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自由的根基
作者:Kerby Anderson
翻译:冬云
出处:[url]http://www.probe.org/content/view/1165/91
转自思者之言
导言
什么是自由? 什么是自由的根基? 回答这些问题并不象看上去那么容易。 它们需要一些思考和反省,但大多数人却难得如此。
幸运的是,一些艰难的工作已经由John Danford教授在他的著作《自由的根基:现代自由启蒙》中为我们做好了:本书取材于80年代末为自由欧洲电台和自由电台撰写的广播稿。 但是后来有人建议说,这些材料应该编书出版,让自由社会的公民们也能够受惠于他对自由根基的描绘。
John Danford是如何描绘一个自由社会的呢?
人与人肯定是不一样的,但这里所指称的自由社会是指这样一个社会:人们不是一生下就被禁锢在某个领域——比如,某个等级或职业之中——而是可以拥有财产、可以抚养孩子、可以打工谋生、可以思考、可以敬拜、可以表达政治观点、甚至愿意的话还可以远走高飞,而且做这些事不需要征求某个主人的许可。
显而易见,我们自身都存在某些压力,但自由社会里的人类自由的确是关于做上述这些事的自由。
一旦我们界定了自由社会,我们就能很容易地发现某些很郁闷的事情。“自由社会在人类历史中是非常罕见的。它们似乎也很脆弱——比古代世界的王朝或帝国都要脆弱。”
在过去,自由之所以稀罕是由于经济上的穷困。 对于不得不终日苦干才能维持生计的人来说,自由是微薄的,或者是虚无的。 在古代社会,自由人之所以自由,是因为其他人受奴役。 自由人不需要为谋生而工作,所以他是自由的。
到了18世纪末叶,经济的穷困在许多地方已不再成为阻碍自由的主要问题。 但由于政治权力常常被集中于国王或独裁者之手(或者可能集中于由少数人组成的统治阶级之手),自由社会也只局限于少数地区。
今天,国王已经寥寥无几,但独裁者还照样朗朗一层。 自由社会依然如茫茫沙海中的几片绿洲,珍贵而稀有。 尽管联合国里有近200个成员国,但公平地说,可能不到50个国家可以被称作是自由社会(指它们具有功能健全的民主体制)。
姑且不论其他,仅仅是这一对自由根基的讨论就足以使我们对生活于一个自由的国家而感到庆幸。 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当下,自由社会都是非常稀有的。 我们永远不应将我们所享有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视为理所当然。
基督教根源
Danford在“前现代基督教”一章中讨论了自由的根基。 虽然我们将许多取自于基督教的假设看成是基本的和显而易见的,但它们为我们今天享有的政治自由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因为它们为自由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基督教的第一个贡献是它关于个体价值的教训。 在希腊和罗马帝国时期,个人不算什么。 “与帝国的光荣和稳定相比,特定的个人无足轻重。”
耶稣和他的追随者却教导人们意识到自己在上帝眼中是意义重大的。 这一关于人类尊贵神圣的基本原则完全与当时的流行观点针锋相对。
这一原则的另一方面就是相信神并不仅仅是一个城市、或一个部落、一个国家的神。 《圣经》里的神是全人类的神和所有个人的拯救者。 对神的普世性的信仰以及对个人的重视共同为自由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础,因为它与“古代那种使个人完全从属于政权或帝国的倾向格格不入。”
基督教的第二个贡献涉及对历史的线性思维。 古代作家“以自然界的季节轮回来认识时间的流逝。”而基督教带来了一种不同的视角,它教导说,历史是线性发展的。 归根结底,《圣经》的故事就是关于世界起源、人类犯罪、基督临世以及历史终结的故事。
线性历史的概念产生了环境会随着时间而改变的思想。 如果变化是进步性的,那么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就会产生进步。 “进步的观点本身就是一种现代观念,但是它扎根于上帝进入历史时间以拯救人类的基督教教义之中。”
基督教的第三个贡献是信仰与政治王国相分离的原则。 这在今天被称作政教分离原则。这样一种观念在古代世界是不可思议的。 在那些文化中,国王与祭司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当法利赛人问耶稣缴纳人头税是否合乎律法时(马太福音 22:15-21)时,他告诉他们:“凯撒的东西归凯撒,神的东西当归神。” 虽然这一教训的完整含意要到几个世纪之后才得以揭晓,但精神自由的种子就蕴含于基督的这一教诲之中。
基督教的第四个贡献是对客观真理的信仰。 虽然其他哲学家也谈及真理,但基督教观照真理的角度仍然是非常重要而独特的贡献。
比如,如果没有真理,那么“关于政治统治就不存在什么正义或合理的基础:谁掌握了权力,从原则上讲他就能决定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什么是对、什么是错。”
在我们这个拒斥客观真理或绝对真理等观念的后现代社会,所有的历史不过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无从逃避无休止的争权夺利,也没有用正义之墙护持的、能让人真正自由呼吸的安全空间。”
正如“独立宣言”所清晰阐述的:只有以承认自明性真理的存在为基础,才有可能建立这样的国度。 正如耶稣告诫他的门徒:“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使你们自由。”(约翰福音 8:32)。
托马斯•霍布斯
