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ula 報告|“自定义的方式”,一个和N个展览
发起人:陆小果  回复数:0   浏览数:994   最后更新:2021/01/22 12:58:18 by 陆小果
[楼主] 欧卖疙瘩 2021-01-22 12:58:18

来源:凤凰艺术  徐国建 胡峰


安塞姆·基弗(Anselm Kiefer)是二战后德国新表现主义代表艺术家之一。2016年11月17日星期四晚间,一条题为“艺术家安塞尔姆·基弗(Anselm Kiefer)要求取消本次‘基弗在中国’个展”的新闻被刷屏。基弗否认支持这个展览,并写信给组织者们澄清自己的立场,他“要求取消展览”。

据称,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MAP收藏、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和德国贝尔艺术中心通过合约的方式促成了2016年11月开始的”基弗在中国“主题展。其中MAP收藏、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一共提供了87幅安塞姆·基弗的作品,德国贝尔艺术中心具体负责展品在德国包装、运出及在中国巡展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则负责布展、宣传.

随后,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英国白立方画廊、艺术家安塞尔姆·基弗、德国贝尔艺术中心以及科布伦茨德维希博物馆等机构纷纷发表声明,从各自的立场对本次展览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专有权以及展览背后的种种进行了不同的阐述,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对于此次事件的巨大讨论。

而整场风波并没有随着展览的闭幕而结束,甚至在随后三年中,整个事件持续发酵,又增添了许多额外风波。

2016年至2019年,“基弗展”巡回南京、山东、湖南等地。2019年11月18日, MAP收藏机构的负责人陈涂(Maria Chen Tu)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称“MAP收藏的87 幅基弗作品、152幅吕佩尔茨作品、103幅格拉夫作品在中国失踪。”吕佩尔茨还亲自出席发布会,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善待。据相关负责人称,当展约期满,陈涂向马跃要求把所有展品运回德国,但后者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多次催讨无果,陈涂还收到了马跃索要1000万欧元“损失费”的信件。因此,陈涂于2019年7月在北京报案。2019年12月19日,马跃与警方抵达深圳,预备进行开箱验货等工作。但在过程中,马跃拒绝配合开箱,后被深圳警方控制。据媒体报道,报案者身份为吕姓市民。这一事件或与当时新开馆的深圳木星美术馆相关。

在基弗中国画展纠纷中,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接受科布伦茨市市政局的委托,由律所资深合伙人徐国建博士和律师胡峰博士具体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此事。经过近一年的沟通、磋商与法律途径的诉讼,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借展至中国的安塞姆·基弗(Anselm Kiefer)画作终于安全抵达德国、物归原主,轰动世界的基弗中国画展纠纷最后完满解决。

在此,“凤凰艺术”愿为基弗事件提供一个交流探讨的平台,为您带来徐国建博士与胡峰博士在本次基弗中国画展纠纷案最后完满解决后所撰写的回顾文章。这也或许将对中国艺术法及相关法律发展,以及中国当代艺术在与世界接轨时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提供一个有益的启示与推动。


2020年8月28日,科布伦茨市市长大卫·兰纳(D**id Langner)接受德国西南电视台采访,对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借展至中国的安塞姆·基弗(Anselm Kiefer)画作终于安全抵达德国、物归原主,感到欣慰和高兴。至此轰动世界的基弗中国画展纠纷最后完满解决。

在基弗中国画展纠纷中,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接受科布伦茨市市政局的委托,由律所资深合伙人徐国建博士和律师胡峰博士具体提供法律服务,处理此事。该纠纷的解决涉及不少国际艺术法问题,通过该案所揭示的法律问题以及积累的艺术法律纠纷处理经验,对于中国艺术界而言均具有参考价值。为此,我们试图通过以下文字,向我国艺术行业从业者分享一些有益的艺术法律纠纷解决的经验。


不平静的基弗中国展


安塞姆·基弗是二战后德国新表现主义代表艺术家之一。他善于运用油彩、钢铁、铅、灰烬、感光乳剂、石头、树叶等综合材料来创作作品。作品整体基调偏暗,很多作品体型庞大,给人十足的视觉冲击力和想象力,同时结合他作品所表现的主题,使人思考过往的历史事件。这些作品为他赢得了世界性的声誉,也受到了中国艺术界的普遍喜爱和关注。

