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馒头》背后的法律问题(转“舞女木木”)
发起人:蝗虫  回复数:4   浏览数:2404   最后更新:2006/03/05 15:28:20 by
[楼主] 蝗虫 2006-03-02 17:50:49
《馒头》背后的法律问题


关于陈凯歌和《一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纷争已经有好几天了,我看在眼里,烦在心里,陈凯歌啊,您老人家的肚子怎么就连一只小小的馒头都容不下呢?难道您真是为了维护艺术和的法律尊严才决定要起诉人家《馒头》的吗?我想应该轮到我站出来说几句话了,并顺便梳理一下在人多嘴杂的情况下,此事在法律层面存在的各种误解。这样的误解既包括象《新-京报》里一位律师说的那样,因为胡戈的行为不带有商业目的,所以不构成侵权。也包括象《南方都市报》所说的,如果吴承恩的后裔想告周星驰的《大话西游》,也是可以的。甚至包括著名BLOG王晓乳所说的,“虽然我大学学的法律,虽然我毕业后都把法律无私地奉还给我的每一个老师,但是,法律的最基本问题我还是很清楚的。的确,从法律角度来讲,胡戈一点道理都没有。”

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就目前舆论的普遍情况来看,好象大家都认为胡戈是凶多吉少,最大可能就是赢了人心却输掉了官司,难道陈凯歌真的能赢得未来的这场诉讼吗?抛开过去曾经被《无极》欺骗而落下的仇恨,我现在就这个问题好好分析一下,希望陈凯歌同志能三思而后行,不要最后下不了台。当然,我也不可能分析的很深,如果真要是深了,那就有可能写成博士论文了,陈凯歌还不一定能看的懂。

一, 谁有资格告发侵权?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首要的问题,我不知道陈凯歌是否想过,他只是导演而已,对于电影《无极》所享有的著作权是非常有限的。有人说了,如果要打官司,应该是有电影公司出面。电影公司当然可以成为主体,但,除了电影公司以外,还有很多人可以一起来啃啃这只可怜的馒头的,譬如说,中央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的那位主持人,以及《馒头》里出现过的各位演员,张柏芝,张东健,谢霆锋等人。有趣的是,如果胡戈的行为真的对《无极》构成了侵权,应该说,对陈凯歌的伤害也许是最轻的,甚至没有。因为陈凯歌本人的形象并没有出现在《馒头》里,《馒头》只是提到了一下陈凯歌的名字而已,除非是作为名誉侵权,否则,如果仅仅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话,这案子陈凯歌是要输的。要知道,人的名字是不能作为“作品”受该法保护的,这可是常识!就算陈凯歌是名号,法律也不会吊他的。而且,即使以名誉侵权为理由而提起诉讼,也成问题,《馒头》并没有什么恶意,也没有对其和《无极》造成什么不良的社会影响。

有意思的是,为什么其他人都不说话,惟独陈凯歌最着急呢?我想,陈凯歌真的应该好好地反思一下了,难道你就一定比别人更聪明?难道你比《法制在线》还懂法?

二, 谁在网络上发表了《馒头》?

这是第二个重要的问题,因为他直接关系到谁有可能成为被告的问题,我发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意识到这点。一个作品如果对他人的著作权构成侵权,该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或者广为流传的,否则就不构成侵权。如果《馒头》真的如作者自己所说“仅供个人欣赏,自娱自乐,禁止传播”,只是在家和老婆小孩一起看,或者只在朋友圈子里流传着,我敢担保,肯定没事。法律说的很清楚,允许“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问题是,现在《馒头》已经发表了,任何第三人都可以通过网络看到它,这自然形成了侵权的可能。那么,是谁把《馒头》发表于网络的呢?胡戈吗?还是某个小偷悄悄地打开胡戈家的抽屉,然后把片子偷了出来并公布于网络的呢?如果是后者,胡戈当然不犯法,犯法的是小偷。就像夫妻在家看黄带一样,当然不犯法,但如果小偷把那录象带偷了出来还上街卖,就有问题了,小偷就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决不是那夫妻。

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胡戈透露了一个很重要的信息,他说,“好比影视专业学生对成名片子进行修改,只是我的作品被人传出去了”。根据这句话的语意,里面的“人”应该说肯定不是胡戈本人,而且可以看得出,胡戈同学虽然和我一样不是学法律的,但也一定是一个喜欢学点法律知识的年轻人,不然也不会整天看《法制在线》这样的节目,在这方面,我们可以认为,他要比陈凯歌更有法律意识一些。

因此,如果陈凯歌们要打官司的话,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叫律师去调查是谁发表了《馒头》,套用冯晓刚在《阳光灿烂的日子》里的话说,“究竟是谁他妈的干的!?” 陈凯歌啊,您千万别告错了人,最后还落得个恶意诉讼的坏名声。

