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栋:艺术实验:一种自觉的自反性
发起人:oui  回复数:86   浏览数:5381   最后更新:2011/04/28 23:33:11 by guest
[楼主] oui 2010-01-02 00:00:00




什么是“自由主义”
英二的艺术空间


一百多年来西方的政治哲学主流一直是自由主义。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由价值,另一方面 是自由制度,即由“多数决定”原则支配的民主代议制度。。

罗尔斯的《正义论》打 破了西方政治哲学一个多世纪的沉寂,罗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正义意味着平等。而平等的核心问题就是经济领域中的分配正义。

当代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经济不平 等是一个明显的事实。产生不平等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社会文化,人在出身、环境、 教育 等方面的差别;二是自然的,人生来就有天赋的不同。罗尔斯认为,对于一个正义的社会,两者都应该得到克服。克服不平等的正义原则是“差别原则”。按照罗尔斯的观点, 所有的财富和收入都应该平等地分配, 但完全的平等是不可能的,这样社会经济制度就必须按照“差别原则”来安排,即任何不平等的安排都必须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主题从“自由”到“平等”的变换,为建立解决不平等的社会基本制度提供了价值标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赢得了广泛的赞扬,也引起了热烈的争论。反对者中最响亮的声音来自诺奇克。




诺奇克的《权利论》强调“权利” 的首要性,坚持权利是不可侵犯的。诺奇克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认为,第一,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第二,不平等并不意味着不公正,第三,对不平等的 纠正不能得到合理的证明。诺奇克与罗尔斯之争的关键是“权利”对“平等’。罗尔斯主张,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不平等是应该而且能够加以克服的。诺奇克则认为,正义与平等无关,正义在于捍卫个人的权利,而“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罗尔斯与诺奇克的分歧主要集中于经济领 域。罗尔斯关心财富如何分配,诺奇克强调财富从何而来,罗尔斯重视导致平等的结果,而诺奇克更注意产生权利的过程。




在罗尔斯看来,解决不平等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税收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这意味着要求一种具有更多职能的国家。在诺奇克看来,任何再分配都代表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最好的国家应是管事最少的国家。




诺奇克的权利理论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看起来是正相反对的,然而实质上它们是自由主义的两种版本,它们共同证明着同一种政治制度。试图证明自由民主主义作为“历史模式”是普遍必然的,对全世界不同文化的所有社会都有效。




但它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即一套相对于某种历史处境并代表某些群体的政治价值体系。战后的20多年里,西方各国 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从而导致“福利国家”的普遍建立和“福利经济学”的广泛流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哲学表达。 但是从70年代开始,特别是里根政府上台之后,另一种版本的自由主义逐渐占上风。减少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减少福利开 支……,诺奇克的权利理论与这一历史趋向是对应的。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从“正义理论”到“权利理论”的变化证明了存在着一种对诺奇克和罗尔斯都有效的“效率约束”。“效率约束”是指:当某种理论将其体现为某种社会制度的时候,效率对这种价值的优先性构成了一种限制,即资本效率的降低是不可接受 的。只有在“效率约束”这一机制的背景下,美 国社会自从70年代以来的变化,以及诺奇克版本的自由主义在全球的流行才是可理解的。




脱离历史处境的新自由主义(无论是正义理论还是权利理论)只能陷入这样的意识形态处境:它既没有得到它所追求的“合理证明”,它也无法逃脱它试图逃离 的“效率约束”。




晚期资本主义的私有化并不是人人都有的私有化,而是生存资源被少数人占有的私有化,多数人失去了生存资源的所有权。他们只有在为资本家创造财富的同时才能获得资本家奖赏的生存物质。资本家可以用福利激励人的积极性(正义)。也可以减少福利开支以增加效率(权利)。




罗 尔斯主张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应该建立在正义原则之上。但是他完全的忽视了失去生存资源的人们其实不能作任何选择。




而诺奇克的所有理论则围绕着一个硬核: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基本权利就是启蒙思想家们的“天赋人权”,即个人拥有不受干涉地追求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问题在于,第一,这些权利从何而来? 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天赋人权是自明的真理;20世纪的新自由主义主张,权利来自于直觉。但是,没有什么真理是自明的,而权利的存在也不能由直觉得到辩护。正如麦金太尔所说,“自然权利或人权是一种虚构”,“不存在这样的权利,相信它们存在就如同相信巫婆和独角兽的存在。”第二,权利在任何条件下都 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吗? 诺奇克的回答是肯定的。但是,拥有生产资料和被生产资料奴役的人们的权利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在某些场合,这些冲突是无法调和的,从而某些人的权利必需放弃。只有在无政府的条件下,个人权利才是不可侵犯的。




在诺奇克看来,任何再分配都代表着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因此最好的国家应是管事最少的国家。但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是一部分人对社会财富的巨额占有。这部分人对财产的占有和行使并不是纯粹的私人空间,它关系到成千上万个他人的基本生存。如果说国 家是一个“利维坦”,巨大的私人资本也是一个“利维坦”。财产的私人占有和行使,就不仅是个人的自由,更具有社会的意义。




“市场自发秩序”也不是纯粹“自发”的产物。这种秩序并不是纯粹的自然秩序。资本主义时代的私有财产成为排斥他人的权利,不可能指望权利对应方的自动认可。而是要依靠公权力的行使。因此,否定国家在市场规则形成中的作用,将市场规则完全说成是市场的自发产物,并不合乎历史的真实。




