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迈阿密”:杰出的当代摄影、视频博览会即将跨入第5个年头
转自博客“苏坚的艺术空间”
“跟政府作对就是恶”是近期最流行的句式之一,另一个流行句式是“我爸是李刚”。毫无疑问,这样的句式本身就很容易定性:恶。为什么呢?因为它们都涉及一个关键词:公权力。把二者结合起来“造句”,可以造出那种让人害怕的“凡是”句式,如:我是(政府那的)官员,凡是跟我作对就是恶。在这个句式中代入另一类关键词,其“恶”必会锐减无疑,如:跟拆迁户作对就是恶;我爸是农民、我爸是下岗工人。若再往两极之间的中间地带,即将“公权力”泛化为“公共权力”,“恶”性也必相应调整,如:我是伊利、蒙牛,跟我作对就是恶。
上举的那些句式都是很容易判断的大白话,话中的主、宾语亦就主客体很容易找到或代入,由此发酵读者感情。那么,联系到相关艺术家、艺术品的判断,不妨也造个类似句式协助分析,如:我是XX艺术(品、家),反对我就是恶。
当然,首先要辨义“恶”字。对此,正如历史和现实经验证明了的:在这个世界上,判断“善恶”仅有的标准是实践发展中的道德和法律,除此,其他标准都需警惕。道德自然较法律泛化,所以,“法律不禁止即可做”这句常识,也等于说“有违道德的事也(能)做”,这也是我始终坚持呼吁“艺术立法”的原因。大家注意两个问题:承认“道德论”的泛化和弹性,并不等于赞成大家干违德的事;“有的法律就是恶”跟“法律标准”是不同问题。逻辑应然,这两个问题正意味着道德和法律本身也是探讨和检验的对象。所以,细化到“艺术伦理”、“艺术道德”、“艺术合法”的讨论和判断,正是值得肯定的“言论自由”。
为了让讨论一目了然,不妨又回到上面的句式,提取其关键词、关联词展开检验。也以艾未未《一亿颗“葵花籽”》和何云昌《一米民主》为例。先说公权力因素。艾未未和何云昌的作品不涉及公权力利好因素:作品既非公权力机构出钱支持、购买,亦非为公权力歌功颂德,相反,恰好有批评公权力的意向。这点应该是“非恶”的。所以,将艾未未与徐冰、蔡国强等相提并论是欠妥的。蔡国强是公权力直接出钱支持、购买,这在全世界绝无仅有,别处如果有,也不会是直接,而是以基金等比较间接、隐蔽的形式出现,不会赤裸裸地购买艺术家的创作意志,何况蔡还是专为庆典提供作品。徐冰的《凤凰》虽非政府出资,但同样是“权力庆典”贺品,放在世博园鞍钢这个集合“民族元素”的具体展位中,更是为国有垄断企业“粉饰”,这些性质都不会因为他刻意“泛化阐释”地往“劳动者”位置靠拢而改变。当然,不能笼统、武断地下“凡是为公权力服务的艺术就是恶”这样的论断,因为公权力也须经由道德、法律、程序之道考证的,你不能因为“再华丽的阿里郎也是恶”来证明世界上所有(实为绝有)的公权力艺术都是恶。谁恶谁不恶,有一把“普世的”尺。
再扩至“公共权力”。公权力必然有公共权力,理同上,不议。私权力的扩大,延伸以至取得一定公共范围的影响力之后,同样拥有公共权力。比如现在已经有私营、私人媒体,因为其必通过公共交流空间来进行推广、传播,所以说它们有了公共权力。民间机构、企业都可能走向这个性质,即使是个人,那些功成名就者,是谓“公众人物”,大意如此。所有这些,不能说“无恶”,也不能说“可恶”,凡要看具体情形。我个人不大了解联合利华这个企业的过往和现在的行径,但印象中它还不是BP那样因特定“恶”性事件造成的企业形象。所以,如果BP赞助了艾未未,我认为不用我在这里老远反对,展场本地应已有人游行抗议——当然,按常识判断,英国人可能抗议BP、泰特这些机构,不一定抗议艾未未这个人。因为,在西方传统那里,一般认为集体(强)化了的权力才是真正值得提防的,尤其在法律约束有效性不足的环境当中,政府是可以“作对”乃至推翻的,政党是可以“反对”乃至解散的,企业当然也是可以抵制的!
