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蕊拉画廊——现实的重量展览
发起人:luluc  回复数:2   浏览数:2235   最后更新:2007/04/01 15:35:56 by
[楼主] 15110 2007-03-31 17:19:21

[沙发:1楼] guest 2007-04-01 21:33:27
哪里发生的事啊?请广泛传播这个录像,建议大家搞那几个凶手
[板凳:2楼] guest 2007-04-03 10:42:58
首先问题的焦点其实就是“对小偷,是否需要以暴制暴?”。

主张应该以暴制暴的受害者们,多半是以下的理由:

1、我是被害者,我有权出气

2、现在的法制不健全,不打过2天放出来还一样做贼,不如杀鸡儆猴

3、有手有脚为什么不去劳动,打是让他清醒


伦家或许运气好,没有被贼宠幸过,但是至少身边的朋友和亲戚总是有的,听到的时候同样和各位一样义愤填膺,但是贼只是侵犯了你的财产权,有一部分情况可能严重到造成你的家庭不合甚至生存状态受到影响。那么是不是就有权把贼往死里打,剥夺他的生命权?我们暂且不论法律是不是不公平,依照中国最传统的道德,对于伤害你的人,无非也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他偷你1000元,你就造成他1000元的损失,他废了你一只手,你就废他一只手(虽然我强烈反对)。而现实是什么,昆明今年已经打死了5个小偷了(数字来源败毒),这5个小偷是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害了人致死?他们就应该背负全国所有小偷的罪恶而被打死?

回复中有人说,量刑这种东西,谁有时间慢慢去做,当然是先打再说。那依此逻辑,上法庭多慢,全国的罪恶全部动私刑得了,再来一场文马赛克革,我看不惯你就可以斗你,找一帮人拉出来就打,反正谁都有看不惯的人,谁也不是完美无暇。之所以需要法律条文来规范这个社会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就是为了尽可能的保证公平,虽然可能在目前法律在效率和公平上做的有欠缺,在某些地方小偷只是在看守所坐坐就可以放出来,但是这都可以修正,而你打残了的手脚,失去的生命,已经不能修正了。更为可笑的是有的朋友一边深恶痛绝法律难以起到效果,一边却主张违反法律把人往死里打,果然因为自己受过害,就可以双重标准了么?

有手有脚就能劳动去了么?根据国家统计部门的数据06年新增劳动人口和新增就业岗位之间就有1000万的缺口(数字来自仲大军去年新浪财经年终总结),这1000万人就是有人说的端端盘子擦擦地之类的工作可以满足的么?说小偷好逸恶劳的人,只能说你们片面的观察和不深入的了解让你们产生了这种误解。如果你揭不开锅走投无路的时候(就像上个帖子有些朋友对我的祝福一样)你们是希望活活饿死,还是垂死挣扎一番。当然有不少好逸恶劳的小偷存在,可能在从初次的罪恶中尝到了甜头而走上了专业小偷的道路。我们是希望他改邪归正好呢,还是死掉好呢。如果你小时候皮被所有长辈讨厌,你是希望被教育好呢,还是死掉好呢。你们会说“我们没有父母那种耐心来教育小偷”,那你们就有刽子手的耐心来折磨小偷了?

以上是刚刚有点时间匆匆写的,可能有错误,但是我希望大家讨论就有个讨论的样子,如果你习惯性的粗口也罢了,希望不要人身攻击,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力。同时不要在无味的字眼上纠缠,大家成熟点,针对的就是这么一件事情:“对小偷,是否需要以暴制暴?”

