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国第八大笑话-"恶意取款"
发起人:妈的笑死人了  回复数:2   浏览数:2928   最后更新:2007/12/20 08:42:27 by
[楼主] 妈的笑死人了 2007-12-20 08:35:09
经过努力,2007年中国热心网民评选出了中国7大笑话,但和"8"的吉利数差1,眼看到年底了,有人感到遗憾.
  现在可好了,广州市中院终于凑上来:发明了一个"恶意取款",还判个无期徒刑,这个笑话份量很足啊,足可重排第1!
  
  明明是银行出错,取款者小许非偷非抢,更非诈骗,正当的从ATM机取款,何来"恶意","善意",何来盗窃,如此重罪?
  这就像你出错丢了包,别人拣了去,追回来了就好了,还定要去起诉别人?
  现在所谓"国家金融机构"只是所谓的"中国人民银行"了,所有的银行都是商业企业,以赚钱为大,有的已在国外上市,股东也是外国人了,别再拿"国家金融机构"来忽悠人? 既使"国家"也和"公民"法律上平等!
  多少银行把客户帐目数字搞错,少记漏记利息,被发现,理直气壮的一声"电脑出错"就搪塞了,这算不算利用有利条件"恶意"盗窃?
  是公开审判,那就把这个银行的名字亮出来!
  我不支持取非自所得,但今天我要公开告诉所有银行,不管我卡多少钱,那怕多出一百万,照取不误,要追回,
  没门!除非向我道谦,因为你银行"恶意"篡改"了我的个人账户!
  
  为社会的公正,也为那可怜的小许,有血性的公民,要顶!

[img]http://img.mop.com/images/face/309.gif[/img] 哈哈哈哈
[沙发:1楼] 妈的笑死人了 2007-12-20 08:39:11
ATM机出故障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2007-12-17 01:49:00 来源: 东方网 
  •   核心提示: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新快报12月17日报道 ATM机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一见有此好事,小许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立即找来朋友小郭“共富贵”。随后,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同为盗取,为何法院判决如此悬殊?小许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已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账户里170元取走17.5万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171次恶意提款获重判
同为利用ATM机漏洞盗取,为何两人判刑如此悬殊呢?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钟闻东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看似法院量刑过重,但其实仍在法定范围内。钟闻东表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明知其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在发现银行系统出错时即产生恶意占有的故意,并分171次恶意取款17.5万元而非法占有,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虽然郭安山是与他一同盗窃,但二人并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只是采取相同犯罪手法各自实施,最后得款也是根据各自卡内各自提取所得,因此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仅以各自取款数来计算盗窃金额。而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同案人郭安山个人盗窃金额数额不大且全部退赃,同时主动自首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与许犯案经过等,因此获得从轻处理并无不妥。

柜员机视为金融机构太严苛?
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而我国刑法对此相应的规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本案中,许霆不仅将巨款挥霍一空,还私自潜逃直至被抓获,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因此,法院适用了规定的最高刑并无不妥,仍在法定范围内。
那么,盗取ATM机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呢?不少市民认为把ATM机视为金融机构太过严苛,“那岂不是满大街都是金融机构了!”对此,钟闻东认为,从财产所有方面来讲,ATM机也应视为金融机构。因为ATM机内的现金也是来源于金融机构,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金融机构,其可以看做金融机构财产的延伸。同时ATM机为金融机构所有和管理,当然是金融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img]http://img.mop.com/images/face/309.gif[/img] 哈哈哈哈
[板凳:2楼] guest 2007-12-20 08:42:27
早知道“恶意取款”判无期,还不如抢银行呢
  
  盛世的中国,从来就不缺少让世人瞠目结舌的奇闻,而最近发生的一件奇事,就更堪称是“奇中之奇”,此事一问世,以前的那些稀罕事统统都显得稀松平常了。啥事能稀奇古怪到如此地步,该不会是故弄玄虚吧。非也,再会装神弄鬼的人也决弄不出如此惊世骇俗的“玄虚”,任凭他绞尽脑汁、机关算尽,也决献不上这样的大作:一个名叫许霆的小子到取款机取钱时,极其幸运地赶上机器出故障、不识数了,就趁机多取了点,后来被公安抓住了,法院紧接着就匪夷所思地判了个无期。这事奇吧,奇得足能令老外把舌头伸出老长,半天都未必能缩回去。
  