若,再细化至艾未未用联合利华的钱有找“下岗工人”干活,是不是能与有的外资企业的“血汗工厂”相提并论断为“恶”呢?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话题,我认为,要让这个问题有答案,最好也回到“以事实为准绳”的具体分析。“血汗工厂”如视为习称,可有两个指向:一是“恶”,二是“善”。善者,就是所谓“世界工厂”,我们30年成就第二,靠的正是这个法宝,这是公认的,若可悲,但也暂时无解,除非政府的政绩观和民众的尊严观不靠这个第二来填充。恶者,则要拿出证据来,如果仅仅因为你劳动力低廉,这不也是你自认的优势吗,何“恶”之有?如果哪家造成尘肺、哪家是加班疲劳,一项项提出来,像富士康那样,治它——我倒担心这个时候公权力又不合时宜地出现,像某教育厅强令学生去该公司实习那样,怎办?事实上,由于本国的历史自尊,我们对“外资”、“外企”向来高度过敏,相对而言,我们的“自资”企业“血汗”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既有“愤外”的问题,更有“自强”的问题。具体到艾未未的制作程序,我认为给工人工作、赚钱机会,总是善事一桩的,不必扩大指责。要不,你给我提供此类证据:艾给的工钱太少,工人罢工了;艾拖欠工款,有人跳楼秀、堵路、砸他家门了;他明知某工序有危险,仍一意孤行强制工人采用;工程造成了环保污染事件……等等。当然,有些问题不一定属于艾未未的责任范围,他毕竟只是一个客户,也许该负责的是厂方,比如明知有更好的设备保护工人健康和避免环境污染,但厂方不愿投资提升。
再至于横向对比,以英方因尘毒、粉毒而停展处理,以利观众健康,用彼地之“善”衬出此地之“恶”,这样的标准差正是国中人人的感同身受,可悲可恶。但难道这仅仅是艾未未、艾未未们的失责吗?难道强求英方将同样标准移适中方吗?英民身贵与汉人的身贱,谁之责、“恶”何来?
从信息判断,展期生毒应是超出控制的偶发事件,实际上,既然是“艺术”,我倒是希望这一环节是艾未未针对“中外差别”这个具体问题而故意设置的环节,这样就恰好可“以艺术的方式”将“中国问题”“英国化”或“国际化”。不过,偶然也是艺术之所以奇妙的一部分。而且,承认“偶然”或是“故意”,会在道德和法律标准上负有不同责任:如果偶然,仅仅是道德问题或甚连道德问题也可避免,艺术史上不乏冒犯道德问题的例子;如果证实是故意,必然承担道德指责,或甚而犯法(比如有观众严重中毒)。
回到上面“谁之责、恶何来”之问,我还想说一番大家泄气的话:也许,你我他都有责,都是“恶”人、“恶”源。相对于上面讨论的“生产主体”,我们可以说是消费者、观众。在上面那个“我是伊犁、蒙牛,跟我作对就是恶”的例句中,我确实有意特指继三聚氰胺后已著名天下的品牌伊犁和蒙牛,最近又因“恶毒策划”而再扬名的事件。有评论说,在先仆后继的大头奶粉、三聚氰胺、圣元元素和现在曝光的“恶毒策划”事件之后,中国的“乳品企业”已彻底堕落为毫无廉耻的行业。但是人们发现,如此毫无底线的“恶”、还是面向幼童提供产品的企业,却没有消费者抗议、抵制这些企业的产品,这样的消费举动与彼地消费者对BP抗议相距千万里计。故有曰: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有什么样的企业,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一般,常人都有英雄情结,泛泛指责没有意义,如果英雄行事没有问题,也许问题就在造英雄的人那里。比如韩寒,到目前为止,我还没发现他做过大损事,但也觉得他的水平也不至于神乎如此,所以问题是在造神者那里:世上少有,他们特缺。是不是也可问“有什么样的观众,就有什么样的艺术(家)”?我的意思是,也许我们大家都应该问问我们应该“做”、能“做”什么。
