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最近曾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怀疑违反会计规则,提交了虚假的财务报告,以满足华尔街对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的需求,今年6月初双方达成和解,微软既不承认也不否认有关指控。
按照中国有关税法规定,外企员工获得的认股权收入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其所在企业代扣代缴。但2001年北京税务稽查部门在对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部分员工从国外获得的认股权差价收入没有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调阅了微软总部的有关资料,对员工的认股权收入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追缴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部分员工应交个人所得税款5100万元。不过,税务部门没有提及是否对这些漏税员工个人进行了额外罚款。
有北京市地税局官司员透露,“避税”已是在京外企员工的普遍行为。在北京某法国企业工作的张先生,月薪7000元,其中法国公司支付3500元,北京市外企服务总公司支付3500元,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由此大大降低,每个人纳税不足500元,而这个数字至少是700元。该公司员工基本都是采用这种方式缴纳个所得税。而像这样通过分次发放工资甚至从不同渠道发放工资以少数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许多企企的通行做法。
另据北京市地税局7月29日公布的数字,2002年上半年,该市地税系统共对7166户纳税人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达到了5057户,税务部门共补收税款8亿多元,其中就包括外资企业漏交的税款。而发现的逃、漏税手段包括不开正规发票、收入不入账、财务报表造假等。
可口可乐在安徽涉嫌偷税?
8月1日、2日,安徽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蔡友告诉本报记者,因为被举报涉嫌偷漏税,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黄山办事处确曾被当地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的23个装瓶厂之一。2000年3月起,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宣城、黄山、巢湖、铜陵、淮南、宿州、淮北、六安等地设立办事处。宣城市税务稽查人员接到原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经理胡运朴举报并进行调查后发现,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在宣城租有仓库、设立了账号,进行经营销售活动(有收款)达数月之久,但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也没有在宣城纳税。12月底,宣城市国税局稽查局向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追补税款3.7万元。3月22日,《中国经济时报》的一则报道称,今年3月,宣城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杨毅再次认定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存在偷税行为。
2001年12月,黄山市国税局稽查局也接到同样的举报,并对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黄山办事处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办事处也在黄山市开展了经营活动,却未能拿出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因此按税法有关规定,稽查局一次性从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黄山办事处追回税款5.6万元。黄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聂敏玲对本报记者说,他们没有说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黄山办事处是在偷税,只是因为该办事处拿不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按规定向其追补了5.6万元税款。
虽然举报人称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安徽各地设立的办事处都涉嫌偷税,其偷税总额可能达“200万元”,但蔡友局长表示,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当地税务机关去年底确曾向可口可乐宣城办事处、黄山办事处追缴过税款,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本身不存在偷税行为,在安庆、巢湖等地的办事处现在还没有查到偷(漏)税事实,因为这些办事处所设立的仓库只是由合肥总部集中发货,费用收支均由总部掌握,没有发现办事处有经营行为。
漏税、偷税之辩
专家指出,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发生经营行为,但又不按时申报纳税的可以认定是偷税行为。故意偷税达到一定数额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税务系统并没有“漏税”的说法,有时候在处理对那些避税不成功的纳税人时,不想用偷税这样沉得的字眼,就借用了很能体现圆通的“漏税”一词(而且税务稽查的目的也不是要把这些偷逃税款者都送入监牢)。税务人士表示,其实,只要纳税人不依法按时纳税,严格说来,本质上就是偷税行为。
任何企业都会想方设法尽可能(钻税法的漏洞)避税,但避税不成功或者说非法避税却有可能导致严重触犯中国现行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早些时候曾经透露,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众多在华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致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约300亿元,约相当于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的1/30。外企尤其是跨国企业的主要避税手段是转让定价(约占避税总量的60%),即跨国企业集团利用期在世界各地的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的不同,来转移利润。如其在华企业的进口设备、进口饮料、贷款利率等价格往往要高于国际市场,其出口产品的价格则低于国际市场。而按中国税法规定,转让定价属非法避税行为。如从1991年到2001年底的10年间,我国对近万户外企的转让定价避税行为进行了审计和调整,调整应纳所得额近150亿元,调整补税18亿余元。对著名跨国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会不会影响跨国企业在华投资?北京一位研究税法专家认为,在任何国家,偷税、骗税都是重点打击的对象,中国也不应例外。表面上看,近期对外资企业查处的税务案件与前几年相比似乎是多了一些,但这只是中国税务稽查某方面工作的一种调整,它并不仅仅针对外企,而是国企、外企一视同仁。
ART-BA-BA的马甲们你们也该交税了,都上亿了,自己自觉点,把你们20%税收叫上来,汇到我的马甲,我统一处理,和谐社会和谐发展。
按照中国有关税法规定,外企员工获得的认股权收入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其所在企业代扣代缴。但2001年北京税务稽查部门在对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部分员工从国外获得的认股权差价收入没有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税务稽查部门调阅了微软总部的有关资料,对员工的认股权收入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追缴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部分员工应交个人所得税款5100万元。不过,税务部门没有提及是否对这些漏税员工个人进行了额外罚款。
有北京市地税局官司员透露,“避税”已是在京外企员工的普遍行为。在北京某法国企业工作的张先生,月薪7000元,其中法国公司支付3500元,北京市外企服务总公司支付3500元,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由此大大降低,每个人纳税不足500元,而这个数字至少是700元。该公司员工基本都是采用这种方式缴纳个所得税。而像这样通过分次发放工资甚至从不同渠道发放工资以少数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许多企企的通行做法。
另据北京市地税局7月29日公布的数字,2002年上半年,该市地税系统共对7166户纳税人进行了税务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达到了5057户,税务部门共补收税款8亿多元,其中就包括外资企业漏交的税款。而发现的逃、漏税手段包括不开正规发票、收入不入账、财务报表造假等。
可口可乐在安徽涉嫌偷税?