  世人虽都被惊奇得差点没把舌头咬下来,可此事若用判刑的法官们一讲,一点也不奇,许霆被判无期完全就是咎由自取、理所应当,半点也不过分。法官们如把仓库里落满灰尘的法律条文搬出来大讲上一番,国人就是再对此惊诧万分,也休想驳倒人家,大律师也不行,中国的法律本来就是人家制定的,解释权更在人家手里,还不是随人家咋说就咋是。那这样说来,许霆一案岂不是铁证如山、再难更改了吗。在中国现有的法制一亩三分地上,许霆想翻案是难如上青天了,虽是这样,笔者还要对法官大人们啰嗦上几句。这已经不是为许霆个人,而是为笔者日后安危着想了,此时不给法官洗洗脑,让他们稍稍慈悲些,那以后笔者可就危险了。万一哪天笔者也象许霆这倒霉蛋似的遇着个弱智的取款机,一个劲地往手里塞钱,笔者一控制不住,收了,那岂不也要在监狱里蹲上一辈子。
  
  想必给许霆宣判的法官们都是法律科班毕业,必定是熟读法典,那笔者就抖胆班门弄斧一下吧。稍微懂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晓得,法律的门槛是要低于道德很多的,正所谓缺德者不一定违法;而刑法的门槛又是法律中最低的,即犯罪必定违法,反之则不然;无期的门槛则属犯罪中的低谷,仅比死刑高点有限。那我们不妨看看,许霆所犯的事又属于哪一范畴呢。当一个正常人面对着神经错乱、随便给钱的取款机时,又有几人能不动心呢,继而象许霆那样的狂取不止呢。毫不客气地讲,除非是圣人,才可能丝毫不之所动,而在当今物欲横流的中国现实社会,圣人怕是比野生华南虎都难觅。也就等于说,处在许霆那时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国人都会象他那样做,或许比他取得还多,假如笔者碰上这样乱发钱的取款机,决不会仅拿走17.5万。可见,当中国当前的道德水准下,许霆仅是犯了个普通人都会犯的过错,若指责他违法倒还正常,说他犯小罪也还过得去,但要判他个无期大罪,那可就开天大的玩笑了。既是多数人都可能实施的行为,处罚时就不能以徒刑罪来衡量了,再狠的法官也不至于把社会的多数人都关到监狱里去吧,那再大的监狱也得撑死。可许霆却偏偏被判个无期,岂不倒了八辈子遇不着的大霉。该,谁叫他不是视金钱如粪土的圣人呢!
  
  换个角度看,一个神经短路、胡乱吐钱的取款机,和一个满大街撒钱的疯子没有什么不同。疯子撒钱时,抢钱、捡钱的老了,其中不乏衣冠楚楚的法官,这样的事出现过不知多少起了,可哪个因此锒铛入狱了。法官为了证明那个取款机和疯子有区别,还别出心裁、可笑之极地给它戴了个“金融机构”的桂冠。照这样的逻辑,那和银行相关的一切东西,诸如桌椅板凳等等都可以算做是“金融机构”了,草民百姓都碰不得了,碰破一丝,都会被问之以“破坏金融机构”的大罪,谁受得了,那银行里的阿猫阿狗们岂不更成了高高在上、不可有一星半点冒犯的万岁龙体。许霆可能现在都想不出,平日里其貌不扬、日晒雨淋的取款机,啥时就变成了高不可攀的“金融机构”呢。
  
  许霆几十年的牢狱之灾看来是免不了了,早知如此,还不如去抢银行呢,抢了也顶多是比无期高出毫厘的死刑,可一声枪响之后,倒落个痛快了,不比一生关在监狱里蹲小号、受活罪要强得多多。许霆的肠子怕要悔青了,可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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