▲ 德国艺术家安塞尔姆·基弗(Anselm Kiefer,1945-


但是,直至2016年11月的 “基弗在中国”主题展,我国此前还没有举办过安塞姆·基弗作品的大型展览。据称,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MAP收藏、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和德国贝尔艺术中心通过合约的方式促成了2016年11月开始的”基弗在中国“主题展。其中MAP收藏、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一共提供了87幅安塞姆·基弗的作品,德国贝尔艺术中心具体负责展品在德国包装、运出及在中国巡展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则负责布展、宣传。

▲ 2016年11月17日,来自《艺术新闻》(The Art Newspaper英文版)题为“艺术家安塞尔姆·基弗(Anselm Kiefer)要求取消本次‘基弗在中国’个展”的新闻


展览之前便遇不顺,法律问题已经出现。在“基弗在中国“主题展在中国正式开展前,基弗本人通过媒体发表了声明,表明“基弗在中国”展览的策划者之前并没有与其协商或咨询,该展览并没有获得他本人的同意。他本人对此次展览深感遗憾和不满。此声明经中外媒体传播,在中国艺术界引起热烈评论,《锵锵三人行》也专门作了一期节目,讨论此事。这里便涉及到展商在办展时是否必须首先获得艺术品作者的同意和许可的法律问题。


艺术家能阻止作品的展览吗?


从法律人的角度看,艺术家在两种情况下能够阻止其他机构对其作品的展览:一是艺术家有专有的展览权;一是依借展合同的约定,展览机构展览作品需事先取得该艺术家的同意。

关于艺术家的专有展览权,由于“基弗在中国”主题展的艺术品都是从德国运到中国的,且艺术家所创作的艺术品属于作品之一种,因而这里便涉及中德两国在该问题上的法律冲突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考察一下中德两国的著作权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 “基弗在中国”开幕现场


依德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艺术家对其创造的艺术品有包括复制权、传播权和展览权(Ausstellungsrecht)的专有权。依照此条规定,艺术家可以阻止某机构对其作品的展览。但是,此“展览权”依德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仅仅指未出版的视觉艺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公开展示的权利。换言之,德国《著作权法》下的展览权仅指未公开作品的首次展览权。如果艺术家的作品已经公开展示过,其对该作品就不再享有“展览权”了。而在此前,“基弗在中国”主题展的所有作品都已经公开展览过,因此,依照德国的《著作权法》,基弗本人对这些作品已没有展览权,私人藏家有权将这些作品借给中央美术学院美术馆展览,不违反德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与上述德国法律规定类似,我国2010年版《著作权法》第10条第8项规定了艺术家对其作品有专有展览权,并且从条文看,该专有展览权没有限制于未公开作品的首次展览权。但是,我国2010年版《著作权法》第18条(2020年新修《著作权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艺术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而“基弗在中国”主题展的所有作品均已卖给私人藏家,其所有权均由这些私人藏家享有。简言之,按照我国的《著作权法》,私人藏家有对这些作品的专有展览权,他们借出作品展览不需取得艺术家的同意。

▲ “基弗在中国”展出作品《起初》铅、木头、丙烯 280× 570 cm 1985


在艺术家的专有展览权这一可能性被排除后,我们再看一看展览合同约束的途径。很可惜,以我们所看到的相关合约文件判断,这些文件均没有展览需取得艺术家同意的条款。无论是MAP收藏、还是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所提供的基弗作品,依此次展览合同的规定,这些作品在中国展览不需要取得基弗本人的同意。

▲   “基弗在中国”展出作品,莉莉丝在红海


诚然,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上,艺术家通过经纪人/经销商向藏家(包括画廊、博物馆及私人藏家)卖出自己的艺术作品时,很可能会在买卖合同里约定,如果将来该藏家想公开展览这些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艺术家的同意。但这一约定只能约束该藏家,不能约束该藏家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藏家与某家博物馆签订了展览合同,该展览合同里如果没有需要取得艺术家同意的条款,则该藏家违反了与艺术家的买卖合同,应向艺术家承担违反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但是,此违约责任与此处的展览合同无关,不会影响展览的运行。也许正是这个原因,基弗本人在声明中也只能表达深深的“遗憾和不满”,而不能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阻止“基弗在中国”展览。


