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板创作室随笔
发起人:smallpillow  回复数:0   浏览数:2325   最后更新:2009/05/31 23:38:48 by smallpillow
[楼主] nirvara 2009-05-31 23:38:48
中共巴东县纪委等严肃处理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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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31日 21:09新华社

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 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黄德智,男,现年41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邓中佳,男,现年45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员工。2008年6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侦查终结



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沙发:1楼] guest 2009-05-31 23:10:17
祝福
[板凳:2楼] nirvara 2009-05-31 23:31:35
这个结果差强人意,不过,还算公允,毕竟,邓玉娇杀死人了,哪怕是个强奸犯,动用私刑总还是有点问题。
不过官方的遮遮掩掩依旧,从推坐、用钱扇击变成今天的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说真话就那么难啊?
最新版的刑法里面关于防卫过当和故意杀人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28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罪名解释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什么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刑法罪名定义与认定故意杀人罪定义

故意杀人罪定义与认定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 量刑标准故意杀人罪量刑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犯罪主体

故意杀人罪犯罪主体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杀人罪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 故意杀人罪犯罪客体

故意杀人罪犯罪客体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故意杀人罪犯罪客观方面

故意杀人罪犯罪客观方面 一、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故意杀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故意杀人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直接故意杀人犯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犯罪的区别

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并


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

故意杀人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地板:3楼] guest 2009-06-01 00:02:13
避重就轻
[4楼] guest 2009-06-01 03:10:11
代理律师披露邓玉娇案细节
25日晚8时许,律师夏霖(左)将《控告书》交给相关人员

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案再起波澜。25日晚8时许,其代理律师夏霖向巴东县公安局正式提交了一份《控告书》,告黄德智涉嫌强奸,要求该局立案侦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黄德智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告书》中详细披露了5月10日当晚黄德智对邓玉娇实施暴力的详细细节。

对于自己已被邓母解除委托的消息,他心有不平:“我这人就有点重庆人的脾气。我不会被一拳打死的。”

新闻链接

邓母突换代理律师

25日晚9时20分,巴东县官方在恩施新闻网上通报了邓玉娇母亲更换代理律师的消息。对此事,夏霖律师表示还完全不知情。

据巴东县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证实,邓母张树梅已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武汉)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宜昌)刘钢律师共同担任“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

据了解,邓母与夏霖律师失去联系已达3日之久,更未曾见面正式解除委托关系。欧阳开平25日上午10时20分却表示,“邓玉娇母亲与夏霖律师已经签订了解除委托的协议”。

控告书还原案情

黄德智一把扯下她的裤子

控告书中详细写到了5月10日案发当天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中发生的一幕。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五号房洗衣,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不从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离开,黄德智一把将她拉倒在床上,脱她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由于未系腰带,邓的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随后邓玉娇跑出门到了休息室。

邓玉娇拨打110报警

之后,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进入休息室内,黄德智骂道:“今天被这个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指着邓玉娇骂:“你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

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邓玉娇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却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

邓玉娇随后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

本报综合《广州日报》、《重庆晚报》消息
[5楼] guest 2009-06-01 16:09:03
共产党应该代表贪官们集体向全国人民道歉!!!!然后给邓赔偿!!!!!
[6楼] guest 2009-06-01 17:38:18


萧瀚 非法分析恩施5.31通报 还是故意杀人 玉娇

本文分析包括两篇通报,都来自新华网,同时也见于长江巴东网:“‘邓玉娇’案侦结警方认定邓玉娇属防卫过当”(2009年05月31日22:31:09 ,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 05/31/content_11464334.htm)、“邓玉娇案涉案人员被严肃处理黄德智被治安拘留”(2009年05月31日 21:07:04,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 05/31/content_11464607.htm)。

因为不完全是法律分析,所以是非法分析^_^废话不说了,一段一段来吧。

一.“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评点:【民意累了】

做事有始有终不是中国人的习惯(常常包括我自己在内),民意已经累了,再说中国随时都会有特大新闻,在这个国家没有最,只有更,回头新的事情出来,大家自然会忘掉这事儿的。至少在这事儿上,现在民意已经疲软,对付起来很容易了。

