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常陈述 金锋
“恶”的充要条件是什么?
现在说话,都在“升级”。升级也是不断试错,所以也会不成功。即便成功了,也还是要不断继续升级,经常学会清零重来。所以,进步有时也是逼迫下的自卫。
说一个人蛮不讲理,意思是态度粗暴,不讲道理,这还不算恶。如果不讲道理到“放刁”,就有点“撒泼”的意味了。假如“撒泼”到耍赖,到无理取闹,这就接近痞子了,而痞子离流氓更近。流氓一般是指不务正业、经常寻衅闹事、文化素质较低的人,也指那些对他人不尊重、对他人有语言攻击或行为攻击的人。这差不多算是作恶了,这是在外形上一目了然的”恶“。可以这样表述:用蛮横的痞子方式使人屈服,从外形的“条件”来衡量,把它定性为“恶”,就已经够充分了。用逻辑来表达,则是这样:假如A(用蛮横的痞子方式使人屈服)成立,那么B(恶)也成立,逻辑符号为A=>B,这时我们就说条件A是B成立的充分条件。很显然,这个形式的逆命题还不够“必要”,就是说,一个称得上“恶”的概念,它还不仅仅是“用蛮横的痞子方式使人屈服”,它还有许许多多伪装的、潜在的更加“恶”的本质性的东西没有显出,还不能写成假如B成立,那么A也成立,即B=>A。因为对B的概括,A还远远不够全面。比如,某种“恶”是完全道貌岸然的;“恶”也可以用甜言蜜语的方式让人“就范”;“恶”可以在交易中讨价还价地进行;通过说教让人顺从;甚至“恶”可以在对“恶”的遗忘中了无痕迹地生活;还有,前苏联的垄断真理、垄断经济、垄断政治是不是“恶”;阿伦特的“平庸之恶”是不是“恶”?在“恶”之袭来的图谱中,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虽然可恨,还不过是小恶棍的下作罢了,还称不上大恶。大恶是形而上形而下双管齐下的。
所以,恶的充要条件,还不能用“归纳法”得出,还必须在“恶”的本质上去提炼出它的“精要”。
充要条件的概念是如果A成立,那么B成立,即A=>B,这时我们就说条件A是B成立的充分条件。如果B成立,那么A成立,即B=>A,或者,如果A不成立,那么B就不成立,这时,我们就说条件A是B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A=>B,同时B=>A,我们就说A是B成立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
这里,我只能用“恶”的方式概括“恶”本身。A代表“恶的集合”,B代表“恶”,这下看来是妥当了。假如“恶的集合”成立,则“恶”成立,这时,A是B成立的充分条件,即A=>B;反之,假如“恶”成立,则B在A中,A是B的必要条件,即B=>A。现在,如果A=>B,同时B=>A,我们就说A是B成立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简称充要条件。
说好论证上不用“归纳法”的,结果还是用了“集合”。有人说,“恶”就是“恶”本身,用“遗忘的恶”,或“平庸之恶”就已经提炼出“恶”的本质了,干嘛要丢这么大的圈圈把原本正常的话说得这么拗口呢?对,这就是今天要练就的语法,还要常做战略检讨。
绕着圈说话,也是严密的。记住,在结尾处还要写上“呵呵”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