24亿艺术品在中国消失之谜


在北京的“基弗在中国”主题展之后,基弗的这些作品又相继在南京、济南等地展览。此展览在中国带起了一波基弗热。但是,2019年11月19日,德国著名纸媒《南德意志报》发表了题为“3亿欧元减匿游戏”的报道。在接下来的两天时间里,在中国的网络媒体上也相应出现了“24亿艺术品在中国失踪之谜”的报道。报道称包括基弗、马库斯·吕佩茨(Markus Lüpertz)等艺术家总价值达人民币24亿元的艺术品在中国不知所踪,消失了。此事件迅速在中国艺术界传播发酵。虽然德国贝尔艺术中心的执行董事杨某(化名)通过媒体表示,这些展品保存在深圳保税区的仓库中,但MAP收藏的话事人Maria已失去对其信任,召开媒体发布会,斥责杨某,并不无担心地表示,仓库的箱子里有可能不是艺术品,而是石头。

“基弗在中国”展览现场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消失”的作品近三年的中国巡展期间,德国贝尔艺术中心均未与作品的提供方MAP收藏、德国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订立任何形式的书面协议。相关方负责人只是通过口头方式约定了在中国其他地方的博物馆继续展览的事宜。而人的记忆又是不准确、带有选择性的,这也造成了涉事各方在出现争议后各执一词,让人无法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这给我们依法解决该纠纷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艺术品展览 - 书面展览协议的重要性


在我们看来,涉事各方仅通过口头沟通的方式来安排24亿艺术品在中国展览事宜是极为轻率和不妥当的。虽然为了简便起见,艺术品展览的场馆租赁、期限、装箱、运输等事宜在实践中常常会以口头方式达成协议,但是,艺术品展览协议很有必要以书面方式缔结,以尽可能避免口头协议所容易产生的纠纷。

因艺术品展览的特殊性,许多必要事宜也根本无法通过口头方式来安排,必须通过细致的书面协议确定下来。一个实例便是艺术品展览的宣传推广事宜。很多艺术品展览方在宣传推广时,会印制载有作品图像的宣传册,或者在线提供作品图片,这些图片可供人随意下载。在艺术品交易的过程中,艺术家很可能只是卖出了作品的所有权,并没有放弃作品的著作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艺术家享有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因此,在没有取得艺术家同意的情况下,展览单位的前述宣传方式很可能已侵犯了艺术家的著作权。因此,展览相关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展览宣传推广的具体方式;该宣传推广方式是否需要和由哪一方获得艺术家的同意;在未获艺术家同意的情况下,相关方的责任分担方式等等。

▲ 基弗作品《莉莉丝的女儿们》 综合材料:纺织物、干燥植物   286.1x141.5x10.1cm   2010 年


另一项需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的事宜就是艺术品展览的性质,以及展览方是否有权出售被展览的艺术品。我们看到,在此次基弗作品中国巡展中,MAP收藏话事人Maria一直强调,其借出这些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中德艺术交流,没有任何商业盈利因素的考虑。而德国贝尔艺术中心的杨某则称,他获得了MAP收藏的许可,有权在巡展期间联系这些作品的销售事宜。正是由于双方没有就此事项做出明确的书面约定,才造成了双方各持一词,纠纷产生和难以解决。

当然,即使在艺术品市场最为成熟的纽约,也存在许多仅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达成合作的情况,有些合作也产生了纠纷。譬如,某一藏家长期将其所收藏作品借给某博物馆展览,在该藏家去世后,其继承人要从该博物馆拿回作品,却被博物馆拒绝。这种情况下,该藏家的继承人就不得不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法院也不得不借助当事人一方提供的大量间接证据来重构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这对诉讼双方都是极重的举证负担。因此,一纸不太近人情的、内容齐备的合同,在很多时候能避免以后合作中的诸多争议。



初探“消失”迷案


在消失的24亿艺术品中,有若干幅基弗的画作是德国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提供的,这些画作由该博物馆从其他私人藏家那里借展而来,并签订了相应的借展合同。按照借展合同的规定,如果这些画作在中国损毁、消失,该博物馆应当赔偿相当于这些画作市值的损失。在此情况下,博物馆要避免这类违约责任,只能以巨额资金购买这些作品(当然是在私人藏家愿意出卖的前提下)。

