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夫·朗道:娜塔莎》:以猎奇和艺术之名在实施暴行?
发起人:不举手不发言  回复数:0   浏览数:1331   最后更新:2020/03/03 11:55:48 by 不举手不发言
[楼主] wangxiaoer97 2020-03-03 11:55:48

来源:日常陈述  金锋


的充要条件是什么?

现在说话,都在“升级”。升级也是不断试错,所以也会不成功。即便成功了,也还是要不断继续升级,经常学会清零重来。所以,进步有时也是逼迫下的自卫。

说一个人蛮不讲理,意思是态度粗暴,不讲道理,这还不算恶。如果不讲道理到放刁,就有点撒泼的意味了。假如撒泼耍赖,到无理取闹,这就接近痞子了,而痞子离流氓更近。流氓一般是指不务正业、经常寻衅闹事、文化素质较低的人,也指那些对他人不尊重、对他人有语言攻击或行为攻击的人。这差不多算是作恶了,这是在外形上一目了然的。可以这样表述:用蛮横的痞子方式使人屈服,从外形的条件来衡量,把它定性为,就已经够充分了。用逻辑来表达,则是这样:假如A(用蛮横的痞子方式使人屈服)成立,那么B(恶)也成立,逻辑符号为A=>B,这时我们就说条件AB成立的充分条件。很显然,这个形式的逆命题还不够必要,就是说,一个称得上的概念,它还不仅仅是用蛮横的痞子方式使人屈服,它还有许许多多伪装的、潜在的更加的本质性的东西没有显出,还不能写成假如B成立,那么A也成立,即B=>A。因为对B的概括,A还远远不够全面。比如,某种是完全道貌岸然的;也可以用甜言蜜语的方式让人就范可以在交易中讨价还价地进行;通过说教让人顺从;甚至可以在对的遗忘中了无痕迹地生活;还有,前苏联的垄断真理、垄断经济、垄断政治是不是;阿伦特的平庸之恶是不是之袭来的图谱中,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虽然可恨,还不过是小恶棍的下作罢了,还称不上大恶。大恶是形而上形而下双管齐下的。

所以,恶的充要条件,还不能用“归纳法”得出,还必须在“恶”的本质上去提炼出它的“精要”。

充要条件的概念是如果A成立,那么B成立,即A=>B,这时我们就说条件AB成立的充分条件。如果B成立,那么A成立,即B=>A,或者,如果A不成立,那么B就不成立,这时,我们就说条件AB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A=>B,同时B=>A,我们就说AB成立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

这里,我只能用的方式概括本身。A代表恶的集合B代表,这下看来是妥当了。假如恶的集合成立,则成立,这时,AB成立的充分条件,即A=>B;反之,假如成立,则BA中,AB的必要条件,即B=>A现在,如果A=>B,同时B=>A,我们就说AB成立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条件,简称充要条件。

说好论证上不用归纳法的,结果还是用了集合。有人说,就是本身,用遗忘的恶,或平庸之恶就已经提炼出的本质了,干嘛要丢这么大的圈圈把原本正常的话说得这么拗口呢?对,这就是今天要练就的语法,还要常做战略检讨。

绕着圈说话,也是严密的。记住,在结尾处还要写上呵呵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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