8月1日、2日,安徽省国税局稽查局局长蔡友告诉本报记者,因为被举报涉嫌偷漏税,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黄山办事处确曾被当地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的23个装瓶厂之一。2000年3月起,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宣城、黄山、巢湖、铜陵、淮南、宿州、淮北、六安等地设立办事处。宣城市税务稽查人员接到原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经理胡运朴举报并进行调查后发现,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在宣城租有仓库、设立了账号,进行经营销售活动(有收款)达数月之久,但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税务登记,也没有在宣城纳税。12月底,宣城市国税局稽查局向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追补税款3.7万元。3月22日,《中国经济时报》的一则报道称,今年3月,宣城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杨毅再次认定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宣城办事处存在偷税行为。
2001年12月,黄山市国税局稽查局也接到同样的举报,并对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黄山办事处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办事处也在黄山市开展了经营活动,却未能拿出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因此按税法有关规定,稽查局一次性从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黄山办事处追回税款5.6万元。黄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聂敏玲对本报记者说,他们没有说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黄山办事处是在偷税,只是因为该办事处拿不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按规定向其追补了5.6万元税款。
虽然举报人称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在安徽各地设立的办事处都涉嫌偷税,其偷税总额可能达“200万元”,但蔡友局长表示,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当地税务机关去年底确曾向可口可乐宣城办事处、黄山办事处追缴过税款,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本身不存在偷税行为,在安庆、巢湖等地的办事处现在还没有查到偷(漏)税事实,因为这些办事处所设立的仓库只是由合肥总部集中发货,费用收支均由总部掌握,没有发现办事处有经营行为。
漏税、偷税之辩
专家指出,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发生经营行为,但又不按时申报纳税的可以认定是偷税行为。故意偷税达到一定数额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在税务系统并没有“漏税”的说法,有时候在处理对那些避税不成功的纳税人时,不想用偷税这样沉得的字眼,就借用了很能体现圆通的“漏税”一词(而且税务稽查的目的也不是要把这些偷逃税款者都送入监牢)。税务人士表示,其实,只要纳税人不依法按时纳税,严格说来,本质上就是偷税行为。
任何企业都会想方设法尽可能(钻税法的漏洞)避税,但避税不成功或者说非法避税却有可能导致严重触犯中国现行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早些时候曾经透露,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众多在华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致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约300亿元,约相当于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的1/30。外企尤其是跨国企业的主要避税手段是转让定价(约占避税总量的60%),即跨国企业集团利用期在世界各地的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的不同,来转移利润。如其在华企业的进口设备、进口饮料、贷款利率等价格往往要高于国际市场,其出口产品的价格则低于国际市场。而按中国税法规定,转让定价属非法避税行为。如从1991年到2001年底的10年间,我国对近万户外企的转让定价避税行为进行了审计和调整,调整应纳所得额近150亿元,调整补税18亿余元。对著名跨国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会不会影响跨国企业在华投资?北京一位研究税法专家认为,在任何国家,偷税、骗税都是重点打击的对象,中国也不应例外。表面上看,近期对外资企业查处的税务案件与前几年相比似乎是多了一些,但这只是中国税务稽查某方面工作的一种调整,它并不仅仅针对外企,而是国企、外企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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