二.“公安机关经深入侦查,全面收集证据,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评点:【无限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1.“全面收集证据”——意味着将来无论是谁提出新的证据,可能都不会予以认可,所以要警惕;

2.“强迫陪其洗浴”——不就是洗个澡嘛,别大惊小怪的,你没洗过澡吗?你小时候不还是你妈给你洗的澡?所以嘛就是洗个澡;

3.“被拒绝”——还好,只要不被精神病了就好;

4.“拉扯推搡”——所以不是强奸未遂,也不是性侵犯,反正跟他妈的的性一点关系没有。也许他们会说:“你丫是不是有病,一天到晚非要跟性扯在一起?你这什么动机啊,消遣邓玉娇呢?”好吧好吧,那就没关系好了了,谁让邓玉娇一家人全给你们代表了;

5.“言词侮辱”——嗯,还是跟性侵害无关,只是言辞侮辱;

6.“不法侵害”——总算看到半句人话了;

7.“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这邓玉娇有病,人就拉扯推搡一下,骂她几句,就使出夺命刀法,整个一梅超风,怕怕……

8. “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这话很成问题,我越来越觉得不像是正当防卫,是故意杀人。梅超风问路的时候,路人说不知道,然后路人顺便说了一句,小妞你挺漂亮的,还拍了一下梅超风同志的肩膀,表示友好——说你漂亮,想要跟你一起洗澡,难道不是敬意?但梅超风不正常,她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她使出九阴白骨爪,在路人头顶上开了九个天窗,你能管这叫防卫过当?——当然是故意杀人了!

三. 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评点【从轻“发落”?】

虽然你是防卫过当,但你自首了,可以从轻发落,死罪已免,活罪难逃,具体咋整再说吧——就看你们民意是不是一直关注,你们要是不打算再管了,回头我们怎么判就由我们了,不过这个分工属于法院的,俺党方就不管了——虽然他们是我们领导的。

四.“公安机关根据律师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实施监视居住。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

评点【目前…将来?】

1.“律师的申请”——嗯,是我们让他们申请的吧?配合得很好;

2.“身体状况不好”——怎么个不好不知道,嗯,可能是警方没“约束性保护”好吧……

3.“目前”——将来会不会让家人陪不知道,关键是她的家人让不让我们代表,让,就允许他们陪,不让,邓玉娇就有精神病,需要继续“约束性保护”。

五.“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 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评点【严…肃处理】

此条开始是第二篇通报的内容。

“涉案人员”——能承认是涉案人员,是个进步。但这是党的系统作出的“严肃处理”。

六.“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像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评点【治安拘留够严肃了,别要求太高】

跟前篇报导一致,严防死守于“拉扯推搡”和“言辞侮辱”的不法侵害,绝对不沾性侵害、强奸未遂等关键的可能性,尤其不能承认他和邓贵大一起共同性侵害邓玉娇,就是黄邓共同不法侵害邓玉娇也不能承认。从弊党角度看,无非就是“错误”,至多也就是“严重违纪”,关键是“影响极坏”——弄得老子很没面子,但不管怎么样,你们的面子也就是我的面子,所以,所以,你们再怎么操蛋(抱歉,我替他们爆一下粗口),我还是要罩着你们这些小兄弟的。所以,不论怎么样,这个邓玉娇一定是要判刑的。

所以嘛,对黄德智最严肃的处理也就是治安拘留了,能理解,能理解,非常能理解。不过这条信息,尤其是最后治安拘留部份由党委通报,总觉得有点怪怪的——难道不该由警方来通报吗?

