集体层次上,市民社会的同质性与资本主义的驱利性导致异质被夯平,穷困被压迫,运动乃是反对此种「镇暴」的共同行动,异质个体再共同行动形成诸眾(singularities that act in common)。正是这裡的行动(act),使得艺术家成为有意识的主体,艺术得以参与社会变革,永远不该将艺术做为试图描述与捕捉社会运动灵韵的工具。

财产有几层意思,首先是作者权(来自作者所属权)的权威(如author与authority的词源关系);其次,来自所有权以及附著在所有权上,以变异形式存在看似与财產无关的各种情感、认同、爱乡、社区共同体,甚至爱情。财产并不是由自由主义者所宣称的那样仅仅由人的劳力获得,而是涉及强占(拥有土地的第一人)、排外、继承,最终体现在交换的权力上。年轻的马克思(Karl Marx)在23岁时,在德国莱茵省报上发表一篇震惊世人的文章〈关於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為捡拾林中掉下来的枯枝回家生火取暖的贫困阶级而被告窃盗罪辩护,所有物按其本质来说永远也不能具有那些被预定的私有财产的性质,仅仅只是由於自然发生和偶然成为先佔权范围的对象而已。资产阶级的律法与理性乃由财产的拥有权来决定犯罪与否是站不住脚的。贫困阶级只是因為丧失了先佔权而丧失了财产,它在市民社会中的地位与这些自然现象的地位相同。这是多麼严厉的批判啊!同样的,如果爱乡,国家认同,社区参与是来自财产权的所有才有意义,那麼不过是拜物教的宗教形式。马克思在文章最后举了个例子,「古巴野人认为,黄金是西班牙人崇拜的偶像,他们庆祝黄金节,围绕著黄金唱歌,然后把它丢进大海。如果古巴野人出席莱茵省等级会议的话,难道他们不会认为林木是莱茵省人崇拜的偶像吗?」我们也可以想像,为了拯救人,古巴野人会将财产以及因之所有情感认同与艺术作品丢进大海的。

其次,我们应该放弃公共(public)这一词语,公共在当代已经模糊腐烂,特别是在公共艺术大肆破坏其所剩下的最后一点点价值之后。在哈伯玛斯(Jurgen Habermas)那里,公共领域是市民社会沟通的基础,是折冲国家与市场冲突的领域,在鄂兰(Hannah Arendt)手上,公共是个人政治主体的证明,人类是经由行动实践,在公共空间中彰显自己的政治主张而获得保证的,这才能使人类脱离生产与制造的动物性角色。然从政治经济学来说,公共仅仅是维持私人财产权范围的有效性而不得不采取的治理方式,是政体(polity)界定自身合法性(也是另外一种财产权)的措词。之所以强调共同使用(commons),因为它不是所有权概念,不是拥有的权利,而是使用权,中文不该被翻成共享,或共有。共同使用是在大自然未被客体化与财产化的状态。是在林中捡拾枯枝不会被告窃盗罪,是我们将黄金丢入大海开始自己歌舞的状态。如果我们要从明日的想像来判定今日实践的关键,那么从对抗财产权开始吧,这才有助于迈向共同使用的另类经济制度。而这种抗争中,艺术与社会运动可能可以扮演同样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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