托马斯•霍布斯1588年生于英格兰,1600年早期在牛津受教育。 他深受弗朗西斯•培根(他当时曾一度担任培根的秘书)等人以及十六、十七世纪种种事件的影响。 当时的宗教战争和内部冲突(即:三十年战争,以及英国国教徒与清教徒之间的冲突)是其中的主要影响。 所以霍布斯所殚精竭虑的两大课题就是:“作为文明秩序目标的和平以及作为达致该目标手段的政治科学。”
在他的政治科学中,他提出了五大关键原理: 首先:个人要比任何社会秩序都更为根本。 他认为,要理解人,我们必须返回到“自然状态”下,即移去所有传统和政治社会规则后人类所置身的状态。
霍布斯由此也假定人类在政治上是平等的。“没有人被认为具有政治上的优越性,因为所有人都易于暴死于同类之手。”他说,人类生活的自然状况就是“孤独、贫困、污秽、残忍和短命。”
因此,霍布斯提出的第二项原则是:自我保存的自然需要是人们生活于政治共同体内的唯一的真正原因。 换言之,我们之所以生活于政治共同体之内,是因为我们要满足诸如生命和安全这类人性的个别需要。
第三,霍布斯认为由于这些需要是普遍的(并且在科学上是可以论证的),它们就为创建一个大众同意的、和平的政治秩序提供了基础。 他认为,我们应该“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他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们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第四,由于政治社会是为了自我保存而存在的,所以每个人永远不能放弃自卫的权利。 自由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人在法庭上被迫承认一桩罪行或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词。
最后,所有的合法政府都是建立在以个人同意(至少是默认)为基础的约定之上。 霍布斯称这种一致同意为“契约”,因为它是一项开放的约定,一个必须在将来不断得到履行的承诺。
霍布斯也认为,主权者必须能强制实施该契约,因为“无剑的契约只是空话而已。”但尽管他为强力政府或主权者进行辩护,这一观点依然受到洛克等人的挑战,他们认为即使是主权者也必须受约束的。
约翰•洛克
约翰•洛克的父亲是个清教徒,曾与奥利弗•克伦威尔并肩作战。 约翰•洛克虽然不象他父亲那么正统,但依然是一个“真诚相信《圣经》绝对正确的基督徒。”
在他的《政府论》上下卷里,洛克认为人们组成社会是“互相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不动产,我用一个总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叫做财产。”一方面,物质的东西不被任何人所拥有,而只为所有人所共有。 “正如大卫王所说的,上帝将大地赐予人类的子孙(诗篇115:16)、赐予所有人。”但另一方面,他也承认我们确实占有各种东西,使它们成为我们的财产。
“谁把柳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有。谁都不能否认,食物是完全应该由他消受的。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在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还是他捡取他们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财产了。”
洛克同样认为,除非在土地上进行劳作以为它增添些东西,否则土地是毫无价值的。 他甚至进而认为,财产几乎完全是人类劳作的产物(他说在有利于人生的土地产品中,十分之九是劳动的结果)。
他也指出:“正如上述,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其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他确认每个男人和每个女人都是生而自由并且通过接受一个社会团体的保护而成为它的一员的,当然最普遍的情形通过是洛克所称的“默认的同意”而做到这一点的。”
最后,洛克也将注意力集中于压迫性政府存在的可能性上,由此他坚持认为,有必要尽量限制主权者的权力。 立法机关不能“在未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没收他的任何一部分财产。”
洛克也坚决主张以公民社会作为对政府权力的终极限制: 他写道:“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署名或更换立法机关。”
美国人的自由
就在英国的内战将许多英国臣民驱赶到新世界时,自由的理念也在美洲海岸落脚扎根。 在横渡大西洋的航行中,“他们随身带去了英国人自由体系的大部分内容。”
一些定居者建立了全民公约(或者洛克后来称作的社会契约)。 也许最为著名的就是“五月花号公约”,它是一项政治公约,将朝圣者凝结成“一个政治公民实体。” 这些美洲定居点的大多数都是自治政府,因为当初授予他们特许状的权力机关远在几千英里之外。
美国的立国文献是“独立宣言”。 该文献无疑体现了约翰•洛克的观点。
作者:Kerby Anderson
翻译:冬云
出处:[url]http://www.probe.org/content/view/1165/91
转自思者之言
导言
什么是自由? 什么是自由的根基? 回答这些问题并不象看上去那么容易。 它们需要一些思考和反省,但大多数人却难得如此。
幸运的是,一些艰难的工作已经由John Danford教授在他的著作《自由的根基:现代自由启蒙》中为我们做好了:本书取材于80年代末为自由欧洲电台和自由电台撰写的广播稿。 但是后来有人建议说,这些材料应该编书出版,让自由社会的公民们也能够受惠于他对自由根基的描绘。
John Danford是如何描绘一个自由社会的呢?