为避免自身的违约责任,也为避免以巨额资金购买这些画作的不利局面,科布伦茨市政局委托我们律师,帮助寻找并运回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所借展的基弗画作。接到委托后,我们立即组成主要由徐国建博士和胡峰博士负责的项目团队,负责本案。这两名律师都在德国著名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都在德国律所工作过,无论从艺术法专业性、还是与德方沟通的效率来看,都是非常合适处理此事件的法律专业人员。

“基弗在中国”展览现场

由于事情紧急,在接受委托的当天,为了厘清相关事实,我们的律师于凌晨时分订了早晨从上海到深圳的航班,在2019年11月20日上午到达深圳,并在下午见到了MAP收藏话事人Maria、艺术家马库斯·吕佩茨以及其他相关人士。通过当天的会面,我们基本确定了案涉情况。贝尔艺术中心的执行董事杨某此前与深圳一家艺术展览公司(以下简称“深圳A公司”)达成展览合作,计划于2019年5月在深圳展览安塞姆·基弗等艺术家的作品。相关作品通过密封装箱,已经运至深圳保税区,这里面就包括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借展的画作。当时,这些箱子以仓储的方式存在深圳一家仓储公司的仓库,仓单的所有人是这家深圳公司。但是,由于杨某个人与深圳A公司的经济纠纷,以及杨某在艺术品报关时的不合规操作,所有相关方均十分怀疑,杨某运至深圳保税区仓库的箱子很可能没有艺术品,由此才产生了外界媒体所称的“24亿艺术品消失”的不准确报道。


多方协调、确定开箱


在理清事件的基本事实后,我们也确定了下一步的工作方案,即主动与深圳A公司协商,安排在仓库开箱,然后运回德国。经过几轮协商,A公司提出了三项要求:开箱须在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负责人见证下完成;画作的仓储费用和运回德国手续、费用由德方负责和承担;该公司对开箱结果免责。第一项要求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即使该深圳公司未要求,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负责人也要亲临现场,检查基弗画作的状况。关于后两项要求,尤其是该深圳公司对开箱结果免责的要求,我们经过一番权衡之后,也间接地建议德方作出果断的同意决定。道理很简单,打开黑箱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不如此,这些艺术品还像薛定谔的猫一样,状态迷离,问题无法解决。当然,在进行这些工作的同时,我们也在准备应付开箱结果不利情况下的法律行动。

基弗作品《上帝、耶稣、真神》 油彩、乳化剂、丙烯、物品   280 x 380 cm  2011年


在我们提出建议后,科布伦茨市政局迅速答应了深圳A公司的三项要求,但是,由于这些画作的保险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科布伦茨市政局要求必须在2020年元旦前完成开箱及运回德国的所有步骤。这意味着,我们还要帮助科布伦茨市找到专业的跨国物流公司,确保在开箱之后能及时将画作运回德国。与此同时,承保画作的保险公司也从香港安排专业的鉴定人员,于开箱当日到开箱现场鉴定这些作品的状况。总结起来,在开箱操作的当天,总共有七方人员会聚开箱现场:我们作为科布伦茨市所聘请的律师、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负责人、深圳A公司、保存画作箱子的仓储公司、物流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的律师。这看似平淡的事,实际上困难重重。即使是协调这七方人员的行程,对我们来说便是不小的挑战,尤其是在各方的利益不尽一致的情况下。

最终,我们确定了于2019年12月17日下午两点开箱检查,然后由物流公司于当天晚上将这些画作运往香港,仓储公司则给予积极配合。同时,我们与深圳A公司敲定了开箱及运回协议、开箱流程文本的最终版本,并及时通知了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负责人以及保险公司所聘请的鉴定人员及律师。所有各方都同意这个行程安排,深圳A公司也同意在开箱当日签署相关协议,事情似乎朝着一举成功的方向推进。


