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行为作品揭露数千万滑稽官司
发起人:深圳艺术网  回复数:1   浏览数:2301   最后更新:2007/10/22 09:18:30 by
[楼主] 深圳艺术网 2007-10-22 09:12:44
艺术家用作品表现滑稽官司
一宗耗资数千万耗时已近7年尚未结果的土地纠纷案


南山区荔湾路二号的一栋旧厂房前,艺术家杜应红身穿白大褂正在为这栋大楼看“病”,数百条纱布将这栋大楼包扎起来,很是壮观,数百名观众开始只是报以惊讶和不解,后来看了贴在周围的一些说明才知道,原来这是艺术家在实施他的一件作品“诊”。

这是第五届大道现场艺术节的展览活动上.

艺术家表示,这栋楼近些年一直是处在纠纷中、产权极其复杂,现在的物业管理是不具有合法权益也没有进行合理的管理的单位,而真正的业主却迟迟不能正常收回应有的权益。他是想用艺术作品的方式来提示这种滑稽的土地纠纷案官司在今天这种社会稳定、行政执法透明度高的情况下居然存在!!!

南山区多级领导多次联合行动到该大楼调研,刘庆生区长亲自批示进行产权清理,可具体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杜应红作品《诊》



杜应红作品《诊》



杜应红作品《诊》





杜应红作品《诊》





杜应红"诊"滑稽的地产纠纷案



很多著名律师都认为法理上这是一件十分清楚的案子,可一拖就快7年是何故?办案人员私下声称“案内很简单,案外很复杂”究竟是什么原因使简单的事情变得如此复杂?

由来

事情要追溯到2001年初。《深圳特区报》发布公告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广东省旭通达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通达公司)对位于南山内环路的T102-7号宗地进行拍卖。经评估,该地块土地面积为26700.2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为16123平方米。

深圳市万景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庄楚雄看到公告后,向旭通达公司表示,希望先以个人的名义参加竞拍,如能竞买成功,则成立一家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办理标的物的过户手续。

旭通达公司向法院书面请示庄的设想是否妥当,承办法官在《请示》上签署意见:“拟同意,严格按拍卖法的规定拍卖。”

2001年4月27日,在拍卖会上,庄楚雄以1468万元(包括税费1600多万元)竞得被拍卖物,举牌竞拍者也只有庄楚雄一家,他以个人名义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2001年5月30日,庄楚雄成立了深圳市宏嘉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嘉正公司),庄楚雄拥有90%股份。在拍卖行的同意下,庄楚雄以宏嘉正公司的名义与旭通达公司重新签署了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时间一栏仍写着2001年4月27日。庄楚雄承认,宏嘉正公司的印章是后来补盖上去的。

宏嘉正公司成立前,庄楚雄以个人名义付了两笔款给法院。6月份,有了公司账号后,就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支付完全部拍卖价款。

2001年8月20日,深圳市中院裁定,T102-7号宗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归宏嘉正公司所有。当年10月31日,庄楚雄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取得上述土地及厂房建筑物的产权证书。

变故

正当庄楚雄对这块地的用途进行规划之际,案外人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冠公司)、深圳市日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南方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市中院提出“异议”。

这块土地及厂房原业主为深圳中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该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一笔80万美元的债务,以这块地作抵押。后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长城办事处就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这块地强制拍卖,用来还债。

拍卖之前,中侨公司已经将这块地出租给粤冠公司、日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蛇口南方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中粤冠公司对部分简易厂房进行了改建,并在空地上建造了简易铺面,开办太子山农贸批发市场,并将铺面出租给很多小商户经营。

各公司提出的异议,归结起来主要是3点:法院在拍卖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时未考虑扩建物的价值;未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宏嘉正公司在竞买时未获准成立,不具有竞买资格。

所谓优先购买权一说遭到法院否定,由于拍卖时承租人无一举牌竞拍,应视为自动弃权。另两个理由则得到认可。2002年6月19日,深圳市中院以“T102-7号宗地部分地上建筑物未评估”、“T102-7号宗地及地上建筑物拍卖时宏嘉正公司未成立”为由,撤销(2000)深中法执字第11-843-1号民事裁定书,但拍卖物的归属问题没有明确。

执行异议听证时未通知宏嘉正公司及旭通达公司参加。

“案内很简单”

庄楚雄四处奔走,找律师咨询,向市人大、省高院等部门投诉。

多位律师向庄楚雄表示,这个案子从法理上讲很简单,土地即使不应该给宏嘉正公司,给庄个人是没有疑问的。为此,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还专门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对此案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副教授汤欣,中国土地学会法学分会秘书长赵久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厅原审判长雷旭晖等。

专家们认为,宏嘉正公司不能以自己名义取得拍卖物所有权;庄楚雄应当取得拍卖物所有权;办理有关物权变更登记手续中,存在的缺陷不足以推翻整个拍卖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竞得人不需对临时建筑物进行补偿。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萌认为,按拍卖法规定,判断拍卖合法最重要的条件有:拍卖标的是否合法,拍卖人主体资格是否经过审查,拍卖程序是否符合拍卖法的规定。如果这些都没问题,拍卖肯定是合法的。

对于庄楚雄以个人名义竞拍,却以公司名义拿地,陈萌表示,现在有很多操作就是这样子的,我要拿这块地,找个人出面,拿到后再转到自己名下。他知道有竞拍后转手三四道的案例。