从此次邓玉娇事件中可以看到,他们巴东以及恩施州官方的办事风格,就是大家都在干别人该干的活,好比说,一个做大饼的人不卖大饼,专吃豆腐店的豆腐,要吃大饼,得去五金器材城。

七.“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评点【真相不明】

我们是不明真相的群众。但愿是真的,我也愿意相信是真的,如果这是真的,辞退倒也还算合适。只是这撤销“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的职务,该由行政系统办的,怎么又是弊党……都拧成麻花了,算了,不说了,都是车□辘话。

八.“此前,“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评点:【“洗个澡的事儿”也要查封、查处?】

恕我愚钝,有点看不懂,娱乐城嘛,就是要洗澡的,不就是洗个澡的事儿吗,怎么要“依法”查封呢?依法查封的理由是什么?根据对黄德智、邓中佳的处理情况来看,洗澡是不可以的,所有洗浴的浴室都应该查封,浴室老板要“依法”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洗澡法》第17条第六款以及《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提供洗澡的,查封澡堂,查处澡堂堂长。”

好了,此事告一段落,但法槌远未落下。最后还要说几句,这份通报表明,我原先对两位律师的警惕性猜测可能是对的,但还要继续,暂不作肯定性判断。希望朋友们继续密切关注此案进展,不要被其他事情完全分神,一旦有新信息,就要密切关注。至少,不能被恩施轻易地摁死了。

无论怎么样,我们都要继续、持续地为正当程序而奋斗!为真相而奋斗,为基本的公平、正义而奋斗!

这一切都体现在千千万万类似于邓玉娇事件的个案之中,我将一如既往地关注此案。

2009年6月1日于追远堂















朱明勇:邓玉娇案件终局已定

朱明勇

巴东5月31日对邓玉娇案的晚间通报里,用了一个“防卫过当”,很多人,甚至学过法律的人也许都忽视了吧东一个重要的猫腻,那就是邓玉娇的罪名仍然是涉嫌 “故意杀人”,没有任何变化。这绝对是巴东公安和政府或者顾问反复研究的结果,避开敏感字眼,没有使用“故意杀人”,怕激起全国网民的激愤。因为,中南政法毕业的公安局长杨立勇或者恩施州的公安局长再无知也不可能忘记刑法当中,400多个罪名,根本不存在“防卫过当”一罪之说。防卫过当仅仅是犯罪成立后的一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法律规定,侦查终结后,应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在这两份文书中,都必须要将公安机关认定的罪名写清楚,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所以,今天恩施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邓玉娇一案,绝对是以故意杀人罪起诉的。但是他们用了“防卫过当”这个情节词汇来代替涉嫌罪名。其实早在巴东公安立案的时候以故意杀人与现在没什么两样。

只是,有了全国民众的监督他们才认定了防卫过当的情节,原来连这个情节都没有。还有自首问题,这是不需要任何质疑的问题,邓玉娇当即打电话报警,并等警察过来。

大家不要忘记,原本巴东公安是要以普通的故意杀人罪来定性本案的。请回忆,巴东公安局长在媒体上多次发言中说:至于是不是自首还要法院认定,还强调邓玉娇有袭警行为。对正当防卫(包括防卫过当)只字不提。但是对于强奸(包括未遂),他一直异常肯定地说:强奸不存在,子虚乌有。可以想象,明显的自首,他说还不能认定。众说纷纭的强奸,他予以坚决否认。他其实就是要置邓玉娇于死地。

今天在全国广大网友的质疑、监督下,他们才认定自首、防卫过当。

但是请大家不要忽视,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邓玉娇肯定要负刑事责任,罪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可能很小)。目前根据已经公开的资料。邓玉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面还有巨大的空间。最高十年,最低是免除处罚。

根据我的分析,最初,如果没有全国网民的关注,紧盯,邓玉娇很可能是死刑,连死缓的可能都很小,为什么呢。一是巴东公安不认定她是自首(因为认定自首不仅仅是报警,还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法律处罚等条件),这从杨立勇的多次表态中可以看出。至于防卫只字不提,所以我也正是看到邓玉娇性命难保的恐惧,才如此强烈的呼吁和关注。

那么,现在我们是不是就可以松了一口气呢,即便是他们不愿意无罪释放,从十年到免除处罚有多大的空间,如果邓玉娇在监狱里蹲上十年八年,在高墙电网中抑郁十年的韶华,那么出来的时候该是什么样的景象。

我的分析,现在案件已经定型。因为本案一直是在由政府控制,侦查阶段由政府发布消息,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协调公检法司。事实上公检法早已经介入。