开箱的意义


读者可能会问:为什么要开箱验货?为什么不直接将箱子运回德国呢?首先,只有通过开箱才能确定箱子里装的是不是基弗的画作。其次,这些画作是从德国运到中国来展览的,属于跨国艺术品展览。在跨国艺术品展览中,艺术品在长途的运输中有可能出现损坏,如果这些艺术品已经投保,就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艺术品损坏的损失。因此,在跨国艺术品展览中,对艺术品投保是必需的。在这次事件中,由于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所借展画作的保险快到期了,需要寻找新的保险公司续保。在续保前,保险公司需要清楚地知道画作的现存状况,来决定是否同意续保、续保期间的保费;同时,在清楚知道画作的现存状况后,保险公司也能知道画作是否已经存在损坏,理清自己的承保责任范围,毕竟对承保前已经产生的损坏,保险公司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这里说一些题外话,跨境艺术品展览的保险费用是不便宜的,很多时候,这笔保险费用占据了跨国艺术品展览预算的主要部分。通常情况下,艺术展览类保险能覆盖绝大多数的风险,但也存在一些标准的风险排除条款,比如对由于内在缺陷、政府行为、战争、入侵、敌对行动、叛乱、暴动、核损害等引起的风险,保险公司通常是不保的。


一半成功的开箱操作


开箱当天(即2019年12月17日),我们先与深圳A公司财务负责人接触,但该负责人开始拖延开箱及运回协议的签署,并告知也前来的MAP收藏的相关人员和德国贝尔艺术中心的执行董事杨某先生,一同协商事件的解决方案。当时,我们便预感到事态会朝不可预计的方向发展:所谓“一同协商”,很大可能性是协商无果而终。

果然,当所有各方到达深圳A公司后,事态变得空前的复杂。处于事件中心的德国贝尔艺术中心的执行董事杨某刚露面没多久,就被深圳警方带走。在场面一度变得十分混乱的情况下,我们抓住机会,反复与深圳A公司沟通,终于获得了开箱检查的机会。最终,在各方人员的见证下,历经近四个小时,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所借展的画作完成了开箱、检验和封箱操作。开箱检查的结果也是令人满意的,所有画作均保存完好。深圳A公司在得知开箱结果后,却以这些画作是杨某经济犯罪的证据为由,坚决不肯返还。

总结起来看,虽然我们于2019年12月17日没有达到画作返还的目的,但我们最终还是获得了开箱检查的机会,并确定所有画作保存完好,一举缓解了外界对这些画作“消失”的怀疑,毕竟在此之前的近半年时间里,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几次尝试联系开箱,但均无结果。在圣诞及元旦过后的2020年1月8日,德国西南电视台率先报道了此事件的最新进展,称这些作品在中国“又被找到了”,然后,德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报道,极大地缓解了科布伦茨市的舆论压力。

外国艺术品免于司法扣押的法制?


在我们完成开箱后,深圳A公司拒绝返还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所借展的画作。其理由是这些画作作为杨某经济犯罪的证据,已被警方查封、扣押,并称只有在杨某的经济犯罪经司法审判后,才可将这些画作解封、返还。我们认为,无论警方是否真的扣押这些画作,深圳A公司的这种说法将会对我国的国际艺术文化交流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试想一下,如果一家境外博物馆所借展的艺术品,在中国因与其不相关的纠纷而被司法扣押,将会给其他境外博物馆到中国展览艺术品带来多大的顾虑。

▲ 基弗作品《荒芜的风景》 照片及综合材料  65 x 125 cm 1982年

在此类事情上,美国的相关立法值得我们借鉴。为了排除境外艺术机构在美国举办艺术品公益展览的顾虑,美国于1965年就制定了艺术品免于扣押的联邦法律,保障境外艺术机构对所借展艺术品的控制权。依《美国联邦法典》第22卷第2495条,如果一境外机构在将文化和艺术品运到美国进行公益展览前,已向美国国务院申请,且美国国务院认定所展出的作品具有文化意义、符合美国国家利益,这些展品在美国展览期间获得包括免于扣押的司法程序豁免。而美国纽约州的州法律对境外艺术机构的保障更为彻底,依《纽约艺术和文化事务法》第12.03条,境外艺术机构在纽约州境内进行公益艺术展览,不需提前提交豁免申请,可直接获得免于扣押的豁免。

一旦境外艺术机构拥有免于司法扣押的豁免,司法机构就不能因境内展览方、策展人等主体的不相关经济纠纷而扣押被展览的艺术品。如果我国也有这样类似的法律规定,深圳A公司的说法就是站不住脚的,它根本不能用警方扣押之名拒绝向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返还画作了。