三, 《馒头》是否侵犯了陈凯歌们的著作权?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我们必须先行讨论一下,《馒头》是否可以作为对《无极》的一种独特的文化批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所谓的文化批评,它只能是一种关于某种理论的文字,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语言的,也可以是图象的,甚至可以是多媒体的。如果是,那么毫无疑问,我们就不能认为《馒头》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或者相关的名誉权。

站在文化的角度,后现代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已有的经验和回忆做重新的分析和创造”(利奥塔语),这样的事例应该说比比皆是,譬如杜尚给《蒙娜丽莎》加了两小撇胡子,周星驰对《西游记》的重新解构,甚至包括我和萨特卡斯特罗的三人谈。就像北大张颐武教授认为的那样,《馒头》只是通过网络对电影的又一次具有“后现代性”意义的搞笑而已。那么,这些“后现代”行为是否触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的规定呢?撇开法律的有关时效性不谈,我觉得至少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探讨一下:

1. 如果已有的作品只是作为后来创作者创作的灵感(或者批评的对象),后来的作品和已有的作品在艺术指向上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方向,而且,后来的作品也并没有以商业为目的,采取直接的复制,更多的内容是作者本人的再创造,那么,我们不应该把这样的行为视做侵权——但后来的作品必须表明引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合理的做法,我们应该把这样的行为看做类似于用于教学,研究,免费表演,新闻报道一样,是对某个著作权的限制性的一种允许。

幸运的是,胡戈的《馒头》不但遵照了法律的要求,指明了《无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且也没有任何商业目的,一切都是免费的。我们无法不认为,网络的世界就是一个巨大的当代艺术的展览馆,而《馒头》只是其中的一件作品,《馒头》只是胡戈对于《无极》的一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它同样也是一次免费的艺术展示行为。

熟悉当代艺术的都应该知道蔡国强和他的《收租院》事件。1999著名华人艺术家蔡国强将其根据我国著名的文革雕塑《收租院》“复制”而成的雕塑作品——《威尼斯收租院》,参加了第48届威尼斯艺术双年展,并一举获得大奖。该事件不但引起了中国当代艺术界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和文化届的关注。蔡国强极具“后现代主义”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四川美术学院的《收租院》在著作权方面的侵犯呢?当时的争论虽然没有现在“馒头”案这样轰动,但也够热闹的,特别是在艺术界。那件事情最后好象也是不了了之,因为如果真的要提起诉讼的话,可能太复杂了,而且四川美术学院同样没有胜诉的把握。

和蔡国强的《收租院》相比,胡戈的《馒头》来的还要复杂,因为他不是简单地复制,《馒头》所要讲的,和《无极》所讲述的故事完全不同,馒头只是用了《无极》里的一些画面和人物造型,它并没有完全复制《无极》的故事,因此,如果《无极》要告《馒头》的话,我觉得从邻接权方面下手,可能会更好一些,但也只是可能。对于当代艺术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就普遍的国际惯例来看,好象大多都是睁一眼闭一眼的,因为法律不能调整艺术行为本身的问题,这是非常重要也是敏感的一个原则。

2. 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里说的“作品”必须是原有作品,譬如电影的拷贝,根据电影复制的正版的“DVD,VCD”等影像制品。而胡戈改编的却是盗版的DVD,用他自己的话说,只是“枪版”。因此,如果陈凯歌们如果要告发《馒头》,就必须所先解决如何面对“盗版DVD”的版权问题和合法性问题。想当年,达利让《蒙娜丽莎》长两撇小胡子也是在复制品上进行的,而现在胡戈做的就更离谱了,他依据的是盗版。怎么办?哈哈

太复杂了,真他妈的复杂啊。陈凯歌,你想清楚了没有?嘿嘿,我上面讲的尚且只是几个显而易见的小问题,还有更复杂更叫人晕玄的问题在后面呢,我也不说了,如果你想知道,请先把我的内裤钱还给我,八十元,一分钱都不能少,然后我再告诉你还有那些问题必须注意。嘿嘿。


----舞女木木
[沙发:1楼] 蝗虫 2006-03-02 17:58:51
可以一看
[url]http://www.blogcn.com/user48/wunv6/index.html
[板凳:2楼] 艺术家何岸 2006-03-03 14:04:33
和蔡国强的《收租院》相比,胡戈的《馒头》来的还要复杂,因为他不是简单地复制,《馒头》所要讲的,和《无极》所讲述的故事完全不同,馒头只是用了《无极》里的一些画面和人物造型,它并没有完全复制《无极》的故事.........................
[地板:3楼] 妈的没完了 2006-03-03 19:49:35
妈的没完了!
[4楼] 翠花 2006-03-05 15:28:20
大家好!我叫翠花
今年38,满脸麻子
体重184公斤.身高148公分,
未婚,听说嘿社会有很多男JJ
特来证婚!! [s:63]
有意者请与我联系号码13838158512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