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制度与现代艺术
发起人:deryck  回复数:1   浏览数:2393   最后更新:2009/06/22 19:26:55 by guest
[楼主] deryck 2009-06-22 15:29:46
《崔之元:总统制与议会制》阅读笔记

“以无限为有限,以无法为有法”
——李小龙截拳道纲领

议会制和总统制概念

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方面划分民主制度,即分为总统制与议会制两大“理想类型”
      
议会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依赖
      1.
最高行政权力必须受到议会中的多数支持,议会的不信任票可以使最高行政长官倒台。

      2.
最高行政长官有解散议会、举行新选举的能力。

      
总统制: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

      1.
立法机构有其固定的选举基础,构成其自身合法性的来源。

      2.
最高行政权力亦有其独立的选举基础,构成其自身合法性的来源

议会制的“理想类型”是英国议会制的一个合理近似;总统制的理想类型是美国总统制的一个合理近似。

辩论平衡下的民主决策

施密特指出议会本质在于提供“公共辩论与讨论”的场所。近代绝对主义国家理论深受马基雅维利的“国家机密”的影响,故议会政治在反对绝对主义王权时自然主张“公共辩论与讨论”,并且必须能产生“辩论平衡”的结果,否则就会出现”议会民主的危机”。
 施密特尖锐地指出:今天,影响人类命运的重大政治和经济决策并不是公共辩论的平衡结果,政党或政党联盟的小的排他的委员会关起门来做决策,而大资本利益集团的代表在这种小委员会内达成的协议恐怕比任何政治决策对千百万人的利益都更有影响;如果在议会的实际操作中,公开性和讨论变成了空洞无益的形式,那么:在十九世纪发展起来的议会便已丧失其原有的基础与意义。

       魏玛共和国事态的发展,特别是希特勒的上台,证明了形式主义民主的局限性,即不论是总统制还是议会制,若离开了比“辩论平衡”更广义的“力量平衡”,都无法成为有效的制度。 

 反对“对于制度形式的拜物教”

       批判法学派把“制度形式本身的弹性或可塑性”作为研究的焦点。弹性或可塑性,意味看制度形式本身的自我修正能力:不同的制度安排,蕴含著不同程度的自我修正能力。例如,总统制下总统、国会之间常成僵局的现象,若有一个允许“全民公决”的制度安排,就会增加总统制的弹性(美国宪法目前不允许全国范围的对各方僵持不下的重大政策的全民公决)。

       用哈佛法学院教授昂格的话来说,弹性越大的制度安排,就越接近於现代艺术的理想:寓“无限内涵”于“有限形式”之中,追求”无结构的结构”、不断自我否定、自我修正的形式

       通过形式与实质的辩证关系可知,我国未来政治体制在形式方面或许以 “半总统制”为佳,它一方面具有选民动员程度高的“大民主”的特点,另一方面又使内阁受议会信任票制约,从而实现了”大民主”的制度化。

读后感: 
议会的本质是公开辩论和讨论;而今,我国的体制改革比如:医改、教改;出台很多政策,老百姓从来没有满意过,就是常识性的错误也是不少;这是因为体制下的所谓专家对社会的真实情况所知有限,养成了附庸政府的思维模式;而公众的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不是被可以压制,就是不知道如何有效地发挥,我们却对议会、对多党制视为洪水猛兽。 
中国从没有所谓的辩论平衡,只因为没有起码的言论自由,平衡何来?只有高压统治与公众利益牺牲为代价的社会稳定平衡。

 当民主国家把国家制度建设向现代艺术的高度发展的时候,中国仍然在专制和利益集团的打压下徘徊。

能源短缺,人口老龄化越发严重;没有公众民主的决策,只靠少数的利益集团的所谓精英决策,中国的未来在哪里呢?

 胡斌案、株洲案、邓玉娇案说明:社会正在政府执政能力倒退和社会民主进步的力量交互角力中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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