不妨又“提审”何云昌的《一米民主》以为例说。在这里,无论是某种事实或是某种艺术品,首先不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即它们都成立,区别仅在于:立成什么样。从一个既成事实的角度,我个人对何云昌那样的做法极不认可,艺术品也是一种事实,所以等于我对这种方式的艺术极不认可;只是,因为以“艺术”说事到“当代”为止还仅是达到“各说各的”程度,所以本处先以“事实”为依据。很显然,何云昌的方式已经超出我认可的底线,已属严重自残,凡超出身体的物理健康(相对于难以明确度量标准的精神健康)底线的伤害行为,我都不赞成。再具体而言,伤残方式又涉及两个层面:个体和聚众。就个体而言,只要自愿,任何方式的自残都可进行,但只要不是发生在仅容纳个人的私密空间,一般也会出现公益或公共救济的,比如善心者和志愿者的救助、警察救助等,这种可能自愿或强制出现的救济正说明社会不认可超出界限的行为。何云昌属于聚众自残。这里的聚众又需细分几种情况:不打招呼而来的、打了招呼而来的、招呼何云昌那样做而来的。情况有别性质不同。不打招呼,说明可能不明真相,是恰好“围观”,他们一般都无责,喜欢的可睁眼看个够,不喜欢或甚反感的,可闭眼或溜之大吉,但我还是希望有人良心发现报个警,没有,则人心苍凉,大家都是看完伊犁、蒙牛各种事发热闹后继续消费其产品那样的消费者。打招呼,等于知其事,知而仍加温、起哄,应承担道德谴责;而据实,现场竟有人主动参与投票(虽此权应是何云昌赋予),无论赞成或反对,都不可理喻,投赞成票的更是莫名其妙。何云昌的此事应该不存在别人“招呼其做”的情况,若有,理法不容,是严重侵权,应该坐牢。在这个行为中,还有一个人(几人?)的情况有待披露更多信息,这个人就是手术医生。何云昌跟他签了“生死状”或“伤残自担状”了吗?签或不签,他各该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我不是律师,在写这篇文章之际也没精力去细查资料以作确定,不知道医生的相关行业权、责规范如何(比如打不打麻药进行手术的行业规定),但仅从网上查找,也能查到一些信息,比如2007年5月1日卫生部印发有《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再如,据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否有新修订,待查),其总则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自不待言,其第五章“法律责任”更有如下条文:“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另外,有意味的是,在何云昌实施行为的整个过程中,公权力一直缺场。人类历史和现实中,权力强制让人达到或超过何云昌的伤残程度,是有例子的。但在当代,再专制的、不完善的社会(包括何云昌意欲批判的“民主”有问题的社会)里,如果公权力看着何云昌这样而袖手旁观的,应该也不多吧?
我暂不知道何云昌行为之后的“肉身”后续结果。对此,我有一个有趣的建议,不知道何云昌是否愿意听取:学习一下我当年告广东美术馆的行为艺术,把行为艺术多延伸出一个环节,现在反悔,到法院去递状,告一告手术医生和投票观众,看看结果如何,其结果也许有机会另圆其行为内涵。当然,何云昌知情或不知情的家属也是可以打这个官司的,但这样断裂就不是“行为艺术”了。
这就是在“说”艺术之外、之前,我要特别表达对“做”的判断,我试图让大家先思考“做的底线”,然后将“做的自由”、“说的自由”捆绑其上。这也是我个人判断“善恶”的原则,艺术亦人为,不会例外。很简单,如果“做恶”,再怎么通过“说”来艺术拔高,它也是危险的——也包括“说”本身;如果“不做恶”,艺术不高,“不恶”也不高,若艺术高,则高上加高。“言说自由”的范围远远广于“做的自由”,而言说“艺术”的自由似乎又远远大于言说其他的自由。但即使忽略权力、制度限制,起码“说”也要说得问心无悔,对不?