你来我往的书面较量


在确定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所借展的基弗画作由深圳A公司控制之后,我们工作的重点便是促使该公司主动还回作品。一方面,我们通过各种渠道与该公司沟通,寻找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我们反复地向该公司发律师函,不断地向其施加压力。实际上,在2019年12月17日当天,在意识到继续与深圳A公司沟通没有任何效果的情况下,徐国建博士建议马上发一封措词严厉的律师函。该建议得到了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负责人及保险公司律师的赞同。当晚,在该深圳A公司的一间空置的办公室里,我们起草完成了这封律师函,并于当天凌晨完成了这封律师函的中英文双语版。在取得科布伦茨市政局的同意后,我们于2019年12月20日寄出了这封律师函。

而深圳A公司也不甘示弱,及时地回复了我们于2019年12月20日发出的律师函,并在我们发出第二轮律师函后,又迅速地给予回击。我们不得不用第三封律师函作为回应。几轮后,时间已经走到2020年2月底。客观地讲,在双方你来我往的较量中,各方均抓住了事件最核心的争议点,并利用自身有利的证据,来起草各自函件。


艺术品质押权的善意取得?


在此期间,我们也逐渐认识到双方在争论一件我国现行法律、司法判决确实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如果一个策展人合法占有某件艺术品,又冒充是该艺术品所有权人,擅自将该艺术品质押给其债权人,而该债权人也确实不知道该艺术品的所有权归属,艺术品的合法所有人如何讨回争议艺术品。在上述情况下,该债权人是否能够善意地享有对该艺术品的质押权并扣押该涉争艺术品?

▲ 基弗作品《起初》铅、木头、丙烯 280× 570 cm 1985


如果质押的物品是一般物件,债权人不知道该物件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确实能够善意享有对此物品的质押权。但如果质押的物品是一件艺术品,尤其是策展人出质其占有的艺术品时,情况则大为不同。因为按照国际艺术品展览的常态,策展人一般不是展览艺术品的所有权人,而只是画廊、博物馆所聘请的、协助展览进行的专业人员。如果某人是展览艺术品的所有权人,他/她就没有必要,也不会称自己是策展人,而直接以借展人来显示自己的身份。同时,在成熟的艺术品交易市场,艺术品交易的卖方应当主动提供该艺术品的必要标识信息,比如创作者、创作背景、创作年代等信息。同理,出质或抵押该艺术品时,也需主动提供此类信息。对专门从事艺术品展览的企业来讲,对艺术品交易规则的忽视不是其善意的证明,反而是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表现。因此,如果仅由策展人声称拥有对艺术品的所有权,其债权人不做任何的背景调查,就相信策展人的说法,接受策展人的质押,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艺术品的质押权。


跨境艺术品民事诉讼的准备


2020年3月初,事态变得更为紧张,借出部分画作的两位德国藏家在德国法院起诉科布伦茨市政局,要求其归还画作。同时请求,如若不还,就让科布伦茨市政局赔偿数百万欧元的损失。在被告知这个讯息后,我们马上向深圳A公司发出新的律师函,明确告知,因其拒绝归还画作,科布伦茨市政局已被私人藏家起诉,一旦科布伦茨市政局赔付巨额赔偿金,会马上向其追偿损失。


在发律师函的同时,我们也与科布伦茨市政局的法务人员和德国律师联系,启动在中国起诉深圳A公司的准备工作。抛开跨境民事诉讼的繁杂性不谈,比如外国机构身份材料、授权材料都需经过双认证程序才会被我国法院接受,以什么理由起诉深圳A公司返还画作,是本次跨境艺术品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在确定此理由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准备相应的诉讼策略、证据材料和撰写诉状。

▲ 基弗作品《共济的历史》 照片、拼贴画、涂有丙烯的纸片和纸板   121.5 x 88 cm   2002-2008年


根据此次展览的实际情况,有两个诉讼理由可供选择:一个理由是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以深圳A公司违反展览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展览合同,并要求深圳A公司返还画作。但以此理由提起诉讼存在着如下无法克服的难题: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没有与深圳A公司签订所谓的展览合同,一切展览事务都是由杨某与深圳A公司以口头协议的方式来安排的,因此,只有杨某有资格以口头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身份,来解除与深圳A公司的合作。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作为该口头协议的合同外第三方,根本没有任何协议约束深圳A公司。此外,由于杨某当时业已被刑事拘留,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也无法取得杨某的授权。