邓玉娇的结局就看外界的反映了,如果没什么反映,绝对是7年(考虑自首可以从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综合评价,所以在10年以下,一般在7年左右),如果全国民众继续关注、声援,那么有可能在4-7年量刑,再如果群情持续高涨,坚持紧盯。强烈要求认定邓玉娇无罪,并要严查、严惩黄德智、邓中佳等人,甚至查出其他腐败分子。那么邓玉娇比较乐观的结局将是释放,但不是无罪释放,而是三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或者免除处罚。(青岛很久以前有一个案例,父亲忍受不了儿子长期非人的虐待,用斧子在其儿子熟睡之际将儿子活活砍死,后来父亲单位上千名工人联名写信,控诉儿子的罪恶,终于赢得法官的同情,判三缓三)。有罪释放,这样对于邓玉娇一个农村女子来说跟无罪释放在表面形式上没有大的区分,不涉及工作是否保得住的问题。

但是,如果是这样,在邓玉娇在人生的历史上,将她变成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结果现在看不到,若干年以后,她结婚嫁人、生儿育女。当她的孩子们在升学、当兵、入党、考公务员、找男朋友或者女朋友等时候,母亲曾经的犯罪分子身份,在政审、还有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的审核中,将是一种难以洗清的伤害,因为那时我们都早已经忘了曾经的烈女!

作为一名辩护律师,以专业和经验的角度,我看到了结果。但是在我的心中,我依然认为她无罪,就像那首歌里唱的:如果说他有罪,苍天也会流泪!



[7楼] guest 2009-06-01 17:49:13

5月31日深夜,湖北官方通过新华社发布,称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于5月31日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有媒体人士认为,在6。4二十周年敏感时期到来之前,迅速了结此案的引发的网友愤怒,是当下湖北官方的最优先考虑。
在官方发布的这篇通稿中,字斟句酌地说,公安机关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官方还说,“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按照官方的这一定性,邓玉娇属于“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就与原本巴东县公安局宣布的邓玉娇属于“故意杀人”的定性大不一样。
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因防卫过当造成相对人重伤或死亡,一般会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且应当从轻处罚,一般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对此,律师李英俊说,“这个结果在预想之中,从法律上也基本说得过,当然这是在人民大众监督的结果。”
但官方又不承认死伤的两名官员有强奸的嫌疑,称其只是“强迫要求其陪同洗浴”,以维护官方的颜面。 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从从第一次的“按倒”到第二次的“推坐”再到这次的“推搡”,几经变化。有律师认为,“按倒”,涉嫌强奸(重罪),“推坐”,则涉嫌侮辱、猥亵(轻罪),而“推搡”,则只是违反治安处罚(无罪)。
因此,官方同时还宣布,巴东县纪委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处理。开除黄德智、邓中佳党籍,撤职辞退,并给与黄德智治安拘留的处罚。
“治安拘留,无非就是嫖娼未遂。”因此,有网友认为,“黄德智应该以强奸未遂的犯罪嫌疑人身份被刑事拘留,而不是治安拘留。”

[8楼] guest 2009-06-01 17:50:16
中华二把刀


艾未未

一番拉扯,邓玉娇可以免于一死了,“被邓玉娇刺伤的官员被撤职并除了党籍,但只受到治安处罚,未被追究刑责”。

结论是:

一、被强奸或是被无证拘捕时,过当防卫杀人要杀死,留下是后患。可以复职和重新入党,或是地下党,党外人士,最差是个屁民百姓,做个搓背男,成为你的同事。

二、将流氓开除党籍是对非党籍的群众的侮辱,强烈要求将此类人员保留其党籍。为了人民群众辨别,只需在党内成立“强奸部”或“未遂部”,有别于“贪污部”