当然,抛开事实,我对任何“言说艺术”的话语都持以开放、容纳的态度,所谓“言无罪说无恶”之自由是也。我尤其赞赏那种执着、执着捍卫一家之说的言说精神,因为任何这类努力都等于为艺术界提供一种有益的考量角度,何况艺术确有很重的“自圆其说”成分的。因此,面对同一种艺术事实,有的说形式空洞,有的说非常感人,有的联想翩翩,有的说一是一,有的界定此般前卫,有的认可那样当代……每一种言说我都诚心聆听,细品其味,但又都有我的看法,这就是“因为艺术”而获得的生活的意义,在这个意义里,我谨慎地理解着它们的标准和弹性,把持自己“理智和情感”的平衡。
“跟政府作对就是恶”是近期最流行的句式之一,另一个流行句式是“我爸是李刚”。毫无疑问,这样的句式本身就很容易定性:恶。为什么呢?因为它们都涉及一个关键词:公权力。把二者结合起来“造句”,可以造出那种让人害怕的“凡是”句式,如:我是(政府那的)官员,凡是跟我作对就是恶。在这个句式中代入另一类关键词,其“恶”必会锐减无疑,如:跟拆迁户作对就是恶;我爸是农民、我爸是下岗工人。若再往两极之间的中间地带,即将“公权力”泛化为“公共权力”,“恶”性也必相应调整,如:我是伊利、蒙牛,跟我作对就是恶。
上举的那些句式都是很容易判断的大白话,话中的主、宾语亦就主客体很容易找到或代入,由此发酵读者感情。那么,联系到相关艺术家、艺术品的判断,不妨也造个类似句式协助分析,如:我是XX艺术(品、家),反对我就是恶。
当然,首先要辨义“恶”字。对此,正如历史和现实经验证明了的:在这个世界上,判断“善恶”仅有的标准是实践发展中的道德和法律,除此,其他标准都需警惕。道德自然较法律泛化,所以,“法律不禁止即可做”这句常识,也等于说“有违道德的事也(能)做”,这也是我始终坚持呼吁“艺术立法”的原因。大家注意两个问题:承认“道德论”的泛化和弹性,并不等于赞成大家干违德的事;“有的法律就是恶”跟“法律标准”是不同问题。逻辑应然,这两个问题正意味着道德和法律本身也是探讨和检验的对象。所以,细化到“艺术伦理”、“艺术道德”、“艺术合法”的讨论和判断,正是值得肯定的“言论自由”。
为了让讨论一目了然,不妨又回到上面的句式,提取其关键词、关联词展开检验。也以艾未未《一亿颗“葵花籽”》和何云昌《一米民主》为例。先说公权力因素。艾未未和何云昌的作品不涉及公权力利好因素:作品既非公权力机构出钱支持、购买,亦非为公权力歌功颂德,相反,恰好有批评公权力的意向。这点应该是“非恶”的。所以,将艾未未与徐冰、蔡国强等相提并论是欠妥的。蔡国强是公权力直接出钱支持、购买,这在全世界绝无仅有,别处如果有,也不会是直接,而是以基金等比较间接、隐蔽的形式出现,不会赤裸裸地购买艺术家的创作意志,何况蔡还是专为庆典提供作品。徐冰的《凤凰》虽非政府出资,但同样是“权力庆典”贺品,放在世博园鞍钢这个集合“民族元素”的具体展位中,更是为国有垄断企业“粉饰”,这些性质都不会因为他刻意“泛化阐释”地往“劳动者”位置靠拢而改变。当然,不能笼统、武断地下“凡是为公权力服务的艺术就是恶”这样的论断,因为公权力也须经由道德、法律、程序之道考证的,你不能因为“再华丽的阿里郎也是恶”来证明世界上所有(实为绝有)的公权力艺术都是恶。谁恶谁不恶,有一把“普世的”尺。
再扩至“公共权力”。公权力必然有公共权力,理同上,不议。私权力的扩大,延伸以至取得一定公共范围的影响力之后,同样拥有公共权力。比如现在已经有私营、私人媒体,因为其必通过公共交流空间来进行推广、传播,所以说它们有了公共权力。民间机构、企业都可能走向这个性质,即使是个人,那些功成名就者,是谓“公众人物”,大意如此。所有这些,不能说“无恶”,也不能说“可恶”,凡要看具体情形。我个人不大了解联合利华这个企业的过往和现在的行径,但印象中它还不是BP那样因特定“恶”性事件造成的企业形象。所以,如果BP赞助了艾未未,我认为不用我在这里老远反对,展场本地应已有人游行抗议——当然,按常识判断,英国人可能抗议BP、泰特这些机构,不一定抗议艾未未这个人。因为,在西方传统那里,一般认为集体(强)化了的权力才是真正值得提防的,尤其在法律约束有效性不足的环境当中,政府是可以“作对”乃至推翻的,政党是可以“反对”乃至解散的,企业当然也是可以抵制的!