人与人肯定是不一样的,但这里所指称的自由社会是指这样一个社会:人们不是一生下就被禁锢在某个领域——比如,某个等级或职业之中——而是可以拥有财产、可以抚养孩子、可以打工谋生、可以思考、可以敬拜、可以表达政治观点、甚至愿意的话还可以远走高飞,而且做这些事不需要征求某个主人的许可。
显而易见,我们自身都存在某些压力,但自由社会里的人类自由的确是关于做上述这些事的自由。
一旦我们界定了自由社会,我们就能很容易地发现某些很郁闷的事情。“自由社会在人类历史中是非常罕见的。它们似乎也很脆弱——比古代世界的王朝或帝国都要脆弱。”
在过去,自由之所以稀罕是由于经济上的穷困。 对于不得不终日苦干才能维持生计的人来说,自由是微薄的,或者是虚无的。 在古代社会,自由人之所以自由,是因为其他人受奴役。 自由人不需要为谋生而工作,所以他是自由的。
到了18世纪末叶,经济的穷困在许多地方已不再成为阻碍自由的主要问题。 但由于政治权力常常被集中于国王或独裁者之手(或者可能集中于由少数人组成的统治阶级之手),自由社会也只局限于少数地区。
今天,国王已经寥寥无几,但独裁者还照样朗朗一层。 自由社会依然如茫茫沙海中的几片绿洲,珍贵而稀有。 尽管联合国里有近200个成员国,但公平地说,可能不到50个国家可以被称作是自由社会(指它们具有功能健全的民主体制)。
姑且不论其他,仅仅是这一对自由根基的讨论就足以使我们对生活于一个自由的国家而感到庆幸。 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当下,自由社会都是非常稀有的。 我们永远不应将我们所享有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视为理所当然。
基督教根源
Danford在“前现代基督教”一章中讨论了自由的根基。 虽然我们将许多取自于基督教的假设看成是基本的和显而易见的,但它们为我们今天享有的政治自由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因为它们为自由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基督教的第一个贡献是它关于个体价值的教训。 在希腊和罗马帝国时期,个人不算什么。 “与帝国的光荣和稳定相比,特定的个人无足轻重。”
耶稣和他的追随者却教导人们意识到自己在上帝眼中是意义重大的。 这一关于人类尊贵神圣的基本原则完全与当时的流行观点针锋相对。
这一原则的另一方面就是相信神并不仅仅是一个城市、或一个部落、一个国家的神。 《圣经》里的神是全人类的神和所有个人的拯救者。 对神的普世性的信仰以及对个人的重视共同为自由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础,因为它与“古代那种使个人完全从属于政权或帝国的倾向格格不入。”
基督教的第二个贡献涉及对历史的线性思维。 古代作家“以自然界的季节轮回来认识时间的流逝。”而基督教带来了一种不同的视角,它教导说,历史是线性发展的。 归根结底,《圣经》的故事就是关于世界起源、人类犯罪、基督临世以及历史终结的故事。
线性历史的概念产生了环境会随着时间而改变的思想。 如果变化是进步性的,那么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就会产生进步。 “进步的观点本身就是一种现代观念,但是它扎根于上帝进入历史时间以拯救人类的基督教教义之中。”
基督教的第三个贡献是信仰与政治王国相分离的原则。 这在今天被称作政教分离原则。这样一种观念在古代世界是不可思议的。 在那些文化中,国王与祭司紧密地联结在一起。
当法利赛人问耶稣缴纳人头税是否合乎律法时(马太福音 22:15-21)时,他告诉他们:“凯撒的东西归凯撒,神的东西当归神。” 虽然这一教训的完整含意要到几个世纪之后才得以揭晓,但精神自由的种子就蕴含于基督的这一教诲之中。
基督教的第四个贡献是对客观真理的信仰。 虽然其他哲学家也谈及真理,但基督教观照真理的角度仍然是非常重要而独特的贡献。
比如,如果没有真理,那么“关于政治统治就不存在什么正义或合理的基础:谁掌握了权力,从原则上讲他就能决定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什么是对、什么是错。”
在我们这个拒斥客观真理或绝对真理等观念的后现代社会,所有的历史不过是阶级斗争的历史。 “无从逃避无休止的争权夺利,也没有用正义之墙护持的、能让人真正自由呼吸的安全空间。”
正如“独立宣言”所清晰阐述的:只有以承认自明性真理的存在为基础,才有可能建立这样的国度。 正如耶稣告诫他的门徒:“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使你们自由。”(约翰福音 8:32)。
托马斯•霍布斯
托马斯•霍布斯1588年生于英格兰,1600年早期在牛津受教育。 他深受弗朗西斯•培根(他当时曾一度担任培根的秘书)等人以及十六、十七世纪种种事件的影响。 当时的宗教战争和内部冲突(即:三十年战争,以及英国国教徒与清教徒之间的冲突)是其中的主要影响。 所以霍布斯所殚精竭虑的两大课题就是:“作为文明秩序目标的和平以及作为达致该目标手段的政治科学。”