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秩序既然是自发形成的,它就是合理的、公正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 真实契约,对所有社会成员无偏无倚。事实是市场规则是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在国际贸易中,西方富国由于掌握了规则制定的权力,这些规则往往不利于穷国。同样的道理,在市场秩序形成的过程中,富人(资本)的影响力远远大于穷 人(劳动)。在劳动力作为商品与资本的交易活动中,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并 不具有平等地位,不具有真实的对价能力,劳动者的“同意”只是一种无可奈何的被迫的同意。




市场的自发秩序并不能自动提高大部分人的生活水平。市场自发秩序最为人们所诟病的是它造成的社会剧烈两极分化和剧烈社会对立。自由主义者辩解说,市 场自发秩序只是让少部分人先富起来,让大部分人梯队跟进。然而在市场规则下,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依赖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作为商品价格的提高。劳动力价格的提高,取决于劳动力的稀缺程度。随着 生产效率的提高,劳动力这种商品会长期处于过剩状况,供求规律这一市场法则决定了劳动力价格的长期低迷。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也不会主动提高劳动力的价格,否则就是违反了“市场自发秩序”。




自由主义者将资本主义 制度下财富的分配规则说成是依据劳动,不过是对资本主义制度财富分配法则的美化。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财富的分配主要是依据资本,而不是劳动。百 余年来西方社会劳动者生活状态的改善,从直接动因上来说,是工会的建立和社会主义运动的巨大威胁,是反市场力量作用的结 果。




价值观不是空洞的,它一定隐藏着一定阶层的利益。将个别自由作为价值前提,民主只能成为维护个别自由的工具;自由民主政体不是不偏袒任何人特殊利益的共和政体。自由民主政体的实质是依“民主原则”产生的政府,必须以保护现存私有财产制度为前提。对现存私有财产制度, 国家不仅不干预,还要防止他人的侵犯,惩罚他人的侵犯。这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对社会全体成员的平等保护吗?自由主义宪政论者的答复是肯定的。 他们说,富人的财产需要得到保护,在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中穷人获益更多。将私有财产制度设置为多数人民主的前提,把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打扮成社会的共同利益, 把对社会一部分人的利益的特殊保护说成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平等保护。将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说成是社会共同利益,除了欺骗 之外,还隐藏着在社会交易中逃避付出应有对价的企图。




费城的制宪者们将参议院设计为财产的代表,明确无疑地指出这样做就是为了保护少数富人的利益。哈耶克也明确指出,自由主义是维护富有阶层、富有国家的利益 的。哈耶克说;“对于民主政制而言,它的对立面是威权政府,而对于自由主义来讲,它的对立面则是全权主义。这两种政治体制都未必会排除另一者的对立面:民主政制完全可能运用全权性权力,而威权政府依据自由原则行事之可能性也是可以想见的。”从哈耶克的这段话我们可以不费力地读出:自由主义体现的是一部分人的特殊利益,而不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当自由主义与多数人民主剧烈冲突时,自由主义会转而寻求威权主义(专制主义)的保护。




自由主义者口口声声所称的个人自由到底是什么,是一些前卫人士所主张的婚外情自由、同性恋自由、堕胎自由吗?自由主义者不但不主张这些自由,还主张用国家权力禁止这些“自由”。是一些哲学家所言的内在自由,内心自由吗?正如哈耶克所言,如果没有物质层面的自由,并不能改变 “内在自由”者在现实生活中对其主人的专断意志的依附状态。是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罢工及选举此类政治自由吗? 按照哈耶克的解释,个人自由是指国家权力 的有限性,即便国家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权力也是有限的,政治自由即民主只是国家的组成方式。事实上自由主义宪政观反对罢工自由,认为罢工是违反契约 的行为,反对结社自由,特别是劳动者组建工会的自由,认为工会构成垄断侵犯了个人自由。那么,个人自由的实质或核心权域到底是什么?




在这个问题上,国内自由主义者是不够坦率的,他们喜欢玩弄抽象的概念,而不愿意直接揭示他们所言的个人自由的实质。相形之下,西方自由主义者要直率得多,后者就明白揭示,他们 所言的个人自由核心就是指私人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哈耶克引用休谟的话将“财物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允诺的践履”称为“三项基本的自然法”。指的就是国家对契约自由的保护。私有财产权实际是自由主义者所称个人自由的核 心权域,他们将个人自由作为民主的价值前提,实质是将私有财产制度作为民主的价值前提,国家是为了保障私有财产制度而存在,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就是国家尊 重经济活动的社会自治性,宪法的意义就是防范国家对私有财产制度的可能侵犯。




从近代民主历程看。以私有财产权为基础的民主,资产阶级极少数人独享政权,利用国家权力维护私有财产制度,必然侵犯多数人的利益。下层劳动者为了争取自己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展开 的长期斗争。不论是英国的“宪章运动”,或是德国的社会民主运动,都不是以 “个人自由”为价值压力,而是由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思想引领。都是对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自由的对抗。




一百五十多年前,英国在尝试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多年后成为头号帝国主义列强,带来了一种野蛮的资本主义。作为一位直面社会正义问题而著名的作家,查 尔斯·狄更斯曾用这样的话来描述他所看到的世界:“这是最好的时代,这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时代,这是愚蠢的时代;这是信任的时代,这是怀疑的时代; 这是光明的时代,这是黑暗的时代;这是希望之春,这是失望之冬;人们面前拥有一切,人们面前一无所有;人们由此升入天堂,人们由此坠入地狱。”




狄更斯的话,仍然觉得毫不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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