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妓女的独立性
发起人:独立性  回复数:1   浏览数:2836   最后更新:2008/02/04 09:00:25 by
[楼主] 独立性 2007-12-18 04:39:41
自由言论
印度大法官巴格瓦蒂(P.N.Bhagwati)于1997年发表的演讲摘录






Justice P.N. Bhagwati
 
有几种机制是保持民主和法治的关键。它们是民主生活和法律至上的生命线。切断这一生命线,民主将死,法治将尽。

取而代之的必然是专制主义。历史告诉我们,统治者实行专制统治的第一步就是破坏这些机制的健全与独立。

司法系统就是这些机制之一,它是民主和法治建功立业的基础。司法系统的使命是,确保不让任何Z/F机构逾越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限,从而使法治真正有意义、有实效。大多数国家都在成文宪法中,对如何安排和制约Z/F机构之间的职权关系作出规定。宪法将职权赋予各Z/F机构,但同时限定了行使这些职权的范围。

但是,仅对各Z/F机构的职权施加限制是不够的;必须确保这些限制得到遵守,杜绝滥用、误用和僭越。我想用"国家无法状态"(state lawlessness)这个富有争议的词来形容Z/F或Z/F官员滥用、误用或僭越职权的状况,也就是,Z/F或Z/F官员不按宪法和法律行事,从而破坏了法治。所幸的是,这不是现代国家的普遍情况,但有时确会出现异常,而且,确有Z/F或Z/F官员滥用、误用职权或法外行事从而侵犯个人权利或整个阶层人民的集体权利的现象。

这种"国家无法状态"必须由司法系统加以遏制和控制。这是法治的精髓,是宪政的根本。确保所有宪法或法律人员以及权力机构不越权行事、不滥用或误用职权,是司法系统的重要职能。

这一职能在现代福利国家中变得更加重要、更加关键;在这些国家,涉及私有财产或企业的Z/F规章的范围和具体程度大大增加。Z/F直接向社区成员提供某些服务,Z/F更多地拥有并经营在过去会是由私人经营谋利的工商业。……

法治的目标应当是确保这些各个方面的各种行为的公平、公正、不专断,因此,必须定立并监管行政部门的职权,谨防其滥用、误用、任意运用或行使职权。

正是出于这个目的,为了能够承担起这项重要而又微妙的使命,司法系统被赋予司法审查权。司法系统通过运用司法审查权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使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司法系统是公民与Z/F之间的一道防护墙,防止行政部门过度滥用、误用职权,并防止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超越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权限。

还有某些人权必须靠Z/F采取行动来维护;当Z/F未能采取这种行动时,司法系统必须出面强制Z/F这样做,以确保这些人权。

因此,绝对不能让司法系统受行政部门的压力或影响,它必须极其独立。当然,独立必须出自内心,必须是法官具有的素质;但无论如河,法官不应受到来自行政部门的威胁、引诱或奉承,而且必须保持绝对的独立和无畏。

正因为如此,几乎所有采纳了民主Z/F形式的国家都极为重视司法独立。……

……如果说司法独立是基于法治的民主制度得以生存的一个基本条件,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所说的司法独立指的是什么?要对那些帮助确立这种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种种基本因素作出分析并非易事。这个词有多重概念,包含着不同的成分和内容。

司法独立的概念在社会主义国家和在西方民主国家可能完全不同。不过,广义而言,我可以有把握地断言,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应能独立判案,既不受威胁也不得恩宠,完全基于事实,且其判决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驱使。……

……因此,从抽象概念和实际现实两方面讲,司法独立包括两项基本必要条件,即"司法系统作为一种体制化机构的独立性"和"法官个人的独立性",除非具备这两项条件,否则任何司法系统都不能算具有独立性。

高级法院法官的任命权也是一项重大权力。在我看来,至少在第三世界国家,任命权完全由行政部门掌握是有可能损害司法独立的。当然,大多数民主国家确实把这种任命权赋予行政部门,在那里,通过议会,行政部门必须使自己的行动对人民负责。