若,再细化至艾未未用联合利华的钱有找“下岗工人”干活,是不是能与有的外资企业的“血汗工厂”相提并论断为“恶”呢?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话题,我认为,要让这个问题有答案,最好也回到“以事实为准绳”的具体分析。“血汗工厂”如视为习称,可有两个指向:一是“恶”,二是“善”。善者,就是所谓“世界工厂”,我们30年成就第二,靠的正是这个法宝,这是公认的,若可悲,但也暂时无解,除非政府的政绩观和民众的尊严观不靠这个第二来填充。恶者,则要拿出证据来,如果仅仅因为你劳动力低廉,这不也是你自认的优势吗,何“恶”之有?如果哪家造成尘肺、哪家是加班疲劳,一项项提出来,像富士康那样,治它——我倒担心这个时候公权力又不合时宜地出现,像某教育厅强令学生去该公司实习那样,怎办?事实上,由于本国的历史自尊,我们对“外资”、“外企”向来高度过敏,相对而言,我们的“自资”企业“血汗”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既有“愤外”的问题,更有“自强”的问题。具体到艾未未的制作程序,我认为给工人工作、赚钱机会,总是善事一桩的,不必扩大指责。要不,你给我提供此类证据:艾给的工钱太少,工人罢工了;艾拖欠工款,有人跳楼秀、堵路、砸他家门了;他明知某工序有危险,仍一意孤行强制工人采用;工程造成了环保污染事件……等等。当然,有些问题不一定属于艾未未的责任范围,他毕竟只是一个客户,也许该负责的是厂方,比如明知有更好的设备保护工人健康和避免环境污染,但厂方不愿投资提升。
再至于横向对比,以英方因尘毒、粉毒而停展处理,以利观众健康,用彼地之“善”衬出此地之“恶”,这样的标准差正是国中人人的感同身受,可悲可恶。但难道这仅仅是艾未未、艾未未们的失责吗?难道强求英方将同样标准移适中方吗?英民身贵与汉人的身贱,谁之责、“恶”何来?
从信息判断,展期生毒应是超出控制的偶发事件,实际上,既然是“艺术”,我倒是希望这一环节是艾未未针对“中外差别”这个具体问题而故意设置的环节,这样就恰好可“以艺术的方式”将“中国问题”“英国化”或“国际化”。不过,偶然也是艺术之所以奇妙的一部分。而且,承认“偶然”或是“故意”,会在道德和法律标准上负有不同责任:如果偶然,仅仅是道德问题或甚连道德问题也可避免,艺术史上不乏冒犯道德问题的例子;如果证实是故意,必然承担道德指责,或甚而犯法(比如有观众严重中毒)。
回到上面“谁之责、恶何来”之问,我还想说一番大家泄气的话:也许,你我他都有责,都是“恶”人、“恶”源。相对于上面讨论的“生产主体”,我们可以说是消费者、观众。在上面那个“我是伊犁、蒙牛,跟我作对就是恶”的例句中,我确实有意特指继三聚氰胺后已著名天下的品牌伊犁和蒙牛,最近又因“恶毒策划”而再扬名的事件。有评论说,在先仆后继的大头奶粉、三聚氰胺、圣元元素和现在曝光的“恶毒策划”事件之后,中国的“乳品企业”已彻底堕落为毫无廉耻的行业。但是人们发现,如此毫无底线的“恶”、还是面向幼童提供产品的企业,却没有消费者抗议、抵制这些企业的产品,这样的消费举动与彼地消费者对BP抗议相距千万里计。故有曰: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有什么样的企业,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一般,常人都有英雄情结,泛泛指责没有意义,如果英雄行事没有问题,也许问题就在造英雄的人那里。比如韩寒,到目前为止,我还没发现他做过大损事,但也觉得他的水平也不至于神乎如此,所以问题是在造神者那里:世上少有,他们特缺。是不是也可问“有什么样的观众,就有什么样的艺术(家)”?我的意思是,也许我们大家都应该问问我们应该“做”、能“做”什么。
