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财智:网络推手公司的“案例”分析
发起人:SmsBulk  回复数:0   浏览数:1806   最后更新:2009/11/20 17:34:06 by SmsBulk
[楼主] SmsBulk 2009-11-20 17:34:06

红极一时的艳照门事件,倪震偷吃事件,某明星带女入酒店事件使得明星们的隐私曝光于天下。狗仔队不

择手段,网络助纣为虐,几乎就在顷刻间,连小情人亲热的场面就被直播到了广大网民的眼前。

这些事有一些纯属偶然发生,有一些则是为了赚取人气和关注的冷热拼盘,暗箱操作的网络炒作!很

多爆火的新闻会直接增加网站的流量,增加被搜索到的机会,增加更多的网友的关注,这些增加的同时会相

应的带来一连串的广告效应,达到某种商业效益的促成。

恰是因为如此,某些网络推手和网络推广公司

便不分青红皂白,是非不辨的大肆添油加醋转载,或者添枝加叶的填补续集,以此赚取自己的声明和银子。

这种蟑螂繁殖式的散播方式,能在最短的时间,以最快的速度使一个人的名誉一落千丈,乃至遗臭万

年,完全可以说是毁人不倦。

我国的宪法对公民的隐私权已经给予了一定的法律法规上的保障,比如未经允许私自使用他人的照片

就属于侵犯了肖像权。但是这种事在网络上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保障,只能依靠网络推手们各自的道

德准则来自行处理了。

然世人熙熙皆为利趋,在利益的驱动下,神鬼皆能为之所动,况且急功近利私欲极强的网络推手们呢



有些人即便有些祸乱荒淫的举止,应该受到该有的惩罚,但是罪不至剥光了晒在大庭广众下,逼上死

路。

更何况这些所谓的公众人物的难以被接受的荒诞之举,在世间的某些寻常人身上司空见惯,根本已经

不能算作罪恶了?

处于公愤或许该惩戒,但是出于人性来讲,是不是该给与这些一时迷途的公众人物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不

要非是赶尽杀绝呢?

在这件事网络推手以及那些网络推手公司,作为一种传播信息的载体,是不是更该出于职业道德和基

于一份对同世为人的,人们一份怜悯,尊重下他们的隐私呢?

佛教有个说法:万般带不去,只有业随身,因循果起,报应就在不远处等着!

任何违背了天理伦常的行径,都会受到应该有的惩戒,这种八婆乱舌的行为是要下十八层地狱的。在

此希望公道也在网络推手和网络推广公司的道德准则的一旁。非礼子虚乌有的话少讲,嘴巴对上心。

不义之财君莫取,求财亦要历沧桑!



原载:http://www.cnpr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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