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照案背后的网络狼社群
发起人:居委会大妈  回复数:0   浏览数:2444   最后更新:2009/05/23 01:30:49 by 居委会大妈
[楼主] 居委会大妈 2009-05-23 01:30:49
淫照案背后的网络狼社群

香港观察
黄伟国



轰动一时的网上艺人淫照案审结。被告电脑维修员史可隽在事主陈冠希交予他修理的电脑内取出淫照,赠予两名家品店女职员,被判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名成立,即时入狱八个半月。

辩方求情说,史可隽被捕后,一直担心传媒采访及上街遭人指点,已十五个月没有工作,被迫禁闭在家。裁判官教训说,尝过私隐不被尊重的滋味后,"你有没有想过被侵犯私隐事主的压力、难过与不舒服"?

网上讨论针锋相对也激烈而有趣。有支持史可隽的网民写道,公众有知情权,如果不是知道这些艺人如此淫,我们岂会抛弃他们?有人反驳:"人家造爱竟然是公众知情权的一部份?你真是懵上心。"

有网民表示同情史可隽,认为事件只是好奇杀死猫,史可隽知道了一个惊动全城的大秘密,忍耐力不断受测试,终于一天崩堤,忍不住把相片流传。但一位署名"易地而处"的网民反唇相讥写道,你把一千元放在地上,岂不是在考验大家的意志力?经过的人中总有一个把钱捡走据为己有,那你怪谁呢?

网络文化

案件掀起全城讨论网络伦理,关键是:享用网络自由和方便之余,权利应否有限制?网络文化是"最紧要好玩"(玩乐第一),但网民戏耍别人之余有否设身处地为对方设想?所谓"戏耍",会否已恶化变为网络欺凌?裁判官反问被告,尝过私隐权不被尊重后,有否想过被侵犯私隐事主的感受,实在点出了伦理学的关键词:中文是"推己及人",英文是consideration(为他人设想)。

试想想,如果有人拾得一本某少女写的日记(且不说是偷),内记载她与男友造爱情节,更夹有多帧春宫床照,拾获者将日记薄和床照四处示人,更说风凉话取乐,算不算侵犯私隐?算不算缺德?按传统道德观念,明显是。

艺人淫照风波的本质,与现实生活中拾得日记本的例子没有什么分别。但是,传播淫照的网民多以"资讯自由"作辩解,坚持这样做没有错。一位沉迷艺人淫照的友人,享受欣赏一番后还大讲风凉话:"他们(相中男女)是艺人,职责就是娱乐大众啊。""他们根本不是好人,我看这些照片只为伸张正义吧。""他们敢站出来承认是相中人吗?不敢的话,就是没有苦主,我算不上侵犯私隐。"

隐私权

我只得逐点解说:"艺人工作是娱乐大众,但私室床照遭人散播揶揄,是否正常工作的一部份?""相中男女是好人坏人暂且不论,但隐私权是人权的一种,不管好人坏人都理应获得保障。就如女子监狱中,狱吏也不能以『反正她们不是好人』为理由,偷窥女囚洗澡如厕的。""很多风化案受害人都因为怕事件曝光会进一步受伤害,选择哑忍。犯罪者固然能逃过刑责,但不等同可以良心无亏。"尽管言者谆谆,唯是听者藐藐,双方吵架收场。

部份网民已建立了一套违反传统道德的网络文化。在网上,不少人是有权无责,欺凌窥秘等恶行成为惯例,轻轻松松一句"唔玩得咩?"(戏耍一下也不成?),便卸去责任。不止一次看到网上流传这类标题的帖子:"女朋友跑了,我贴她的裸照出来示众",疑幻疑真。打不打开?在在测试大家的良知底线。

形成这样一个网络狼社群,源于互联网世界魔鬼往往伴著天使而来。不错,互联网方便快捷和易于参与互动,让我们不管工作、学习、娱乐、通讯等方面都成果飞升,造福人类。但是互联网使用者身份隐蔽和人与人之间缺乏面对面交流,却也诱发出人性丑恶一面。

因为身份隐蔽,一些网络使用者便大肆恶意造谣或言语伤人,以"资讯自由"为名损人取乐,不担心会负上责任。因为网络世界虚拟,沉迷其中者或会因为缺少人与人接触,减弱了同情、为他人设想等人性敏锐。有学者就曾指出,使用网络成长的一代长大后如成为企业主管,大规模裁员恐怕会更残酷利落,因为,大裁员在他们眼中只像一场游戏一堆数字,感觉不到背后每个家庭的痛苦。

史可隽被判刑,至少提醒大家在所谓的虚拟世界中,卷入的仍然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仍然须要考虑推己及人和consideration等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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