在他的政治科学中,他提出了五大关键原理: 首先:个人要比任何社会秩序都更为根本。 他认为,要理解人,我们必须返回到“自然状态”下,即移去所有传统和政治社会规则后人类所置身的状态。
霍布斯由此也假定人类在政治上是平等的。“没有人被认为具有政治上的优越性,因为所有人都易于暴死于同类之手。”他说,人类生活的自然状况就是“孤独、贫困、污秽、残忍和短命。”
因此,霍布斯提出的第二项原则是:自我保存的自然需要是人们生活于政治共同体内的唯一的真正原因。 换言之,我们之所以生活于政治共同体之内,是因为我们要满足诸如生命和安全这类人性的个别需要。
第三,霍布斯认为由于这些需要是普遍的(并且在科学上是可以论证的),它们就为创建一个大众同意的、和平的政治秩序提供了基础。 他认为,我们应该“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他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们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第四,由于政治社会是为了自我保存而存在的,所以每个人永远不能放弃自卫的权利。 自由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无人在法庭上被迫承认一桩罪行或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词。
最后,所有的合法政府都是建立在以个人同意(至少是默认)为基础的约定之上。 霍布斯称这种一致同意为“契约”,因为它是一项开放的约定,一个必须在将来不断得到履行的承诺。
霍布斯也认为,主权者必须能强制实施该契约,因为“无剑的契约只是空话而已。”但尽管他为强力政府或主权者进行辩护,这一观点依然受到洛克等人的挑战,他们认为即使是主权者也必须受约束的。
约翰•洛克
约翰•洛克的父亲是个清教徒,曾与奥利弗•克伦威尔并肩作战。 约翰•洛克虽然不象他父亲那么正统,但依然是一个“真诚相信《圣经》绝对正确的基督徒。”
在他的《政府论》上下卷里,洛克认为人们组成社会是“互相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不动产,我用一个总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叫做财产。”一方面,物质的东西不被任何人所拥有,而只为所有人所共有。 “正如大卫王所说的,上帝将大地赐予人类的子孙(诗篇115:16)、赐予所有人。”但另一方面,他也承认我们确实占有各种东西,使它们成为我们的财产。
“谁把柳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有。谁都不能否认,食物是完全应该由他消受的。因此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什么时候开始是属于他的呢?是在他消化的时候,还是在他吃的时候,还是在他煮的时候,还是他把它们带回家的时候,还是他捡取他们的时候呢?很明显,如果最初的采集不使它们成为他的东西,其他的情形就更不可能了。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所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的财产了。”
洛克同样认为,除非在土地上进行劳作以为它增添些东西,否则土地是毫无价值的。 他甚至进而认为,财产几乎完全是人类劳作的产物(他说在有利于人生的土地产品中,十分之九是劳动的结果)。
他也指出:“正如上述,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其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他确认每个男人和每个女人都是生而自由并且通过接受一个社会团体的保护而成为它的一员的,当然最普遍的情形通过是洛克所称的“默认的同意”而做到这一点的。”
最后,洛克也将注意力集中于压迫性政府存在的可能性上,由此他坚持认为,有必要尽量限制主权者的权力。 立法机关不能“在未经任何人同意的情况下没收他的任何一部分财产。”
洛克也坚决主张以公民社会作为对政府权力的终极限制: 他写道:“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署名或更换立法机关。”
美国人的自由
就在英国的内战将许多英国臣民驱赶到新世界时,自由的理念也在美洲海岸落脚扎根。 在横渡大西洋的航行中,“他们随身带去了英国人自由体系的大部分内容。”
一些定居者建立了全民公约(或者洛克后来称作的社会契约)。 也许最为著名的就是“五月花号公约”,它是一项政治公约,将朝圣者凝结成“一个政治公民实体。” 这些美洲定居点的大多数都是自治政府,因为当初授予他们特许状的权力机关远在几千英里之外。
美国的立国文献是“独立宣言”。 该文献无疑体现了约翰•洛克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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