三、正式命名剔骨刀、修脚刀为“中华儿女二把刀”。全民练习使用二把刀,选择吉日申请世遗。

四、加强党员干部的嫖娼技巧培训,要真正做到“不推搡”“不拉扯”就把事办了的优雅作风。培训不妨在人大政协物色教官。

五、不要选在敏感日期前犯案,可以忍一忍,不要难为组织。
[9楼] guest 2009-06-02 00:25:34
巴东县政府在六月一日早晨再次通知志愿者:变更会谈地点,将原定于上午九点在县政府信访局的会谈该在巴东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会议室进行。
十一名志愿者到达后,与巴东县政府办公室两位副主任、信访局局长、旅游局局长进行了会谈,巴东县电视台记者在场拍摄。志愿者再次重申了此行巴东的目的:一、希望用捐款修建巴东到野三关的道路,包括附属设施路灯、雾灯、路障。二、希望协助巴东宣传当地旅游业,开发民族旅游资源。三、希望见到邓玉娇,取信于民,争取更多捐资,发展巴东经济。四、希望政府建立与民众沟通的平台,避免误会和摩擦。 (博讯 boxun.com)


巴东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代表政府作出如下回答:
巴东至野三关的道路已经被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正在由国家财政拨款修建,同时也欢迎合法的社会资本投入。旅游业的开发由县旅游局统一做出安排。邓玉娇目前仍然是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只有她委托的律师和经公安局批准的亲属可以会见。政府现在有巴东新闻网,民众可在网上进行沟通或者提出建议等。(boxun)
志愿者表示会采用合法途径将捐款用于修路,该副主任进而直接声明:“我们不接受任何以邓玉娇名义的捐款”。
志愿者几乎是在同时表示会谈到此结束,巴东电视台记者与志愿者一道离开会议室,边行边交流,志愿者希望巴东记者报道今天的事情时,不要断章取义,利用今天的事情为政府作文章,记者说“我倒是想报呢,这种事哪儿报得了?”同时苦笑。


另外,志愿者还有一个趣事: 5月30日,我们一行到巴东县政府,被守在办公楼外的警察拦截,几乎发生冲突,后来要求我们出示身份证,大家逐一拿出,其中有一位网友持德国护照,老老实实递上,警官先生看了看,一个字都不认识,大家偏不说破,等着看他下一步如何,结果警察先生愤怒的说“说你呐,身份证!”网友说“这就是我的证件”,众网友看警察实在难堪,笑着说“他是德国人”,结果这位先生说出一句雷人的话“我知道!那我也要看你的身份证!拿出来!”一行人几乎笑岔了气儿。
[10楼] guest 2009-06-02 14:58:01
张清扬:上海律师解读邓玉娇“防卫过当”
请看博讯热点:邓玉娇杀淫官
(博讯北京时间2009年6月02日 转载)

来源:参与 作者:张清扬
(博讯 boxun.com)

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施恩州公安机关认为邓玉娇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将邓贵大刺死、黄德智刺伤,其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何为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能否构成防卫过当,记者为此采访了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辩护人张会新律师。

张律师介绍说,防卫过当是从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衍生过来的,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2)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张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的焦点是公安机关如何认定黄德智、邓贵大强迫邓玉娇陪其洗浴的行为性质,我们知道所谓异性陪浴实际上是卖淫的一种形式,黄德智、邓贵大强迫邓玉娇陪其洗浴,实质上就是强迫她为自己提供性服务,这是非常典型的强奸行为。根据刑法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受害人可以无限防卫,邓玉娇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张律师最后说,施恩州公安机关对邓贵大、黄德智等人行为性质的认定,完全是玩弄文字游戏,其目的是为了掩盖强奸的真相,意图用防卫过当来为邓玉娇定罪,这种做法显然非常拙劣。只能在司法史上留下笑柄。
[11楼] 笑蠢XC 2009-06-02 20:20:19
杀死了一头猪
[12楼] guest 2009-06-05 00:24:24
这个强奸案原本很简单。三个男人在娱乐场所逼奸女子,女方在反抗中
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案件发生后,女事主主动报案,警方介入。
这极为普通的强奸案正常的处理是,女方为受害者,正当防卫不承担刑
事责任;实施强奸者应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中共警方在处理案件时,极尽偏袒之能事,不但强奸犯逍遥法外
,而且逮捕了受害者邓玉娇,把她关到精神病院,后来以涉嫌故意杀人
逮捕了她。如此颠倒是非的处理,引起了全国的愤慨。一个普通强奸案
遂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