此前庄楚雄向深圳市人大投诉法院时,深圳市中院上报给市人大常委会的《情况报告》声称,“拟同意”并未表示法院同意此做法。

旭通达公司董事长陈裕杰表示,当时既然拍卖行专门就此征求法院意见,法院批复说“拟同意”,拍卖行当然理解为法院已同意;而且这一变更,没有侵害到任何其他人权益,对拍卖过程也没有任何影响——当时拍卖没有第二个人举牌。既然庄楚雄占有宏嘉正公司90%股份,他与宏嘉正公司谁获得这块地没有区别。

对于法院另一撤销理由“部分地上建筑物未评估”,庄楚雄认为,所谓的“地上建筑物”,就是承租户违法搭建的简易厂房、小楼、铺面,均为国土部门多次发出拆除通知的违法建筑。

本来专家对庄楚雄应否给予补偿还存在争议,但随时间推移,这一问题消弭于无形:临时建筑的存在,不能超过两年,而庄楚雄自2001年8月拍得土地及厂房直到2004年6月,一直没有真正得到土地,也没有对承租人的使用造成任何影响。既无损失可言,也就谈不上补偿了。

“案外很复杂”

2003年12月,深圳市中院把这个案子作为遗留案子移交省高院指定执行,省高院指定广州铁路中院执行,长沙衡阳运输法院立案执行。经查明,庄楚雄参加拍卖行为合法有效,2003年12月28日,长沙衡阳运输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判T102-7号宗地及地上厂房为庄楚雄所有。

孰料10天之后,再生变故。2004年1月8日,长沙衡阳运输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

2004年6月8日,长沙衡阳运输法院一如深圳市中院,用又一份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自己先前所下的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本案所涉抵押物恢复到原抵押状态。

这意味着否定拍卖,并对拍卖物归属第一次做出了明确判决。判决理由是:深圳市中院于2003年12月31日向本院做出的复函中称“该案所涉抵押物拍卖后,竞买人向我院支付了相关成交款。但是后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撤销了该次拍卖,将抵押物恢复原来的抵押状态下”,此理由成立,因此撤销原裁定。

记者就这个表述请教一位深圳律师,他认为,长沙衡阳运输法院以深圳市中院以前的裁定作为依据来做出裁定,并不合适。裁定又不是法律法规,本身不能成为下一个裁定的理由。

庄楚雄与陈裕杰更是共同质疑,深圳市中院以前所有的判决,都没有“将抵押物恢复原来的抵押状态下”这句话,都没有对抵押物的归属做出明确判决。现在从长沙衡阳运输法院的裁定中冒出这句话,其中必有文章。

据知情人士透露,由于深圳市中院没有将庄楚雄交付法院的1000多万元款项转给长沙衡阳运输法院,长沙衡阳运输法院实际上无法结案。长沙衡阳运输法院如此裁定,还是想把问题引向深圳市中院。该人士说,长沙衡阳运输法院“判决书中留有漏洞,就是让你去继续纠缠深圳市中院”。


利益纠葛

一个简单案子,法院为何一再改判?

仍得从头说起。南山区内环路2万多平米的这块地,当时之所以只有庄楚雄一家竞买,一个重要原因是,这块地的使用年限是25年——1984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

但是当庄楚雄买下这块地后,深圳有了政策,允许延期25年甚至更久,只需补交一笔钱。这无疑意味着土地的升值。业内人士估计,如果延期25年,这块地大约能值3000万元甚至更高。

粤冠等公司提出异议的另一意图,则在于这块地租金收入。以粤冠公司为例,它与租户签订的合同2004年9月到期。中侨公司每月收租金5.5万元,而粤冠公司把它转租,租金收入每月五六十万元。这一差价每年高达数百万,近三年来已超过1000万元。如果庄楚雄的拍卖最终无效,这笔钱就归粤冠公司所有,否则得转交给庄楚雄。

由于土地升值等因素,中侨公司也不希望庄楚雄以原价竞得土地及厂房。中侨公司有个说法,说宏嘉正公司是私企,当初评估偏低,如按原价成交就是国资流失。


庄楚雄说,2004年3月份左右,中侨公司一位姓应的老总曾向庄表示,大家各退一步。他提出两个方案:其一,让庄放弃土地,补偿一定损失;其二,庄楚雄补交1000万元。

法院有人士也曾表示愿作为中人,说服中侨公司再退一步,庄可以少补一点。这位人士说,如果庄让步,有利于法院结案,也算是法院的成绩。但被庄楚雄拒绝。案子一再改判,已让庄楚雄开始怀疑,法院中有人有利益牵涉其中。


官司难了

付出1600多万元竞得的标的物,可以使用的时间至2009年4月15日止,目前所剩时间越来越短,让庄楚雄忧心如焚。而且,这笔钱一直在深圳市中院那里,没有退给庄楚雄。

长沙衡阳运输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邹建华以案子未结不便发言为由,拒绝了《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有法官私下跟庄楚雄说,深圳市中院不把款划给他们,案子就无法结。长沙衡阳运输法院执行局刘局长则表示,本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并非最终判决,庄楚雄可以去上诉。

庄楚雄说,这场纠纷让自己损失巨大,如果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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