▲ 基弗作品《我把印度的所有握在手中》(系列之一)相纸上的综合材料 120 x 180 x 25 cm   2015年


另一个可以考虑起诉的理由是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以产权人的身份,要求深圳A公司返还画作。但由于这些画作并不属于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所有,而是该博物馆从私人藏家处借来的,且其中的两位藏家还正在起诉讼科布伦茨市政局。因此,能否获得这些私人藏家的授权,是一个未知之数。在与科布伦茨市所委托的德国律师沟通后,该德国律师打消了我们的顾虑,表示能够获得这些藏家的授权,授权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代为行使所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因此,我们最终确定了以画作所有人的原物返回请求权为理由起诉深圳A公司,并着手准备相应的诉讼材料。


峰回路转、幸运的结局


客观地讲,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民事维权,相当耗费时间和金钱,并不符合科布伦茨市政局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我们也没有放弃与深圳A公司协商的努力。此外,我们也向拘留杨某的深圳某派出所发去沟通函,要求其立即澄清被扣押的基弗画作是否属于犯罪证据,并要求其对深圳A公司滥用公权力的行为进行斥责。该派出所在收到沟通函后,很快地给予我们积极的回复,并将情况反馈给深圳A公司,建议各方协商解决此事。

在得到前述深圳派出所的积极回复后,我们马上尝试与深圳A公司的负责人联系,表示仍希望能用协商方式尽快地将画作运回德国。但对方直接拒绝了我们的任何协商要求,并称不怕我们在律师函里施加的各种压力。

虽然第一次的直接沟通失败了,但我们并没有放弃。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徐国建博士通常各种渠道间接地尝试与深圳A公司沟通,同时,科布伦茨市也通过各种渠道,包括联系德国驻华使领馆,与深圳A公司沟通。这样一直持续到2020年4月初,忽然一天早晨,我们得到了信息,深圳A公司愿意返还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所借展的基弗画作,前提是科布伦茨市满足其提出的一些条件。我们迅速评估了这些条件,认为与科布伦茨市所可能面临的损失相比,这些条件所涉及的金额是比例很小的,因此,建议各方往协商一致的方向积极推进。最终,经过几轮磋商后,双方确认、签署并履行了画作返还协议。

虽然因为新冠疫情的缘故,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所借展的基弗画作返回德国的路程稍慢,但最终在2020年8月底,这些画作最终抵达德国科隆-波恩机场。在由鉴定专家对这些画作进行检验后,于2020年10月,其中的两幅画作已在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重新展出。基弗画作中国展览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结语

回顾这些画作近四年来从德国运出、在中国各地巡展以及最后安全返回德国的整个旅程,科布伦茨市形象地比喻这些画作经历了奥德赛式(Odyssee)的历险漂泊,并最终找到了一个幸运的结局(ein glückliches Ende)。作为科布伦茨市政局所委托的中国律师,我们则看到了自己工作的价值,并对这个幸运的结局感到十分欣慰。科布伦茨市市政局法务负责人以及科布伦茨-路德维希博物馆馆长也专门致函徐国建博士,感谢我们专业精湛的法律服务,并称赞我们的工作总是能提供“迅速、可信赖的答案”,夸奖我们在德语与翻译方面的杰出表现。

值得一提的是,在相关方策划基弗作品主题展的2016年,我国文化部已于当年的1月份颁布了《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艺术品的进出品、展览等服务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国内的相关艺术机构显然并没有注意到这部部门规章。如果涉事相关艺术机构能够严格遵守该规章,则基弗作品在中国的巡展很可能就没有后面的争议了。

虽然与美国纽约、英国伦敦、瑞士相比,我国的艺术品法律规则体系确实不算发达,相应地造成了艺术品市场不尽规范,限制了国内及跨国的艺术交流活动。但我国各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组织正在采取积极地行动。譬如在文化部颁布《艺术品经济管理办法》的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0日联合发布了国家推荐标准《电子商务交易产品信息描述 艺术品》(GB/T 3828-2019),中国收藏家协会则于2020年03月05日发布了团体标准《文创艺术品销售服务基本规范》(T/ZGSCJXH 3-2020),这些软法的实施必然能为我国艺术品市场的规范运作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于作者

徐国建博士,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艺术法方面有专门研究,并有该领域法律服务的丰富经验。

胡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艺术法团队成员,尤其是对德国等外国艺术法有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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