不妨又“提审”何云昌的《一米民主》以为例说。在这里,无论是某种事实或是某种艺术品,首先不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即它们都成立,区别仅在于:立成什么样。从一个既成事实的角度,我个人对何云昌那样的做法极不认可,艺术品也是一种事实,所以等于我对这种方式的艺术极不认可;只是,因为以“艺术”说事到“当代”为止还仅是达到“各说各的”程度,所以本处先以“事实”为依据。很显然,何云昌的方式已经超出我认可的底线,已属严重自残,凡超出身体的物理健康(相对于难以明确度量标准的精神健康)底线的伤害行为,我都不赞成。再具体而言,伤残方式又涉及两个层面:个体和聚众。就个体而言,只要自愿,任何方式的自残都可进行,但只要不是发生在仅容纳个人的私密空间,一般也会出现公益或公共救济的,比如善心者和志愿者的救助、警察救助等,这种可能自愿或强制出现的救济正说明社会不认可超出界限的行为。何云昌属于聚众自残。这里的聚众又需细分几种情况:不打招呼而来的、打了招呼而来的、招呼何云昌那样做而来的。情况有别性质不同。不打招呼,说明可能不明真相,是恰好“围观”,他们一般都无责,喜欢的可睁眼看个够,不喜欢或甚反感的,可闭眼或溜之大吉,但我还是希望有人良心发现报个警,没有,则人心苍凉,大家都是看完伊犁、蒙牛各种事发热闹后继续消费其产品那样的消费者。打招呼,等于知其事,知而仍加温、起哄,应承担道德谴责;而据实,现场竟有人主动参与投票(虽此权应是何云昌赋予),无论赞成或反对,都不可理喻,投赞成票的更是莫名其妙。何云昌的此事应该不存在别人“招呼其做”的情况,若有,理法不容,是严重侵权,应该坐牢。在这个行为中,还有一个人(几人?)的情况有待披露更多信息,这个人就是手术医生。何云昌跟他签了“生死状”或“伤残自担状”了吗?签或不签,他各该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我不是律师,在写这篇文章之际也没精力去细查资料以作确定,不知道医生的相关行业权、责规范如何(比如打不打麻药进行手术的行业规定),但仅从网上查找,也能查到一些信息,比如2007年5月1日卫生部印发有《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再如,据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否有新修订,待查),其总则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自不待言,其第五章“法律责任”更有如下条文:“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另外,有意味的是,在何云昌实施行为的整个过程中,公权力一直缺场。人类历史和现实中,权力强制让人达到或超过何云昌的伤残程度,是有例子的。但在当代,再专制的、不完善的社会(包括何云昌意欲批判的“民主”有问题的社会)里,如果公权力看着何云昌这样而袖手旁观的,应该也不多吧?
我暂不知道何云昌行为之后的“肉身”后续结果。对此,我有一个有趣的建议,不知道何云昌是否愿意听取:学习一下我当年告广东美术馆的行为艺术,把行为艺术多延伸出一个环节,现在反悔,到法院去递状,告一告手术医生和投票观众,看看结果如何,其结果也许有机会另圆其行为内涵。当然,何云昌知情或不知情的家属也是可以打这个官司的,但这样断裂就不是“行为艺术”了。
这就是在“说”艺术之外、之前,我要特别表达对“做”的判断,我试图让大家先思考“做的底线”,然后将“做的自由”、“说的自由”捆绑其上。这也是我个人判断“善恶”的原则,艺术亦人为,不会例外。很简单,如果“做恶”,再怎么通过“说”来艺术拔高,它也是危险的——也包括“说”本身;如果“不做恶”,艺术不高,“不恶”也不高,若艺术高,则高上加高。“言说自由”的范围远远广于“做的自由”,而言说“艺术”的自由似乎又远远大于言说其他的自由。但即使忽略权力、制度限制,起码“说”也要说得问心无悔,对不?
当然,抛开事实,我对任何“言说艺术”的话语都持以开放、容纳的态度,所谓“言无罪说无恶”之自由是也。我尤其赞赏那种执着、执着捍卫一家之说的言说精神,因为任何这类努力都等于为艺术界提供一种有益的考量角度,何况艺术确有很重的“自圆其说”成分的。因此,面对同一种艺术事实,有的说形式空洞,有的说非常感人,有的联想翩翩,有的说一是一,有的界定此般前卫,有的认可那样当代……每一种言说我都诚心聆听,细品其味,但又都有我的看法,这就是“因为艺术”而获得的生活的意义,在这个意义里,我谨慎地理解着它们的标准和弹性,把持自己“理智和情感”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