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雪松:守护思想与权力的边界
发起人:老武搬运  回复数:0   浏览数:2238   最后更新:2010/07/31 19:11:15 by 老武搬运
[楼主] 老武搬运 2010-07-31 19:11:15
一则匿名的网上“群众”投诉,给教历史的袁老师带来了麻烦。由于某些“群众”们的强烈不满已经“惊动”了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不得不对袁老师进行了批评和处罚。袁被处罚事件是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有关学术自由的案例。事件说明,当下中国“学术自由”的概念亟待清晰。只有人们逐渐明确了“学术自由”的基本内涵与公共权力的边界,在教师、教育管理部门以及民众三方之间,才可能建立起健康、正确的学术关系,有关各方才可能恰当地使用学术研究权、学术批评权、学术服务与管理权,从而使思想与学术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

学术的内在基础,是人类特有的探索宇宙规律与生命意义的理性能力。有一点必须明确,虽然人类的学术研究越做越复杂,越做越深入,但迄今为止,我们还没能就宇宙规律和生命意义这两个根本问题给出不容置疑的答案。因此,对于学问,我们必须谨守的第一原则就是“谦逊”。谦逊会让人理性、包容,给别人自由,给自己成长的空间。没有人有资格说:我说的就是天下共尊、不容讨论的真理。人类的历史证明,那种怀有统御万民之志的所谓“真理”,它存在的时间通常都不会长。

有时我们自以为所言所行乃是尽人皆知、颠扑不破的“真理”,突然间却发现,在别人看来它很可能根本是不可理喻。这个时候怎么办?有人习惯于“管”,有人习惯于“骂”,但这些动辄诉诸“思想管制”的习惯只是几十年前的遗留。那时,我们国家正处在一次不成熟的制度尝试之中。那一段时间当时看似很长,现在想起来却很短。当一个时代结束,我们必须重建思想自由与学术自由的空间。所以,当我们参与学术讨论时,不管是“控方”还是“辩方”,都要遵循从事学术的基本原则:谦逊,理性和开放。否则,一个固步自封、自以为是的人,只能成为学术自由与进步的绊脚石,妨碍人类追求真理的进程。

我们通常习惯于把学术自由理解成公民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但在许多国家,保障教师与科研人员的学术自由,不仅仅意味着保障作为普遍人权的公民权,同时还意味着保障作为一种“特权”的学术自由权。在许多国家,学者的学术见解的表达,经常因为受到学术自由权的保护,避免了很多来自于检查制度的限制。此处试举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凯伊西安等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一案作出判决。因为《纽约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教师或其他政府雇员,如果宣扬以非法手段颠覆政府,或隶属具有这种纲领的组织,将被解聘。根据这些法律,校方要求所有受聘教师在《保证书》上签字,保证自己不是上述的法律规定内容的违反者。凯伊西安等5位老师就教于纽约州立大学巴法罗分校,但他们既拒绝签字,也不接受对他们的解聘,最终把校方告上了法庭。地方法庭两次宣判凯伊西安等败诉,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并最终取得了胜利:《纽约公务员法》被认定为违宪。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发布的《一般性意见》,认为应“以法律的形式禁止对任何战争的宣传;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鼓吹,以及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的行为”。而宣扬以非法手段颠覆民选的文官政府,实属典型的“鼓吹仇恨”行为。从这一点来看,《纽约公务员法》的前引规定与国际法对于普遍人权概念的界定并不矛盾。然而,“凯伊西安等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案的大法官J.Brennan在判决中却说:“(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所特别关切的,它不允许法律将特定正统观念的帷幕笼罩在课堂上。……课堂尤其是各种思想的市场。这个国家的未来依赖于经受广泛的思想交换训练的领导者,广泛的思想交换将在众多的不同观念中发现真理,而不能依赖只经受某种权威思想训练的领导者。”

在此时此地,学术自由的理念虽然已经逐渐确立起来,但却依然缺乏制度层面的有力保障。教育主管部门本应是保护学术自由的机构,现在却不得不成为陈旧的意识形态习惯的传声筒;在法律层面,对学术自由的保护也没有完善和清楚的表述。其实,在笔者看来,如果我们了解了何谓“学术自由”和“学术自由权”,我们就没必要把学术的问题交给政府来裁决。在思想与权势之间,那是一个无法不去认真捍卫的边界。我想对那个热衷上政府网站投诉的网友说:试着遵循学术规范进行积极、理性的讨论吧,这种讨论既不会对这个艰难前行的时代造成新的伤害,又可以在其中训练自己的思想,见证自己的力量。毕竟现在已经有了很多渠道,可以比较充分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批评别人的错误了。
返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