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艺术家LÆRKE LAUTA的影像装置将在洛杉矶展出
发起人:lekker  回复数:0   浏览数:1736   最后更新:2011/05/21 10:47:59 by lekker
[楼主] 自生自灭 2011-05-21 10:47:59
联合早报 韩咏红(北京特派员)报道

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推出焰火“奥运大脚印”的奥运视觉特效总设计师蔡国强最近惹上官司。中国陕西艺术家牧源状告蔡国强剽窃了他的创意,这起官司即将在本周五(20日)上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审。

  今年47岁的牧源本周在北京宋庄住所接受本报采访。据介绍,他从1998年开始做大地艺术,2002年开始《大地艺术作品——脚印》系列,其中包括2004年9月26日,他在13.7公里的西安城墙上展示大型作品《脚印》,将669个巨大的“脚印”印在城墙上。

  牧源质疑蔡国强剽窃,最主要的根据是在2002年与2005年,他曾两次向奥运会火炬接力中心递交“奥运脚步”方案,其中就提到以29个脚印象征29届奥运会,脚印穿越天安门广场、故宫、奥体中心,这些元素最终都出现在由蔡国强担任特效总设计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中。  

  在他看来,蔡国强的设计与他的“奥运脚步”的雷同之处,不会“纯属巧合”。牧源说:“我觉得焦点问题,是我给奥组委提交开闭幕式的方案,蔡国强是开闭幕式的焰火总导演,他有条件看到我的创意,这些方案都会汇集到他的案头,所以他看到了。”

  据牧源表示,他本人是直到2008年8月观看奥运开幕式,才赫然发现开幕式用了火焰“大脚印”的元素。当晚还有不少熟知其脚印艺术的朋友给他打电话,以为“奥运大脚印”就是牧源的创作。

纠纷外的政治因素

  牧源也强调,在2008年8月8日以前,蔡国强从来没有以奥运脚印为主题做过作品。他说:“他是专门做火焰的艺术家,很漂亮的火焰,而我是专门做脚印的。”

  受访时,牧源也向记者出示他为《脚印》进行知识版权登记的证明,以强调他拥有“脚印”的合法知识产权。

  为了维护本人权益,牧源从2008年8月以后开始追究,并在2008年11月12日取得奥组委火炬接力中心回函,证实确曾收到过他的《奥运脚步》计划书。此外,他也尝试联系蔡国强工作室,之后通过互联网对蔡国强发出公开警告函,却都没有获得任何回应。

他形容自己“更加生气”,“被迫”到东城区法院提出告诉,但牵涉到北京奥运的案子被视为敏感问题,法院怎么也不愿意立案。直到2009年春节后,牧源折回曾展示他“脚印”艺术品的老家西安申请告诉,终于在当年七八月间在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之后,蔡国强的代表律师认为侵权地发生在北京,要求到北京审。经过高院裁定,官司绕了一圈又回到北京东城区法院。

官司绕了一圈又回到北京

  在世界各地艺术界,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微妙又难解,因为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往往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至于思想或创意的剽窃则较难界定。另一方面,奥运焰火“大脚印”设计的成功,让爆破艺术家蔡国强的名声更上层楼。“大脚印”惹上剽窃官司后,有大陆媒体试图联系蔡国强,但他并未对此正式回应。

  牧源则自信证据充足,有一定的胜算。他诉讼的目的是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承认剽窃。他说:“跟钱没什么关系。”

  虽然,他也表示受到经济损失:他一个原定投资额490万元人民币(约94万新元)的“海峡脚印”作品,因投资人认为脚印创意已为他人使用而撤资,该作品只好搁置。

  临近上庭的几天,牧源心情平静,也做好打一场硬官司的准备。

  他相信存在两个法庭,一个人民赋予的法庭,一个道德的法庭,两个法庭都会对是非曲直做出裁决。在谈话的字里行间,他也避谈政治压力,显然不愿意与北京奥运、奥运形象有关的“政治考虑”会影响到司法审判的结果。

  他说:“我不希望扯上政治。这事就很简单,就是两个艺术家的知识产权纠纷。”
[沙发:1楼] 自生自灭 2011-05-21 11:25:41
来源:艺术国际

蔡国强惹官司 “大脚印”案开庭审理


2008年奥运会的“大脚印”

  5月20日上午,备受瞩目的“大脚印”著作权侵权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刘牧(笔名牧源,博客地址:http://blog.artintern.net/cnjiaobu)以爆破画作品《历史足迹:为北京奥运作的计划》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由,将该画作者蔡国强告上法庭。

  对此,著名艺术家蔡国强先生表示,“脚印”的创意源自其1990年创作完成的《大脚印:为外星人作的计划第六号》,作品于1991年在东京展出并发表于展览画册《原初火球》中,后在世界多个美术馆巡回展出。随后,蔡国强在1993年为纪念诺曼底战役50周年创作的《诺曼底的光环:为外星人作的计划第十九号》作品中的火药大脚印,2002年为华盛顿国家博物馆个展《旅行者》提案的爆破计划《大脚印》,都运用了“大脚印”为观念主轴和视觉元素。以上作品发表于相关展览出版物。可见,包括奥运开幕式方案在内,“大脚印”是蔡国强一系列作品的重要理念和元素,且使用时间远远早于刘牧的作品。

  同时,蔡国强先生表示,从远古人类的壁画,到现代艺术,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不同文化的作品中,都有对“脚印”元素的使用,显然,谁发明了或谁先使用了“脚印”元素的问题并不成立。

  那么,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如何看待“大脚印”著作权侵权案?

  代理蔡国强一方的集佳律师事务所周丹丹律师称,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基本原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也就是说,一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并且两作品在表现形式上有实质性相似。

  周律师进一步解释到,“就本案来说,蔡国强从未看到过原告刘牧的策划,而且蔡国强的‘大脚印’创意来自其早期系列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其次,蔡国强的作品为火药爆绘画,与刘牧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完全不同。基于这两点,我们认为根本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脚印”这类“主题创作”是否可被独占,也是本案的焦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张楚教授介绍说:《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是为了保护各种作品的表达形式,而非创意思想内容,这也是全世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而关于主题创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显而易见,每个人都可以就某一主题进行独立创作。

  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未当庭宣判。
[板凳:2楼] guest 2011-05-22 0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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