以我的经验,这种争论最后都会双方做出一些妥协,然后把激进的观点划成一个个小的部分,达成一些共识,这就很好了。
[地板:3楼] guest 2007-04-03 12:35:37
近年来"小偷被殴打至死"事件频频发生,透过这些悲剧我们看到我国私刑文化的泛滥、公民私权的滥用以及权利意识的淡薄。

  一:法治社会拒绝私刑。受我国长期封建法制的影响,私刑文化在民间尚有广泛的土壤,"以暴制暴"、"私设公堂"事件时有发生。现代法治要求,任何纠纷的解决决不能由自己充当"裁判",一个人不管是犯下何种罪恶,都只能由特定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进行惩罚,任何人不得擅设私刑。小偷并非过街"老鼠",殴打小偷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小偷的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小偷虽然可恨,但他也是人,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同样存在,不容侵犯。虽然他在行窃中被当场逮着,但未经法院审判还不是罪犯,即使是罪犯,其合法的权益仍受法律的保护。执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尚不能使用暴力手段刑讯逼供,何况平常人?

  三:私权的行使不得越位。在现实生活中,私权越位的例子无处不在。将小偷示众游街、超市搜查客人身体、企业搜查员工身体、保安搜身、书店"偷一罚十"、商店"假币没收"。私权越位以损害法律尊严为代价,损害公共利益,又常常以"公众的私刑"形式损害他人的私权。具体在小偷事件中,私权力则表现为公民保护自己的财产并将小偷"扭送"公共安全专家机关。但"打死小偷",私权力显然越位了。法律的公平就在于,打死一个小偷所获得的刑罚与打死一个普通人没什么两样。

  四: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现实中,部份执法人员对"痛打小偷"行为持"宽容"态度,甚至认为小偷该打,除非造成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后果,对打人者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处罚或从轻处罚行为人的责任。执法部门的暧昧态度在客观上起了误导、纵容作用。

  五:教育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我们的教育应当对"打小偷"这种集体无意识侵权负相当大的责任。我们的教育在告诉我们偷窃行为可耻时,为何没有告诉人们对小偷的人权同样要尊重,打小偷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看来,在人权成为世界的潮流深入人心时,我们的教育在对人权问题的关注上还远远不够,在人权观念教育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发生这些事,难道我们不觉得可悲吗?我们又和残暴的罪犯有什么区别?
[4楼] guest 2007-04-06 15:54:29
我靠,可以报案了!
[5楼] jxhl_ld 2007-04-07 02:55:49
佩服, 那个小偷真是没长眼睛。
[6楼] guest 2007-05-10 04:25:35
真狠不过很解气



打小偷就得这样,把他筋挑了才好捏。



别和我说是什么法制,法制就是狗屁。



现在小偷为什么这么多?就是所谓的法制的错。




当他偷东西的时候他就不是人了,我们被偷者的权利谁维护?




法制吗?




小偷们好好看看吧,你们要是碰见我,我人你妈给你收尸。
[7楼] guest 2007-05-10 08:54:08
我也恨小偷,自己就丢过新旧总共9辆自行车了。
但俺最恨强奸犯,那样的畜生真应该阉割!!!
[8楼] guest 2007-05-11 14:02:49
这些人比贼还可恶.
[9楼] 老姚 2007-05-11 16:06:21
被打的看来是汉人,如果是新疆人,有人敢打吗?
悲伤的梦
[10楼] guest 2007-05-19 12:39:20
[s:326]
[11楼] 嘿丫丫 2007-05-20 16:17:35
打打不要紧,但要有点分寸.和那些窃民窃国的贪官比起来,小偷偷点东西又算什么.对于窃国者,大众往往敢怒不敢言,甚至心向往之.而对小偷往死里打,也是欺软怕硬了.这种人没有一颗悲悯之心,比小偷又高尚多少?
一只乌鸦在漆黑的黑夜里飞啊飞^^  ^^  ^^
[12楼] 黑影子 2007-05-20 17:59:29
[quote]引用第11楼嘿丫丫于2007-05-21 00:17发表的  :
打打不要紧,但要有点分寸.和那些窃民窃国的贪官比起来,小偷偷点东西又算什么.对于窃国者,大众往往敢怒不敢言,甚至心向往之.而对小偷往死里打,也是欺软怕硬了.这种人没有一颗悲悯之心,比小偷又高尚多少?[/quote]
[13楼] 嘿碳碳 2007-05-21 08:09:17
支持嘿丫丫的说法~!!!!!!!
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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