人们普遍认为,中共这样处理的原因,是官官相护。强奸犯有官方背景
,邓玉娇是个弱女子,所以中共倚仗强权,欺侮弱小。不逮捕强奸犯,
转而欺负没有背景的邓玉娇。也有人认为,由于邓玉娇引起了普遍的同
情,中共害怕民意,所以一意孤行,压制民意。

随着更多的事实渐渐浮出水面,中共官员在这件事中的歇斯底里变得更
加不可理喻。这个偏僻地区的普通强奸案居然致使中共公安部和湖北省
政府都进行干预,上级的干预非但没有减轻对邓玉娇的迫害,反而使迫
害更加严重。据称公安部的某个副局长拍板,对邓玉娇要“该抓就抓,
该杀就杀”;巴东事发地出现殴打采访记者的事件,在殴打过程中,有
人疯狂的叫嚣:“共产党还没倒,有种你们到天安门去闹。”“和共产
党斗死路一条”。据说县委书记拍桌大叫“共产党是不可战胜的!。。
。同志们!这是一场政治战争。我们必须战胜。 ”然后军队进驻巴东
,全面戒严,商店停业,封锁交通,封锁网络。邓玉娇当然没有恢复自
由,她的家人亦被严密监控。中共如临大敌,简直要为这个小女子进入
一级战备状态了。

此事的进展令人难以理解。一个强奸案怎么会闹到军队戒严呢?实际上
这个案子按正常方式处理,完全可以避免上述严重后果。这是有先例的
。据报载,2003年北京出现过与邓案极为相似的强奸案,女事主在受到
威胁后也是挺刀自卫,造成一死一伤,此案最终判决女事主正当防卫,
无罪释放。03年这个案子没有引起任何风波。这还是发生在首都北京的
案子。可见如果此案按正常方式处理,根本不会造成政治上的影响。而
发生在相对偏僻的巴东的类似案件,怎么会扯到“这是一场政治战争”
上去呢?

对比03年案和邓案,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强奸者的身份。03案中三个强
奸男是农民;邓案中三个强奸男是主任。可深究这几个主任的身份,发
现他们不过是县以下的镇政府的小干部,死者邓贵大,只是镇招商办主
任,伤者黄德智,副主任。说白了也不过是个农民,洗脚上田,在镇上当个听差,讨好有钱人,混口饭吃。就算几个人都有黑白两道的背景,他
们的势力也没有大到让中共不顾一切的保护的程度,省委书记了解案情
时是临时让下属准备材料,说明之前他并不知道这几号人。邓贵大的势
力范围连湖北也没有涵盖。

那么中共在巴东戒严是要保护邓贵大黄德智吗?当然不是。现在黄德智
已经被中共抛出来当替罪羊了。说明中共的重点并不是黄德智。既然黄
德智被处理了,邓玉娇应该无罪了吧?非也,邓玉娇仍被关押。而且据
现在的情况看,她很有可能被判刑。正如有的分析者指出的那样,中共
明知捍卫强奸犯会影响中共的正面形象,但是它已经顾不了这么多了。
为什么呢?是什么使中共草木皆兵,杯弓蛇影呢?中共到底要打击谁呢


我们只要看看邓玉娇案的本质,就能够找到答案。邓玉娇遭遇党官强奸
威胁时,没有顺从的欢迎被奸,没有像高莺莺杨代莉那样被动的迎接舌
头被咬掉,乳房被割掉的残害,而是奋起反抗。她的反抗卓有成效,她
杀死一人,杀伤一人,吓住第三人。然后报案。与03案不同的是,邓玉
娇反抗的是中共的人,所以当地警方接到报案后对邓玉娇第一时间的的
处理就是有意偏袒强奸犯的。他们当时就放过黄德智,抓捕了邓玉娇。
中共的逻辑是,民女就应该顺从党官的性欲。反抗就犯了中共的法。这
时事情还没有闹大,中共只是关押了邓玉娇,还没有武力控制巴东。
而后邓玉娇的遭遇很快传遍全国,受到民众广泛的声援。有律师主动为
邓玉娇提供法律服务,各地的网友,维权人士赶赴巴东,对邓玉娇提供
各种帮助。各地媒体也在关注此事,基本都是支持邓玉娇,指责政府的
。这下中共坐不住了。在中共看来,这是对政府的不顺从,是民众的反
抗,和邓玉娇反抗强奸本质上是一样的。于是中共开始封禁媒体,诬蔑
去巴东帮助邓玉娇的人都是“敌对分子”,对邓玉娇的迫害更加升级。
最后调入军队,对巴东地区实行戒严。

