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运的魅力 [圣塔菲]-转artforum
发起人:弥撒  回复数:0   浏览数:2001   最后更新:2008/07/07 03:46:22 by
[楼主] 110 2008-07-07 03:46:22
转自吴味博客[url]http://blog.artintern.net/wuwei/11156/

中国特色的言论自由问题
――从《美术焦点》杂志被没收说开去
吴味

最近,《美术焦点》杂志2008.6-A期被新闻出版局没收,能否继续出版问题杂志社还在与官方交涉。据杂志总编王南溟接受《艺术国际网》记者高敬采访明确说,杂志被没收与批评鲁虹有关。杂志2008.5-B期发起了一个批评鲁虹的专题《请鲁虹回应:面对四面八方的批评》,后被人举报,由于杂志是香港刊号,未在内地办理准印证,被官方认为是“非法”杂志,所以遭查处而被没收。这一事件暴露了许多中国特色的言论自由问题。

1、为什么杂志发起批评鲁虹的专题就遭到举报?说明中国某些人根本不存在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学术争鸣的心态,这些人为了满足内心专制欲望和维护既得利益,会不择手段阻扰言论自由。也许有人说举报“非法”刊物是内心正义的表现,但如果这些人真有内心正义,真的尊重言论自由,那即使只是为了举报非法刊物,也应该避开“鲁虹无赖批评事件”这段时间;而且应该看到杂志的“非法”反照出的中国现行法律的滞后;同时在北京与《美术焦点》同类的所谓“非法”杂志很多,为什么只举报《美术焦点》(我希望这些人去做全面举报,以凸显中国特色的言论自由问题,促进问题的解决。这些问题迟早要凸显的)?所以这种举报显然与报复《美术焦点》有关。

2、为什么《美术焦点》等许多先锋文化杂志都是“非法”的地下或半地下刊物?这是与中国的“言论预审查制度”密切相关。而“言论预审查制度”已经无容置疑地是一种违反言论自由宪法精神的制度(见附件)。由于杂志要是合法了,就得接受言论预审查,如果接受了言论预审查,那在中国特色的文化情景中,完全依赖言论自由的杂志的文化先锋性便无从谈起。所以包括《美术焦点》等许多先锋文化杂志被迫选择“非法”的地下或半地下生存状态,这是一种“逼上梁山”、“逼良为娼”的无奈。所以出版不自由的背后是言论不自由。

3、为什么官方对《美术焦点》等许多“非法”的地下或半地下先锋文化杂志,基本上处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状态?那是因为这些杂志虽然违反了某些行政部门有关出版的具体法律法规,但却没有违反宪法精神,而且也符合世界民主国家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政趋势。今天许多先锋文化杂志“非法”的地下或半地下生存状态,正昭示出中国言论自由的法律期待。所以,只要没有人举报,具体官方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是一种被动符合言论自由宪法精神的最佳状态,也是一种相对的社会进步。

4、《美术焦点》杂志对于新闻出版局来说会不会成为一个烫手的山芋?我以为完全可能。因为,首先《美术焦点》有香港刊号,香港已经回归中国,为什么内地官方不承认其合法性?不能在内地自由发行?其次《美术焦点》完全没有违法的内容;第三《美术焦点》还是一本不卖钱的杂志;第四《美术焦点》正处在“鲁虹无赖批评事件”期间。所以,新闻出版局以没有准印证为由而没收杂志,显得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宪法精神的理和法学期待的理),从而激化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与言论自由的矛盾,且与香港地区的言论自由形成了对照,还要遭受干扰正常学术争鸣的指责。你说《美术焦点》是不是一个烫手的山芋?新闻出版局该怎么办呢?中国官方不是最有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智慧吗?对于一本有利于中国言论自由和文化进步的杂志,我以为这样的智慧就是最需要发挥的时候。但这种做法也只是权宜之计。

5、为什么在中国老是有不是艺术杂志被没收就是艺术展览被查封的事情发生呢?中国的有关人士和有关部门是不是应该采取一定的社会行动呢?比如能不能就言论自由问题向法院起诉、向人大提案、向社会呼吁呢?尽管不一定马上解决问题,但这类的行动必将有利于言论自由问题的最终解决。我看《美术焦点》完全可以起诉新闻出版局,即使打不赢官司,也有利于文化进步。要知道,自由是争取的,不是被赐予的。

2008年7月5日星期六与深圳




  附件:

“问题作品”与“言论自由”

——中国当代艺术的“合法化”问题(节选)

吴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可知《宪法》保护公民政治自由的第一条就是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其它的自由,如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都是以言论自由为前提,所以言论自由是首要的政治自由。《宪法》为什么要保护言论自由,其根本原因在于人长有一张会“说话”的嘴巴,说话是嘴巴的生理功能(当然嘴巴还有其它的生理功能),从尊重生命的意义说,言论自由可以说是一种生命的天赋权利,它既是政治权利,也是生命权利。因此,言论自由具有某种“绝对性”,即在生命意义上,言论自由应该是绝对的自由,这就是为什么各国宪法将公民言论自由置于政治自由的首要地位的原因;至于言论自由还为“表现自我”、“追求真理”、“参与国家决策”、“维护社会稳定与均衡”等等,这还是第二位的原因。

然而,虽然公民言论自由具有某种绝对性,但是,在一个人与人相互关系、又相互独立的社会里,言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以防过度自由的言论对社会造成危害(包括对其他人造成伤害)。因此,从社会意义上说,言论自由是一种相对的、有条件的自由,它有一定的风险,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有许多言论,诸如淫秽、诬告、污蔑、诋毁、破坏性、消极性言论,破坏社会的宗教教义和观念的言论,涉及国家秘密、公民隐私、猥亵作品、公司商业秘密的言论等等,并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否则,就会变成个人权利的滥用。但言论的责任承担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予以确认和兑现,没有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直接让言论者承担责任则是一种有违现代宪政精神的“侵权”行为(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

然而,某种机构和个人是否可以因为认为某种言论可能会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包括损害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而以强制手段阻止言论的公开表达呢?这直接牵涉到国家文化管理部门的“言论预审查制度”(指言论公开表达前的审查,包括文学、艺术、出版、新闻、学术预审查等等)。当我们明白,言论自由是生命的内在需要,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而且言论只是一种言论,而不可能对其他人直接造成严重的伤害(尤其对生命安全),那么“言论预审查”(包括预审查后的言论禁止)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包括对公民权利等的伤害)要比“言论公开表达”大得多。因为言论在造成社会危害事实之前最多只是一种社会危害的可能性,何况公开表达的言论在事实上造成社会危害以后,如果事涉违法,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和法律惩罚予以补救(这使相应的法律成为言论自由的无形约束,而使公民对言论会有一种自我审查的责任),如果不涉违法,也可以通过社会批评予以补救;而“言论预审查”对公民权利的无形伤害及其社会危害则无法补救,因为一旦“言论预审查”成为社会的一种合法制度,那么它对公民权利的伤害就是一种“合法伤害”,由于“合法伤害”的“合法性”,社会很难将其当作真正的“伤害”,所以对这种伤害的法律诉讼和社会批评都会被社会认为“不合法”。因此,行政部门的“言论预审查制度”是一种有违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精神的制度,它不仅违背法理,也是对生命需要的极不尊重。实际上在法治社会,社会对言论的管理只需要进行“文责自负”的法制监督(通过法律诉讼和法律惩罚来解决言论违法问题)和社会批评(解决不违法的言论危害问题),而没有必要给言论增加预审查这一明显有违言论自由的关卡。这就是说任何言论都有公开表达的自由,所谓“好歹让人说话”就是这个意思。实质上,“言论预审查制度”是基于一种荒谬的“犯罪推定”理论(将犯罪可能性当作犯罪事实),它将言论预审查者和被审查者置于政治和人格权利的极不平等位置,之所以说是“不平等”,那是因为在言论的真理和正义上,谁也不能说谁比谁更有智慧、良知和责任,没有谁是真理与正义的化身,可以在言论进入社会(公开表达)之前,就可以判断言论的真理性和正义性,更不用说文化管理部门的公务员了,言论的真理性和正义性要在言论的社会实践中才能检验。那种“言论预审查制度”就是基于一种专制主义的强盗逻辑。所以行政部门的任何“言论预审查制度”都是没有任何法理基础(依据)的。它不仅在现代民主社会显得极为荒谬,而且不容置疑地因为制造政治和人格的不平等以及对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伤害而造成对社会的危害(如不利于对社会的舆论监督),从而助长专制主义。这就是为什么世界上所有的现代民主宪政国家都没有“言论预审查制度”的原因。

……

2006年5月下旬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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