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中国油画还有多少能见度?
发起人:灰常灰  回复数:0   浏览数:1746   最后更新:2013/10/14 10:32:42 by 灰常灰
[楼主] colin2010 2013-10-14 10:32:42

来源:墙报


艺术家与艺术家助手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一种难言的状态,著名的查普曼兄弟对自己曾经的助手岁月的表示“我们完全没有什么创造性的投入,我们付出了我们的尊严”;艺术家卢西安·弗洛伊德称自己的助手大卫·道森“奴隶大卫”;达明·赫斯特的助手艺术家劳伦.查尔德和众多人等一起完成了点画作品,却最终被算作达明·赫斯特的作品,对此她说“宁愿忘掉那些枯燥乏味的工作”。


这样复杂纠结的关系常常牵扯到艺术原创性的问题,比如达明·赫斯特的圆点画,没有一个点是他自己画的,而是他庞大的工作室助手机器人一般替他完成的,但这就是他的作品。现在的艺术家再也不是以前那种自己拿着画笔,事必躬亲的纯手工劳动者,助手已经成为艺术产业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职业角色,但是有了助手,就有了一个问题——著作权归谁呢?

达明·赫斯特的圆点画


以下采访是《收藏·拍卖》记录了艺术家卢征与杂志记者对于著作权的问题向律师刘玥提出了自己的很多疑问。


卢征远:某艺术家在做一个创意很好的作品,需要去拍摄一个全画幅的城市全貌,但是苦于没有机器设备,技术也不成熟,于是请了一位摄影师,拍完后摄影师说:“没有我对光的把握,你根本无法达到你的预想,所以我必须要署名。”那么这张照片属于谁?如果跟摄影师没有形成合同关系,那怎么办呢?


刘玥: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摄影师,因为这属于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艺术家委托摄影师拍照,进行摄影作品的创作,但是没有合同约定权属归属问题,因此著作权属于摄影师。


卢征远:某著名艺术家要画一组大型壁画,找来一些助手帮忙一起画,但是构图、色彩、画面的布局是由他来控制。那么这件作品署名归谁呢?如果除了工资以外,助手要求署名,而艺术家不同意,这个时候怎么处理?


刘玥:这要看助手所起到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如果仅仅只是很轻微的辅助性的、次要的工作,那么可以不给予助手署名。如果助手的工作已经实质性的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艺术家完成了工作,则应当享有署名权。这个个案中,美术作品的构图、色彩、布局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这些方面都是由艺术家自己独立完成,那么艺术家可以拒绝助手的署名要求。


引发长达10年版权之争的《收租院》,至今无果


卢征远:艺术家要做一个10米大的雕塑,必须要有工人帮忙去上泥,搭整个框架,如果工人说:“我也要署名,因为这个作品的架子是我搭的,我给你搭了这么好的架子,你才能够把这个雕塑做得这么好看,否则这个雕塑就倒掉。”


刘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本身的表达形式,如雕塑本身所表达的思想,而不是雕塑的上泥焊工的架子。因为上泥和架子并没有独创性,也不是思想表达形式的一部分,因此上泥的工人和焊工当然不能享有任何著作权,因此也谈不上署名权。


卢征远:以上几个案例中,委托人会想:“没有我的点子,这个作品是不可能出现的,被雇佣者是可以替换的,摄影师是张三还是李四,都不重要,都可以拍出来。但是没有了我,这个作品是不可能出现的。”但摄影师会想:“只有我才能把夕阳拍得这么美,你只有这个点子,作品永远也无法出现,你必须通过我的手才能把它实施出来。”

刘玥:上面的例子,摄影师的作用和泥工、焊工、油漆工的作用是完全不一样,不可混淆,更不可能等同。摄影有光线、角度、时机等等创作要素需要考虑,每个摄影作品实际上都是一个与众不同的创作过程。不是泥工、焊工、油漆工的工作方式和工作量,虽然这里面也需要泥工、焊工、油漆工的专业技能,但是这个专业技能并不体现作品的独创性。


小心,创作也会侵权的!


记者:杜尚在达•芬奇的《蒙娜丽莎》上画了两撇胡子,虽然只动了两笔,但是这两笔是颠覆性的,是不容置疑的另外一件作品。但因为画面的99%的部分都是达•芬奇的画面,假设达芬•奇活着,他告杜尚侵犯版权,法官如何界定?


刘玥: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最核心的要求就是要有“独创性”。如果杜尚在《蒙娜丽莎》上所画的两撇胡子,颠覆性地改变了人们的认知,显著地区分开了原作品与新作品,那么对于这个留着胡子的蒙娜丽莎,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因为他的创作是基于原来的蒙娜丽莎而产生,他仍然侵犯了《蒙娜丽莎》的原作者达•芬奇的作品改编权,只是他的侵权作品也构成了一个新作品,同样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过杜尚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向达•芬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杜尚的创作是基于达·芬奇《蒙娜丽莎的微笑》,虽然有独创性和颠覆性,但是如果达·芬奇在世的话,杜尚仍然侵犯了达·芬奇的作品改编权。左图:达·芬奇名作《蒙娜丽莎的微笑》右图:杜尚《L.H.O.O.Q》


记者:曾梵志油画《风雪之豹》是否算抄袭国家地理杂志图片?


刘玥:是的,我们可以对比照片和绘画作品之间的相似度,以及哪个作品在先创作完成?而后创作的作品(油画)又有机会接触、看到在先作品(照片)?毫无疑问,曾梵志的油画作品某种程度上抄袭或引用了国家地理杂志摄影作者斯蒂夫•温特(SteveWinter)的摄影作品《风雪之豹》,侵犯了其作品改编权。其次,前面说过,从摄影作品到绘画作品,这也是一种复制形式——从平面到平面,区别只是材质不同而已。不过,虽然油画作品侵犯了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创作完成后的油画本身构成新作品,且是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国外对著作权保护的创作有个很形象的比喻:额头上的汗水。因为作者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无论是否侵犯了其它作品的权利,本案例中,因为曾梵志在照片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创作,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所以他拥有油画作品的著作权,只不过他的作品是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从法律上讲,他需要赔偿摄影作品作者被侵犯的权益,但是他也享有他创作的油画作品的著作权。


记者:现在的艺术作品很多都是观念先行,作品的观念可能比形式更重要。


刘玥:从艺术创作的角度来说,这个话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艺术作品和著作权保护能直接划等号么?艺术品一般都是能给观者带来审美快感,但并非所有的艺术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有些行为艺术通过一系列或连贯的行为或动作表达一定观点,这个观点某种程度上就是这个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权利保护角度来说,这个观点主要是思想层面上的一种诉求,如果这个表达形式没有独创性及可复制性,那么这个行为艺术就不可能形成著作权法上被保护的作品。当然,如果这个行为通过影像技术或绘画技术进行了固化,则固化这种行为艺术的载体,如视频、照片、绘画等等,均可构成被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观念肯定是构成艺术作品的重要部分,但未必所有的艺术作品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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