从这个过程看,可以很明显的发现,中共真正害怕的,是群众的反抗。
中共意在镇压一切反抗。小到邓玉娇一人的反抗,大到群体的反抗。只
要一遇到反抗,中共的第一反应就是镇压。中共为什么不放过杨佳?因
为杨佳被打伤以后选择了反抗。中共为什么不放过六四学生?因为这些
读书人竟敢反抗,挑战中共的淫威。凡是敢于反抗中共的人,不论是张
志新,还是遇罗克,都会被中共毫不留情的杀掉。这种杀戮是一种恐吓
,可以吓住敢于反抗中共的人。中共不放过邓玉娇,要关押她,审判她
,也是为此。

为什么要阻止反抗呢?因为中共的暴力统治,没有人间正理可言,其本
质就是胡作非为,乱中取利。而对中共的反抗,往往是有理有据的。所
以中共真正害怕的就是反抗。因此在邓玉娇案中,中共明知邓玉娇的冤
情,仍然冒天下之大不韪,关押她迫害她,为什么?因为邓玉娇是反抗
者。支持邓玉娇的群众都是在反抗中共的威势。容忍邓玉娇就是容忍对
中共的反抗。这就是为什么中共党官一再叫嚣“这是政治斗争”的原因
。让中共不顾一切的,是打掉反抗的苗头,而不是保护邓贵大等低级马
仔。中共惩治邓玉娇,杀死杨佳,六四屠杀平民,都是在对全中国说,
看好了,反抗我没有好结果!

中共在巴东歇斯底里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中共内部作恶多端的势力,害
怕清算。谁最害怕反抗?当然是作恶者。没有作恶是不会遇到反抗的,
当然也不会害怕反抗。作恶越多,越害怕反抗。中共在统治中国以来,
一直在以各种方式残害中国民众。公私合营,土改,反右,文革,大大
小小的各种政治运动,死于中共党祸的人以千万计。远的不说,近20年
来,六四事件和对法轮功的迫害,是规模比较大的群体迫害。在这些迫
害中起重要作用的中共党徒,对于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心知肚明,自知不
可饶恕。他们知道,只要中共撑不住了,自己绝无生理。

六四是动用本国军队屠杀本国平民,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对平民使用酷刑
,现在曝出的使用精神病院,精神药物,活摘器官,强奸妇女,殴打致
死,其实早在十年前中共就开始对法轮功修炼人使用。之所以现在才为
人所知,是因为中共警察在迫害法轮功时被默许使用的酷刑,已经泛滥
到一般平民身上,邪恶之人像上了瘾一样尝到施酷刑的快乐,他们已经
不能控制范围了。所以这些人是非常疯狂的,目前中国在被一群残忍的
疯子控制着,他们唯一知道的,就是自己不能倒台,倒台就是死路一条
。所以对于任何反抗,他们一定会疯狂的予以镇压。

那么,现在中国民众面临的问题是,我们到底要不要反抗?对于这个问
题,我想换一个角度发问:六四事件确实吓住了所有人,大多数中国人
当时放弃了反抗,龟缩起来选择醉生梦死。问题是,20年来中国人对中
共的隐忍退让苟活,是避免了中共对我们的伤害呢,还是纵容了中共对
中国人的伤害呢?今后中国无数年轻的邓玉娇们,是否应该永远放弃水
果刀,继而躺下来,以令人舒服的体位,热烈欢迎邓贵大的强奸呢?中
共对中国人的强奸,是否会因为我们的顺从,而有所收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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