但是,在很多国家,就效果和实质而言,这种问责机制并不存在,因为,并不是立法部门控制行政部门,而是行政部门控制立法部门,立法制衡已经消失。

此外,如果任命权完全由行政部门掌握,那么,想担任法官的人为得到任命而为行政部门说话的情况就不是不可能发生。如果他们被任命为法官,便会感到需要回报行政部门,因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审判程序中支持行政部门的意见。

晋升权完全由行政部门掌握的结果也是一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希望得到晋升的法官可能会偏向行政部门。当然,被行政部门任命的法官表现出坚定人格、毫不犹豫地作出不利于行政部门的裁决的事例也是有的。

但是,对一般人而言──大多数法官都是一般人,当公民和Z/F之间出现纠纷时,不能排除他们有可能会因微妙的影响而偏袒行政部门。公众对于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信任将因此而受到损害。


另外一种可能性是,任命或晋升某人为法官的决定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致使最佳人选得不到任命,从而影响司法质量。……

……另外一个对司法独立有相当大影响的重要因素是终身任职制。

当然,我必须说明,哪怕是重复前面的话,独立这种特性必须发自法官的内心。科克勋爵(Lord Coke)并没有享受终身任职,但他独立无畏,敢于违背国王的意愿。不过,法官也是人,也有常人的弱点和缺陷。在裁决涉及Z/F的案件时,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能因担心被解职而受到影响。

因此,终身任职制至关重要。法官的任期不能取决于Z/F的压力,而是必须免受行政和立法行动的影响。正因为这样,我们看到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包含保障法官终身任职制的规定。……

……在很多国家,法官的薪资不足,因此难以说服执照律师当法官。如果最出色的律师不担任法官,法官质量必然受影响。司法系统的素质和独立性也会受影响。……

损害司法独立的另外一个因素是,司法系统的资源由行政部门调拨,也就是说,司法系统自身没有财政权,运作要靠年度预算拨款,不能多花一分钱,即使是为必要的司法机制调整和提高效率也不行。

如果司法系统希望在法院程序体制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或希望通过扩大其设施或任命更多的法官来加速案件审理,那么它只有在行政部门提供必要资金后才能这么做。如果司法系统不按行政部门的意愿办事,如果首席法官的独立性太强或在任命法官等敏感问题上同行政部门的立场不一致,那么行政部门就可以向司法部门施加压力。……

……除了通常所见的威胁司法独立的几种因素外,还有一种常常不被认识到、因而更加危险的因素:由于法官作出的裁决而对他们进行不公正、不恰当的批评。

有些人有一种恶劣倾向,一旦法官的裁决不是他们希望看到的或与他们的观点不符,他们就对法官进行攻击。当然,以批评的态度评论法官的裁决没有什么不对,正如阿特金勋爵(Lord Atkin)所言,司法公正的美德不是与世隔绝的,必须让她接受批评以及来自普通人的直率但恭敬的评论。但是,因为对法官的裁决不满而胡乱大肆抨击法官是对司法独立的严重侵犯,而且,不论这类批评采取的是什么方式或形式,都将不可避免地给司法独立造成影响。

任何因法官的裁决而对他/她进行的攻击都是对司法独立的攻击,因为这显示出那些人试图迫使司法系统就范于他们自己的观点,从而左右裁决程序。……

……司法系统是一个机制。它作为治国机制的职能比法官个人的特征更加重要。有必要反思一下这个机制的组成成分˿˿律师界和法官。法官维护我们的个人尊严,而法律专业人员则大力维护司法系统的独立性。


律师界对保障司法独立具有关键作用。法律专业人员必须坚定意志,为维护司法独立而斗争。

仅仅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是不够的;必须将这些原则付诸实施,而且必须为此制定方略。

我认为,必须在律师、法官和公众中间宣传这些原则,必须让他们了解这些原则。必须揭露一切违背这些原则的行为,并引起律师、法官和公众的注意,从而形成捍卫司法独立的强有力的公众舆论。









制作日期: 2006年4月25日  更新日期: 200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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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演讲的全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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