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艺术节社会表演《历史性的决斗》
发起人:sillion  回复数:0   浏览数:1494   最后更新:2011/05/12 10:33:51 by sillion
[楼主] sillion 2011-05-12 10:33:51
邀请梦想星周刊执行总编周伟6月4日至人民广场决斗
http://sillion.blog.163.com/blog/static/91029201141273413664/

上海特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珂珂化妆品有限公司董事

全国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中心东北师大理想信息技术研究院老师

《梦想星周刊》执行总编周伟先生:

此次邀请你决斗,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工人自治联合会的决定,而是搜索引擎派诗人、独立影像与社会活动工作者王水,我个人的行为,与一切其他我所在的组织无关,八戒、沙僧、龙马等作为见证人,将不参与决斗。在一个法治社会当中,本不应以刀枪和坦克来随意消灭对方的身体,但书面通知上既然所写“由于个人原因”,那就以个人方式解决。活下来的,就是正确的,就是优秀的,就是合理的,就是合法的,就是正统的,就是不应被追究的……



我们的劳动合同,已经注明了工作地点。经营地点发生变更,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也无法就新的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换,劳资双方未能就新的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按照规定支付补偿金。

1,企业经营地点发生变化,可以,而且没有强制规定在合同期内企业不能变更经营地点。而且经营地点在哪属于工商部门管理,一些特殊行业涉及环保,安全等,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没有任何的规定。
2,有补偿,因为客观原因企业经营地发生变化的,不是因为员工自身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履约的,企业和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要依法支付补偿金。
3,如果按你们所说“员工自愿跟随公司搬迁至某某地”,首先,标准式合同是没有这一条款的,另外,这一条款如果在企业搬迁后再和员工签署的,则视为双方就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是在搬迁之前订立在企业规章制度内的,因为和劳动合同法冲突,是无效条款。

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如无上述情况,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应支付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支付赔偿金是公司的事项,但拒不在已经核实过的报销单上签字这件事,我将会理解为你个人的行为。如果你还有一点良知和男人的勇气,就不要再废话,马上接受决斗!


http://tieba.baidu.com.cn/f?kz=942698558你这样做,苍井空老师知道了会看不起你的。

现在,我的遗嘱已经立好,念你已年近40,本人决定在决斗开始前一天,即6月3日中午12点开始不吃任何食物,不过你最好马上开始锻炼身体。

关于决斗的具体事项,王水提出以下主张,供你参考并等待你的答复:

1 决斗时间,在2011年6月4日中午,因为此时正是历史上的纪念日,适合决斗的氛围。

2 决斗地点,选在上海市政府对面最热闹的人民广场进行,这样方便上海人民观战。

3 决斗工具,可以徒手格斗或用水枪、长刀、匕首、坦克。

4决斗服装,可考虑迷彩军服和纯白色武术装,你可先选一种。

5 决斗见证人,可以双方各邀约10人左右见证,人数对等。

6决斗结果,应以决出生死为最终结论,无论生死,双方自愿接受。

7决斗过程当中,如遇地震海啸当局等不可抗力,可暂时中止。

8决斗过后,互不再追究。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